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更新时间:2018-06-22 点击:2203
各盟市质监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局机关有关处室(局)、各检验检测机构:
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 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国发〔2018〕3号)精神,全面落实《国家认监委关于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统一实施的通知》(国认实〔2018〕12号)工作要求,现就推进我区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统一实施通知如下:
一、落实减轻机构负担要求
(一)减少申请材料 缩短审批时限
1.机构在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内申请扩项,涉及到实际检验检测能力变化的,按照《内蒙古质监局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资质认定扩项评审有关工作的通知》(内质监认函〔2016〕230号)简易扩项评审要求办理。
2.机构在资质认定证书即将到期要延续资质认定时,如果机构法律地位、基本条件、技术能力未发生变化,免除现场评审环节。申请受理后,直接进行文件审查,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机构在网上提交申请书时,需同时提交《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自我声明公开承诺书》,无需上传随申请书提交的附件。自治区质监局从受理机构申请之日起,9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3.如果在延续资质认定时有新增项目的,按正常资质认定程序办理,现场的技术评审应覆盖新增项目。
4.对取得国家资质认定许可或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的机构,在三个月内以同样的能力申请自治区资质认定的,采信国家资质认定或CNAS认可结果,通过文件审查做出是否准予许可决定。机构需提交申请书、资质认定或CNAS认可的证书、能力附表及评审报告。以上情形下,自治区质监局从受理机构申请之日起,9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二)优化审批流程 提高办事效率
1.通过文件审查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流程为:申请受理、评审机构派员文件审查、许可报批(核查)、许可批准、制证发证。受理和文审时限为4个工作日,许可报批和批准时限为4个工作日,制证发证为1个工作日。
2.通过现场核查获得行政许可的,许可报批时间由原来的7个工作日减少为5个工作日。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对取得资质认定的机构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以专项监督检查、事中事后抽查、投诉举报案件办理、资质认定APP监管平台为手段,加大日常监管的力度。
(一)加强统一领导,明确职责,分工负责
自治区质监局全面督查指导、统筹协调全区机构资质认定监管工作。各盟市质监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机构资质认定的监督检查工作,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或投诉举报案件进行调查处理或督办,对资质认定评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机构积极参加自治区主办能力验证活动;旗(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内机构的日常监管,对辖区内机构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二)加强对委托资质认定工作的监管
自治区质监局对委托下级质监部门开展的资质认定工作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资质认定过程中的技术评审进行核查,并对技术评审专家进行日常管理。
(三)加强对免于现场评审的机构的监管
对免于现场评审直接通过文审审批发证的机构,如果文审期间发现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虚假证明、不实承诺等,不予许可,并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已经取得资质认定证书的,自治区质监局或委托盟市质监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一公开、全覆盖的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发现机构存在以虚假承诺、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认定的,撤销其资质认定证书,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并将其纳入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系统,予以公示。
(四)严格食品检验机构监管
食品检验机构(或者具备食品检验能力的检验检测机构,在涉及食品检验相关问题时)应同时符合《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原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65号)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原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63号)的相关要求。食品检验机构存在违法违规情况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对原已取得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MAF)的检验检测机构,证书到期后,将原有食品检验检测能力纳入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范围,不再发放(CMAF)证书。
三、其他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
各级质监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统一实施的重要意义,简化审批手续,规范审批流程,加大对检验机构“自我声明”监督管理,切实提升服务水平和监管效能。
(二)切实履行监管职责
各级质监部门要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要求,切实履行机构“自我声明”后续监督检查职责,要将监督检查与违法行为治理有机结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依法依规处理;加强对评审组评审质量的监管,通过现场监督、事中事后监督检查、投诉举报调查等,发现现场评审工作不符合要求的,要严格依法依规处理。
(三)加大对基层工作的指导
自治区质监局通过专题培训、现场指导、案例示范、网上答疑等方式,加强对盟市(旗、县、区)质监部门业务能力指导,提升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
(四)推动社会共治
加强社会舆论监督,运用信息化手段,通过政府网站、大众传媒等向社会公布质监部门监管信息,发挥社会监管和市场导向的作用,推动检验检测行业的诚信自律规范。加大对外宣传力度,充分利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6.9世界认可日”、“质量月”等活动,提高社会公众认识,调动社会公众积极性,营造政府重视、企业关注、群众关心的良好舆论氛围,共同促进检验检测机构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附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自我声明公开承诺书(样式)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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