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更新时间:2018-07-11 点击:2649
各市质监局、工商质监局,省直管县市场监管局,省局各处室、各直属挂靠单位: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后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经2018年3月17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8年3月28日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后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国发〔2018〕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后监管工作,根据原质检总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163号)要求,结合《安徽省质监局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皖质发〔2017〕54号)规定,现就加强我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后监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确定工作目标,明确职责分工
(一)工作目标
严格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不断创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率。通过建立行之有效的监管机制,加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后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努力创建公平、公正、有序的检验检测市场环境;通过进一步规范获证检验检测机构行为,努力提升检验检测服务主体诚信经营意识,确保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客观、准确。
(二)职责分工
1.省级监管部门职责。全面督导、统筹协调全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后监管工作;对市级监管部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后监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组织开展省级监督检查和能力验证或比对;组织全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后监管人员业务培训。
2.市级监管部门职责。在同级政府领导和上级业务部门指导下,依法负责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后监管工作的组织部署、监督检查和违法案件的督办、查处;协调指导县级监管部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后监管工作;承担上级监管部门交办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后监管相关问题、案件线索的查办工作;建立检验检测机构管理档案,实施分类监管。
3.县级监管部门职责。在同级政府领导和上级业务部门指导下,依法对辖区内获证检验检测机构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建立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后监管档案管理和日常监督巡查制度;承担上级监管部门交办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后监管相关问题、案件线索的查办工作;对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省直管县监管部门在同级政府领导和省级业务部门指导下,按照县级监管部门工作职责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证后监管工作。
二、实施证后监管,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行为
(一)建立检验检测机构证后监管档案
1.建立检验检测机构管理档案,实施分类监管。按照检验检测机构及其运行风险的大小、日常管理表现、投诉举报情况、监督检查结果以及其他方面的信息反馈,建立检验检测机构管理档案,实施分类监管,不断提升监管有效性和及时性。省级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环境、机动车等重要专业领域检验检测机构建立管理档案,实施分类监管;市级监管部门负责对其他专业领域检验检测机构建立管理档案,实施分类监管。
2.建立监督检查记录卷宗,实现证后监管工作可追溯。省、市级监管部门按照证后监管项目,建立监督检查记录卷宗,做到一事一卷;县级监管部门建立日常监督检查记录卷宗,做到一企一卷。监督检查记录卷宗应包括监督检查文件、监督检查内容、随机抽取机构记录、被监管机构的营业执照、资质认定证书、监督检查记录、机构整改确认记录、行政处罚等内容。后续监管情况和处理结果等各类记录应当及时归卷。
(二)组织开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1.监督检查内容。各级监管部门围绕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检查内容为:法人资格、资格认定、变更、检测仪器设备、检验检测人员、检测场所和设施、仪器设备和试剂耗材管理、检测项目和方法、过程控制、检测结论、原始记录、检测检验报告、报告保存、管理体系文件、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等。
2.监督检查方法。各级监管部门采取现场检查、抽查检验检测报告和暗访检查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检查方法为:日常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和执法检查。
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日常监督检查是对辖区内已取得资质认定证书半年以上的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服务活动依法开展的常规性检查,由县级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检查人员为行政监管人员,必要时可以聘请资质认定评审员或技术专家参与检查。检查内容按照《安徽省检验检测机构证后监管日常监督检查表》执行(见附件),每家机构每年保证检查一次。
开展专项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是结合分类监管,针对重点领域以及日常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较多的检验检测机构组织开展检查,由省级和市级监管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模式负责组织,县级监管部门参与检查。检查人员由行政监管人员和资质认定评审员或技术专家共同组成。检查内容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及相关技术规范分行业具体制定。检查频次分重要专业领域和其他专业领域,每年集中检查一次。检查机构数由省级监管部门按照当年度重要专业领域内获证机构总数的20%-30%随机抽取,市级监管部门按照辖区当年度其他专业领域内获证机构总数的50%-60%随机抽取,并确保每个获证机构在1个获证周期(6年)内被抽查1次。
开展执法检查。执法检查是针对被投诉、举报以及可能存在违法行为的检验检测机构开展的突击性检查,由市级和县级监管部门负责组织。检查组织单位应结合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投诉举报等信息,由稽查执法部门制定检查方案,重点对检验检测机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三)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或比对活动。能力验证是将同专业领域内具有相同能力的所有检验检测机构,集中对同一标准样品进行检验检测,并对数据、结果进行比对,确定检验检测机构技术能力是否持续符合资质认定要求的活动。能力比对是按照预先规定的条件,由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对相同或类似被检样品进行检验检测,并对数据、结果与被检样品的标准值进行比对评价的活动。能力验证或比对活动由省级监管部门组织开展,主要针对安全风险较大的重要专业领域内的检验检测机构。对能力验证或比对结果被确定为有问题和不满意的检验检测机构由市级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验证整改效果,同时视其情况暂停或撤销其相关能力资质,直至完成整改。
(四)强化证后监管后处理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在证后监管中发现检验检测机构存在的问题,应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1.进行约谈和告诫。市、县(市、区)监管部门在证后监管中对检验检测机构存在轻微违法或潜在风险的,可采取约谈和告诫的方式,责成检验检测机构开展相应整改或制定预防措施,并有效实施。
2.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市、县(市、区)监管部门在证后监管中发现检验检测机构存在问题需要依法处理的,要及时启动执法检查程序,确认违法事实,并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41条、42条、43条、44条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处罚结果上报省级监管部门;涉及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的,由省级监管部门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45条规定处理。
3.及时公布证后监管处理结果。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各级监管部门要将监督检查方案、现场检查表,检查依据、主体、内容、方式和检查处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强化检验检测机构主体责任,提升质量管理水平
(一)推行检验检测机构公开承诺制度。检验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应在《安徽省检验检测资质认定机构质量安全承诺书》上签字,并主动向社会公开。检验检测机构及其员工在检验检测活动中应严格履行公开承诺,接受社会监督,确保真实、客观、准确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
市、县(市、区)监管部门应对检验检测机构公开承诺内容进行事后核查或者根据举报进行调查,杜绝虚假承诺。若发现机构或员工存在严重违背承诺,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启动执法检查程序,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并将查处等相关情况记入机构管理档案。
