南京海关强制性产品认证获证产品监督抽查工作规范

来源: 南京海关 更新时间:2018-07-23 点击:1607

发布单位:南京海关
发布日期: 2018-06-29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1目的

  加强对强制性产品认证获证产品监督抽查的指导,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获证产品监督抽查工作,促进强制性产品认证(以下简称CCC认证)有效性的提高。

  2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南京关区对进口获得CCC认证的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依法通报和处理的活动。

  3工作职责

  3.1南京海关根据国家认监委的要求,统一组织管理和协调辖区内CCC认证监督抽查工作,下达CCC认证监督抽查计划和任务,指定承担CCC认证监督抽查的检验工作的实验室(简称指定实验室),负责与CCC认证指定认证机构(简称指定认证机构)的沟通。

  3.2隶属海关按照南京海关的抽查计划,组织实施辖区内CCC认证监督抽查。

  3.3指定实验室按相关认证实施细则及标准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3.4指定认证机构负责提供有关被抽查产品的认证信息。

  4抽查计划

  4.1抽查计划的制订

  南京海关根据国家认监委的要求和南京关区的实际情况,拟定年度CCC认证监督抽查计划,下达各隶属海关。

  4.2抽查计划内容

  抽查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产品种类和商品名称(HS码),抽样基数和数量,实施内容和时间,检查经费预算等。

  4.3抽查原则

  4.3.1抽查针对凭CCC认证证书进口的商品,同一CCC认证证书中同一型号产品不进行重复抽样。

  4.3.2抽样原则上应针对以国内市场再销售为目的的进口商品。

  5抽样实施

  5.1产品的确定

  隶属海关接受进口商品报检时,对凭CCC认证证书进口的,达到抽样基数的进口商品,填写《抽样产品信息表》(附件一),并通过OA系统将《抽样产品信息表》报南京海关,由南京海关审核后,通过OA系统将《抽样产品信息表》回执反馈隶属海关。凡经确定需要实施抽样的,隶属海关应通知报验人(收货人)将对该批货物实施抽样检测,并填写《已获CCC认证产品有效性监督抽查通知书》(附件二)。

  5.2人员要求

  5.2.1保密要求

  参与CCC认证监督抽查的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对被抽查的产品和企业名单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擅自将抽查结果信息及有关材料对外泄露。

  5.2.2抽样工作由隶属海关组织实施,至少应当有2名以上(含2名)人员参加。

  5.2.3抽样人员抽样前,应当出示有效证件(执法证、工作证),向被抽样单位介绍CCC认证监督抽查的性质和抽样方法、检验依据、判定规则等,并将事先填写和盖章的一式二份《已获CCC认证产品有效性监督抽查通知书》,一份请被抽检单位代表签字并加盖被抽查单位公章后带回,另一份交被抽样单位代表。

  5.2.4.抽样人员应在现场开箱记录产品序列号后,在抽取样品包装上加贴封条(样品由抽样人带回的可不加贴封条),填写《强制性认证产品监督检查抽封样单》(附件三)一式三份,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查单位有关人员签字,并加盖被抽查单位公章,指定实验室、被抽样单位、分支局各一份。企业需要特别陈述的情况,在备注栏中加以说明。

  5.2.5样品编号统一采用10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具体规则为前4位为隶属海关代码,第5、6、7、8位为年份,第9、10位为抽样批顺序号。分别写在《强制性认证产品监督检查抽封样单》和样品包装上。

  5.3样品交接

  5.3.1检验样品送指定实验室,备样由送样海关保管。

  5.3.2样品应于封样后3日内发送指定实验室,并填写《强制性认证产品专项监督检查委托检测工作联系单》(附件四)。《强制性认证产品专项监督检查委托检测工作联系单》一联随样送指定实验室。

  5.3.3指定实验室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核对确认样品与《强制性认证产品专项监督检查委托检测工作联系单》中各项信息是否相符。

  5.4样品保管和处理

  5.4.1指定实验室应严格按照样品入库、领用、检验、保存管理制度进行管理,保管期为CCC认证监督抽查结果发布后三个月,到期后,通知送样海关领回。送样海关没有领回的样品,经南京海关批准,由检测实验室按实验室内部规定处理,或送指定销毁实验室作报废销毁处理,并出具证明文件,报南京海关存档。

