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南京海关 更新时间:2018-07-23 点击:1699
为进一步加强出入境检疫处理监管工作,提升南京关区出入境检疫处理监管工作质量,现就南京关区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核准工作进一步明确如下要求:
一、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核准工作职责
南京海关负责南京关区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核准工作,具体负责组织现场评审、复审、批准、归档等工作,组织检疫处理人员考试。受理申请、资料审核委托隶属海关办理。各隶属海关负责辖区内检疫处理单位后续监督管理。
二、关于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核准受理工作
1.公开公示受理部门。南京海关在门户网站"行政办事/办事大厅/办事指南"及"行政许可"栏目公示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核准的依据、条件、程序、提交材料目录、流程时限、收费依据、联系方式和申请样表等。各隶属海关指定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核准申请资料受理窗口和材料审核部门,在隶属海关门户网站和政务大厅对外公示受理申请、咨询、监督、投诉等工作程序、途径和渠道。有关部门、人员以及联系方式向南京海关报备。
2.申请材料审核。各隶属海关要按照总署关于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核准工作服务指南和工作细则做好申报材料受理和审核。
3.严格办理时限。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同时应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南京海关。
4.文书和印章使用。隶属海关在受理和资料审核中应及按照规定时间和形式做好对申请人的告知工作。有关行政许可文书格式和印章的使用应符合南京海关关于行政许可下放后有关管理要求。
5.信息传递。隶属海关在受理企业和人员核准工作中应密切与南京海关的工作衔接。向企业发放受理通知书同时应向南京海关报告相关情况。应及时将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核准信息维护到e-CIQ系统,并通过e-CIQ系统传递和报送检疫处理核准受理相关办结情况。
三、关于检疫处理单位现场评审
1.专家组组成。建立南京海关相关职能部门共同负责的检疫处理单位现场评审工作机制,组建专家组对受理申请的检疫处理单位现场评审。
2.现场评审通知。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南京海关向申请单位发放现场评审告知书,告知审核专家组成员和审核时间。
3.现场评审要点。现场评审重点考核申请单位人员管理,场地环境,药品库和器械库等设施,药品、器材和设备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和运行情况等项目。专家组应按照规定做好现场评审记录,评审后提交书面评审报告。
4.批准。南京海关对前期申报、资料审核、现场评审以及问题整改情况进行复审,复审合格符合核准要求的,提交分管关领导批准。
四、关于出入境检疫处理人员考试
1.组织。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检疫处理从业人员考试,考试由南京海关组织,并逐步建立检疫处理从业人员考试题库。
2.考试公告。考试前1个月,南京海关将报名参加从事检疫处理业务的人员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组织报名、考试的时间、地点以及考试范围在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告,各隶属海关在本局辖区内做好内外宣传。
3.报名和考试。南京海关接受申请人提交的报名申请并组织考试。按照便利办理的原则,南京海关可以将接受考试报名工作委托隶属海关办理。
4.公布合格名单。南京海关根据考试成绩决定考试合格名单,经分管关领导批准后,在门户网站对外公告。
五、关于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档案
南京海关负责建立南京关区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档案。检疫处理单位管理档案按照申请表、申请资料、考核记录及整改材料、《核准证书》复印件等予以建档。人员管理档案按照从业资格申请表、申请材料、考试成绩、《从业证》复印件等材料予以建档。各隶属海关要建立和维护检疫处理日常监管工作记录。
六、关于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变更和延期
1.检疫处理单位变更。对发生变化需要办理变更手续的检疫处理单位,隶属海关要督促其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变更手续。对不再满足资质要求的单位,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要求要求其限期整改,严重的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取消其从业资格。
2.对变更的现场评审。检疫处理单位发生检疫处理场所、关键处理设施设备变更,影响检疫处理能力的,需要进行现场评审。
3.延期。检疫处理单位《核准证书》和检疫处理人员《从业证》有效期满需要办理延期复核手续。延期复核的内容应当以持续满足检疫处理资格准入要求为原则。对检疫处理单位延期根据需要组织现场评审。
七、关于检疫处理单位后续监督
1.完善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各隶属海关负责对辖区内检疫处理单位的日常监管,每年不少于1次组织对辖区检疫处理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针对各检疫处理单位分别形成年度监督检查报告。
2.加强信用管理。对检疫处理单位实施信用管理,对不同信用等级检疫处理单位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对失信的检疫处理单位应采取加严监管措施。检疫处理单位差异化监管措施另行制定。
3.依法处置违法违规行为。对监管中发现检疫处理单位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的,要依法采取惩戒措施。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4.强化检疫处理单位能力建设。各隶属海关要严格按照海关总署和南京海关相关要求,强化检疫处理单位能力建设;引导检疫处理单位开展新处理技术研究和应用,不断提高检疫处理技术及装备水平。
声明:
① 本网站所有原创/整理的文章、图表、数据、资料,版权均为食安通(www.eshian.com)所有,如需转载,须注明“来源:食安通(www.eshian.com)”,
② 本网站转载其他网站、媒体的文章、图表等内容,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赞同其观点或对其真实性负责。如需转载,需保留 “来源:XXX” (非食安通)。如有相关内容侵权,请通知我们,联系电话:010-6219-9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