(二)严格执行年度报告制度。市监管部门要监督获证检验检测机构严格执行年度报告制度,组织辖区监管部门按照国家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直报系统的要求,结合日常监管工作中掌握的情况,对检验检测机构上报的年度报告和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认真进行审核。审核内容为是否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开展检验检测活动是否严格遵守从业规范和认真履行公开承诺等。审核不通过的,即视为机构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三)推行首席检验检测质量官制度。检验检测机构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检验检测质量负首要责任,机构质量主管人员对检验检测质量负直接责任。按照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等国际先进标准,在检验检测行业推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努力提升获证机构检验检测质量管理水平。省级监管部门在机动车、环境、食品等重要专业领域试行建立首席检验检测质量官制度,赋予首席检验检测质量官质量安全“一票否决”权。
四、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不断提高证后监管的有效性
(一)建设信息化证后监管平台,提高证后监管工作的有效性。按照“互联网+证后监管”方式和省政府“一张网”建设要求,建设全省检验检测资质认定机构信息化证后监管平台,实现省、市、县三级所有监管信息数据化、网络化,提高证后监管工作的有效性。在食品、环境、机动车、建筑类等专业领域检验检测机构证后监管活动中,逐步推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监管信息化终端系统(监管APP),并与 “一张网”互联互通,进一步提高监管水平。
(二)开展风险监控,杜绝出现区域性、行业性监管风险。省级监管部门通过监管信息系统收集汇总从国家和省内各相关行业行政管理部门、各级监管部门、行业协会、新闻舆情所获得的信息,对信息进行筛选分析,查找检验检测机构可能存在的风险和监管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定期发布预警信息。市级监管部门开展区域风险监测,获取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执法监管信息、投诉举报信息以及其它通过自身业务职能获取的相关信息,定期向省级监管部门上报风险监测信息及监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和风险问题,做到早发现、早研判、早预警、早处置,防范出现区域性、行业性监管风险。
五、加强措施保障,认真落实监管责任
(一)明确监管主体责任,健全监管机制。各级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强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后监管工作的重要性,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证后监管各项工作要求,进一步明确监管主体责任,加大监管经费投入,健全监管机制、优化监管程序,并将证后监管工作纳入地方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二)强化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检验检测机构行政监管人员业务能力水平。各级监管部门要不断加强检验检测机构行政监管人员队伍建设,通过专题培训、业务指导、现场示范等多种方式,不断提高基层检验检测机构行政监管人员业务素质和能力水平。市、县(市、区)监管部门要充实力量、配齐人员,努力建立一支业务水平较高且相对稳定的检验检测机构行政监管队伍。
(三)完善投诉、举报制度,加强社会舆论监督。市、县(市、区)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举报纳入“12365”质量技术监督投诉、举报受理范围,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并为举报人保密;要发挥行业协会的中介规范作用,及时传递监管部门的政策要求,推动行业协会建立健全行业自律规范和职业道德准则;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媒体作用,利用“3.15”“世界认可日”“质量月”等活动,宣传检验检测机构服务功能,曝光违法违规行为,提高社会公众知晓度,调动社会公众积极性,营造政府重视、企业关注、群众关心的良好舆论氛围,共同促进检验检测机构更好服务现代化五大发展美好安徽建设。
附件:安徽省检验检测机构证后监管日常监督检查表
附件
安徽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后监管日常监督检查表
检验检测机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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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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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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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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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资质认定证书编号(适用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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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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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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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项目及条款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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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要点、方法和判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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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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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处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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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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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情况描述(包括作为证据的材料名称、清单,文件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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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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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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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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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保证客观、公正和独立地从事检测业务。其企业的经营范围、事业法人和社团法人的业务范围应涵盖检验检测项目。
查看法人资格证书,没有取得法人资格的,为不符合。
检查机构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是否涵盖相应的检验检测内容。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没有环境检测的,或者有其他业务影响客观、公正的判定该项目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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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
□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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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9条第1项,第22、23条,第42条第2项;《评审准则》第4.1、4.1.3、4.1.4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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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自行改正
□责令改正
□立案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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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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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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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应当取得资质认定证书,证书应在有效期内,应在批准的资质范围内开展检验检测活动。
查看检验检测范围是否在资质认定的范围内。检查机构是否存在超出资质认定范围出具检验检测报告的现象。查看资质认定证书及附表,确定能力范围。发现机构存在超出资质认定范围出具检验检测报告的,判定该项目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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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
□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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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3、27、41条,第43条第2项,第4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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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自行改正