  5.4.2送样海关领回的样品和备样属于非购置样品的,应当通知被抽检单位凭《强制性认证产品监督检查抽封样单》领回。

  5.4.3送样海关领回的购置样品交南京海关,并做好交接记录。

  5.4.4 南京海关对于有使用价值的购置样品应造册登记(附件五),指定样品保管人员,可以调配供办公使用,但不得私人占有使用。保管人应妥善保管,不得遗失。

  6检验程序

  6.1检验依据和项目

  6.1.1隶属海关在抽取样品后应及时报告南京海关,并向相关认证机构发公函(附件六),索要所抽样品的安全关键件清单及CCC试验报告,送指定实验室,并留存复印件。

  6.1.2隶属海关应根据南京海关确定的检测要求,填写《强制性认证产品专项监督检查委托检测工作联系单》,随样送指定实验室。

  6.1.3指定实验室应当按照《强制性认证产品专项监督检查委托检测工作联系单》要求,依据相关CCC认证实施细则及标准的规定,检验联系单所确定的与认证有关的涉及安全的项目。

  6.2检验报告

  6.2.1指定实验室应当按具体抽样计划规定的时限完成检验并出具报告。

  6.2.2指定实验室应按照CCC认证所要求格式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数据应公正、准确,结论明确。检验的原始记录应规范、完整,具有可追溯性。

  6.2.3检验报告一式三份,其中一份寄南京海关,一份寄送检海关,一份由送检海关转交被抽查单位并签收。

  6.3判定规则

  6.3.1检验结果达不到标准规定,或标志、中文标识、安全关键件不符合认证规则的,判为不合格。

  6.3.2无正当理由拒绝抽查检验及不寄或者不送被封样品的单位,其产品视为不合格。

  6.3.3对被抽样商品,在监督检查检验结果未明确之前,可以先予放行,但不出具检验检疫证明。抽样完成后,在进口单位作出如有不合格将产品全部召回的承诺后,经南京海关向认监委报批同意后可以先予放行。(附件七)

  7 检验结果的处理

  7.1异议要求

  7.1.1被抽查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隶属海关提出书面报告。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

  7.1.2实施监督抽查的隶属海关收到企业书面报告后,报南京海关,经南京海关审查,需要复检的,应当按CCC认证监督抽查实施方案安排原样复检,必要时启用备样。

  7.2复检

  复检原则上由原指定实验室进行。复检结果与原检验报告结论一致,则维持原检验结论,复检所产生的费用由受检单位承担;复检结果与检验结果不一致时,由指定实验室对检验报告进行更正,复检所产生的费用由指定实验室承担。

  7.3结果汇总及上报

  指定实验室在抽查工作完成后,应当及时汇总检验结果并进行产品质量安全分析,写出书面报告,报南京海关。

  8抽查结果的处理

  8.1 获证产品经抽查不合格的,隶属海关应在南京海关的指导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生产商或进口商以及不合格批次产品进行查处。

  8.2 生产商或进口商根据检测结果,对不合格产品进行整改后,应再次送原抽样检测实验室按CCC全项目检测项目进行检测,费用由生产商或进口商承担。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进口。

  8.3 CCC认证监督抽查的结果,由南京海关报国家认监委统一对外发布,通报相关信息。

  8.4 CCC认证监督抽查结果涉及指定认证机构和指定实验室责任的,南京海关及时报告国家认监委处理。

  8.5南京海关将不合格产品及其生产厂商名单通报相关认证机构,并跟踪认证机构的处理结果。

  9 抽查经费

  9.1预算

  抽查经费由南京海关提出预算,主要包括购买样品费、样品运输费、检验费和检查工作发生的相关费用等,专款专用。

  9.2样品购买

  9.2.1 CCC认证监督抽查采用在进口口岸购买的方式获取获证样品,购买的样品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隶属海关在抽样时,暂不支付样品费。在检验报告出具后,按实际用于检验的样品数量,由隶属海关向被抽样单位按成本价支付。

  9.2.2非破坏性检验样品、未使用的备样在检验结束后可退还给被抽样单位,无需购买。

  9.2.3检验费用由指定实验室向南京海关结算。

  10相关文件和记录

  10.1相关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4)《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5)《国家认监委认证认可专项监督检查管理规定》(国认法[2005]47号)。

  (6)国家认监委《CCC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获证产品监督抽查工作规范》(国认证[2007]72号)

  10.2相关记录

  (1)《抽样产品信息表》(附件一)

  (2)《已获CCC认证产品有效性监督抽查通知书》(附件二)

  (3)《强制性认证产品监督检查抽封样单》(附件三)

  (4)《强制性认证产品专项监督检查委托检测工作联系单》(附件四)

  (5) 《抽查样品登记表》(附件五)

  (6) 《关于提供被抽查已获强制性认证产品相关认证资料的函》(附件六)

  (7) 《保证函》(附件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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