□责令改正
□立案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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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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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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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资质认定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1)机构名称、地址、法人性质发生变更的;
(2)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检验检测报告授权签字人发生变更的;
(3)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取消的;
(4)检验检测标准或者检验检测方法发生变更的。
(5)依法需要办理变更的其他事项。
增加检验检测项目或者变更事项影响资质认定条件和能力要求的,应重新进行资质认定技术评审。
检查资质认定证书和附表上的相关信息是否与现场检查情况一致,不一致为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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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
□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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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12条,第42条第5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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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自行改正
□责令改正
□立案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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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技术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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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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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测仪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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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应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仪器设备设施。
按照资质认定能力附表,对照检测项目参数,检查相应检验检测仪器设备和相关设施,缺少任何一种检验仪器设备或任何一种仪器设备不能正常开展检验工作时,判定该项目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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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
□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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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9条第4、6项,第24条,第43条第1项;《评审准则》第4.4项;相关环境检验检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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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自行改正
□责令改正
□立案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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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在用检验检测仪器设备应当经法定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周期检定或校准,并取得计量检定证书或校准报告,并且在有效期内。
检查所有检验检测仪器设备的检定证书或校准报告,所有设备检定结论为合格并在有效期内的为符合,校准报告经确认符合要求的为合格。否则判定该项目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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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
□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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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自行改正
□责令改正
□立案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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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应当建立检测仪器设备的档案,内容包括仪器设备使用说明书、合格证书、验收材料、使用、维护和维修记录、计量检定证书或校准证书、检定/校准确认记录、期间核查记录。
随机检查20套主要设备档案,如发现2台套或以上设备的档案没有或不全的,则该项判定为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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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
□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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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自行改正
□责令改正
□立案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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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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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测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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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测机构应与检验人员建立劳动或录用关系,明确检验人员的岗位职责,并依据相应的教育、培训、技能和经验对检验人员进行能力确认,做到持证上岗。
技术负责人和授权签字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授权签字人须经资质认定部门考核批准。
核对人员档案及对检验检测人员进行能力确认的材料以及机构核发的上岗证,当人员条件不满足上述要求时,则判定该项不符合。发现上述人员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的,或存在非授权签字人签发检验报告的,判定该项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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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
□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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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9条第2项,第22、23、26条,第42条第2项,第43条第5项;《评审准则》第4.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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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自行改正
□责令改正
□立案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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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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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场所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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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测机构应具有固定的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要求,工作场所性质包括:自由产权、上级配置、出资方调配或租赁。
检查相关场所能够独立支配使用的证明文件,不满足上述要求的,判定该项目不符合。
不满足上述要求的,判定该项目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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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
□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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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9条第3、6项,第24条,第43条第1项;《评审准则》第4.3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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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自行改正
□责令改正
□立案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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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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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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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测项目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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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
按照资质认定附表确认的能力范围,抽查20份检验记录和报告,按以下要求检查判断:
(1)超资质认定项目/参数范围的检验检测的;
(2)对认定的项目参数的检测未按批准的方法标准进行检验检测。
(3)使用过期作废的检验方法从事检验检测;
(4)使用的检验检测方法虽是资质认定批准的,但检测过程存在方法偏离,也未进行方法偏离适用性确认和审批程序;
出现以上问题之一的,判定该项目不符合。不符合的记录、报告复印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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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
□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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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25、29、31条,第42条第1项,第43条第2项;《评审准则》第4.5.4、4.5.5、4.5.14项;相关检验检测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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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自行改正
□责令改正
□立案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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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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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程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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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样品交接记录、采样记录、样品分析原始记录、质控措施记录应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样品采集和保存的详细记录,包括采样方案(任务单)、采样时间、点位、现场监测参数、设备、环境条件、样品保存、人员签字等内容;
(2)采样记录应准确、完整,采样时间和频次应符合相关标准或规范等要求;
(3)具有规范、完整的样品交接记录;从采样至检测报告中的各环节,样品编号应能够可追溯。
(4)样品分析原始记录的规范性、完整性、逻辑性符合相关标准等要求;
(5)检测过程是否按照标准方法、技术规范的要求对仪器设备进行校核,并及时记录。
(6)整个检验检测流程中,应有完整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措施。
在检查的20份检验检测记录和报告中,查看过程控制相关记录是否符合上述要求。否则判定该项目为不符合。不符合的记录、报告复印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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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
□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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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29条,第43条第3项。《评审准则》第4.5.17、4.5.18项;相关检验检测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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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自行改正
□责令改正
□立案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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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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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测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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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结论应当真实、准确,检验参数的计算、判定应当符合有关标准。
在检查的20份检验纪录和报告中,查看检验检测项目的检验方法是否符合资质认定确认的检验标准的规定;查看检验检测项目的判定是否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发现存在检验检测报告的原始记录不全、数据错误、未经检验检测出数据(报告)的,或未按相关标准的规定进行判定的,判定该项目为不符合。不符合的记录、报告复印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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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
□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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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23条,第43条第3、4项,第45条;《评审准则》第4.5.9、4.5.10、4.5.20、4.5.21、4.5.22项;相关环境检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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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自行改正
□责令改正
□立案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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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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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记录、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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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检验检测记录和检验检测报告的信息内容,应当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在检查的20份检验检测纪录和报告中,存在以下情况的:
(1)检验检测纪录和报告的格式、信息、数据、结论、签发等内容是否齐全并符合标准及文件的要求。若不满足要求,或评价标准及限值使用错误的,判定该项不符合。
(2)检验检测过程的原始记录提供的信息无法满足在相同或相似条件下可进行重复检验检测的,判定该项不符合。如果关键信息严重缺失的,则检测过程有弄虚作假行为;
(3)存在原始记录填写不规范、应该手写的采用电脑打印、应该检验检测仪器软件或实验室软件管理系统自动生成由电脑打印的采用手工填写的(如果是手工填写的必须在仪器设备检测软件上可方便查询和溯源),判定该项不符合。
(4)检验检测报告未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并标注资质认定标志,判定该项不符合。
(5)检验检测报告上注明的检验检测地址与批准的能力附表上的地址不一致,判定该项不符合。
(6)检验检测报告的原始记录不全的;有检验检测报告,但不能提供原始记录的,判定该项不符合;或有报告发出清单,但不能提供检验检测报告及原始记录的,判定该项不符合;检验检测过程有弄虚作假行为,判定该项不符合。
不符合的记录、报告复印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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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
□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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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25、28条,第42条第1项;第43条第3项;第45条第1项;相关环境检测标准;《评审准则》第4.5.16、4.5.20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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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自行改正
□责令改正
□立案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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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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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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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测原始记录和报告应进行归档留存,保证其具有可追溯性。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保存期限不少于6年。机构应当建立检验技术档案,应将每一份检验检测委托书(申请表)、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一并进行归档保存。
检查检验检测原始记录和报告(可为电子版本)的保存。存档应有记录,缺少即判定为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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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
□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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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30条,第42条第3项;《评审准则》第4.5.11、4.5.27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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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自行改正
□责令改正
□立案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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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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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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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体系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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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测机构应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
(1)应建立、实施和保持与其活动范围相适应的管理体系,应将其政策、制度、计划、程序和指导书制订成文件,管理体系文件应传达至有关人员,并被其获取、理解、执行。
检查机构是否将其政策、制度、计划、程序和指导书制订成文件,建立的管理体系文件是否有效执行。抽查机构三分之二人员,采取询问、答题等方式验证管理体系文件是否传达至有关人员,并被其获取、理解、执行。机构未制订文件或文件不全的;被抽查人员不能正确回答管理体系文件精神和要求的,判定不符合。
(2)应建立和保持控制其管理体系的内部和外部文件的程序,明确文件的批准、发布、标识、变更和废止,防止使用无效、作废的文件。
检查机构的管理体系文件控制程序,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判定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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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
□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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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9条第5项,第43条第1项;《评审准则》第4.5、4.5.1、4.5.3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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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自行改正
□责令改正
□立案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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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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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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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测机构应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第4.5.12项要求,每年至少开展1次管理体系内部审核,验证机构的运作是否符合其建立的管理体系和《评审准则》的要求。
查看机构年度的内部审核活动资料,是否覆盖机构管理体系的全部要素、所有部门、所有场所和所有活动;审核人员是否经过培训取得内审员资格;《内审报告》中描述的不符合项与机构实际存在的不符合项是否相符;内部发现的问题是否得到有效整改。发现不满足要求的,判定为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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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
□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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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24条,第43条第1项;《评审准则》第4.5.1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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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自行改正
□责令改正
□立案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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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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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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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测机构应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第4.5.2和4.5.13项要求,由最高管理者负责,每12个月内至少组织1次管理评审。管理评审的输入和输出应符合《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第4.5.13项要求的所有内容。
检查管理评审记录和报告,审核管理评审的输入和输出应否符合《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第 4.5.13项要求的所有内容。发现不满足要求的,判定为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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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
□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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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24条,第43条第1项;《评审准则》第4.5.2、4.5.13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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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自行改正
□责令改正
□立案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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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处理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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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自行改正
□责令改正
□立案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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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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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人员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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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人员:
技术评审员及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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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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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测机构
负责人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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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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