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黑食药监规〔2018〕11号)

来源: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18-05-28 点击:1368

发布单位: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8-05-24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黑食药监规〔2018〕11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农垦总局工商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环节质量安全监管,省局制定了《黑龙江省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5月24日

  黑龙江省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黑龙江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深入推进我省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含批发市场、零售市场)落实管理责任,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含集中交易市场内的入场销售者、销售食用农产品的超市或专营店等)落实主体责任,全面加强我省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管,省局决定开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落实《办法》和《管理办法(试行)》要求,进一步提高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主办方管理责任和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主体责任意识,有效解决食用农产品入市把关不严、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不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抽样难、食用农产品溯源难等突出问题,着力排查和消除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风险隐患,保障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

  二、整治重点

  (一)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

  1.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有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措施和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市场开办者建立的管理制度内容应至少包括:(1)市场准入制度(2)日常检查制度(3)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置制度(4)信息公示制度(5)人员培训制度(6)检验检测制度(7)入场销售者档案管理制度(8)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分析及防控制度(9)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等。

  2. 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组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明确入场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3. 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并按规定保存。

  入场销售者档案应包含:销售者证照复印件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销售者联系方式、经营地址、食用农产品主要品种、主要进货来源、货源产地等信息;日常检查记录表;市场开办者与入场销售者签订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等。

  4. 落实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查验并集中统一留存入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的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对不能提供有效证明的,要严格按照《办法》《管理办法(试行)》办理。

  5. 落实食用农产品检查制度,对销售者的销售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违法行为的,按照相应规定或者协议进行处理,并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6. 设置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公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用农产品抽检结果、投诉举报电话、监管部门监管信息、日常管理信息等内容,统一设置号牌及相关证照的悬挂或摆放装置。

  7. 市场经营环境和条件应当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做到以下方面:

  (1)地面硬化,摊位、柜台、货架整齐统一。

  (2)有良好的照明、给排水、清洁排污设施,保持市场环境卫生,定期消毒。

  (3)熟食摊位、库房设有防鼠、防蝇、防尘等设施。

  (4)活禽设单独隔离区,排气、冲洗等设施良好。

  (5)按食用农产品类别实行分区销售。

  8. 批发市场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开展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对检验检测中发现的问题,要严格按照《管理办法(试行)》办理。

  9. 批发市场开办者要按照规定,印制统一格式的销售凭证,并要求销售者如实记录和保存。

  10. 批发市场开办者要对签订协议的屠宰厂(场)、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等实地考察,了解相关信息,查验相关证明材料以及票据等。

  11. 《办法》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的其他义务。

  (二)食用农产品销售者

  1. 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或市场开办者规定的位置)悬挂或摆放证照。

  2. 保证销售和贮存场所整洁,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适当的距离。

  3. 保证设备或者设施与所销售食用农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

  4. 不销售过期、变质、感官性状异常等《办法》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

  5. 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产地(到县级或具体农场)、数量、供货者的姓名(名称)、详细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并按要求在销售标签上予以详实明示。

  6. 向市场开办者提供市场准入的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等。

  7. 与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

  8. 落实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自查制度,定期检查库存,及时清理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用农产品。

  9. 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采取相应措施。

  10. 销售多个品牌生鲜肉品的,要实行分区销售并明显标示。

  11. 积极配合市场开办者和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监管及抽检工作,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12. 批发市场内的销售者还应当使用批发市场提供的统一印制的销售凭证。

  13. 《办法》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销售者的其他义务。

  三、工作安排

  专项整治行动自2018年5月28日起,至2018年8月31日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28日-6月15日)

  开展调查和梳理,摸清辖区内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名称、地址、食用农产品销售种类、面积、年销售额等基本信息,填写《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基本情况统计表》(附件1)。同时,广泛宣传动员,将集中整治行动方案要求及时传达到辖区内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督促他们认真学习《办法》和《管理办法(试行)》,自觉落实相关规定。请各地于6月22日前,将《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基本情况统计表》报送省局。

  (二)自查自纠阶段(6月19日-7月6日)

  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督促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认真对照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标准要求开展自查自纠,认真查找不足,制定整改措施,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各地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可结合实际,参考使用省局制定的《入场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基本信息表》《黑龙江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销售凭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书》《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日常检查记录表》(附件2、3、4、5)等文本格式。

  (三)集中规范阶段(7月9日-8月17日)

  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认真对照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标准要求,组织力量对辖区内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落实管理责任、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落实主体责任情况逐条进行检查。重点推进市场开办者全面落实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日常检查、信息公示等制度;推进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落实进货查验记录、销售标签内容明示等义务。实现市场检查全覆盖,问题整改全覆盖,违法行为查处全覆盖。

  (四)总结验收阶段(8月20日-8月31日)

  各地于9月7日前对本地专项整治行动进行全面总结,总结内容包括整治行动的主要措施、取得的成果和好的经验、查处的典型案例等,并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总结材料不超过3000字。省局将对各地开展整治行动情况组织督导检查和验收,通报相关情况,推广典型经验和做法,并纳入到年度考核内容中。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将开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作为今年全省食品流通监管工作的重点,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措施,强化监管责任,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全面落实。

  (二)依法严格监管。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充分履行监管职能,推动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真正落实管理责任、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落实主体责任。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及时纠正、规范和依法处理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三)加强宣传教育。各地要开展广泛宣传,为本次专项整治行动营造良好氛围。要按照四个阶段工作的要求,及时公布行动部署、行动进展、行动成效,赢得社会各界特别是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的支持。要发挥行业协会、消费者组织、新闻媒体的作用,监督市场开办者及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主动学法守法,自觉履行法律义务,依法从事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活动。

  (四)强化跟踪督导。各地要强化督导检查,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及时跟踪掌控整治行动工作进度和工作质量,认真研判进展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指导意见,确保按时完成各项阶段任务。对于妨碍工作开展的市场主体,要依法严厉查处。对责任不落实、监管不作为、情况不报告、问题不解决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要严肃追究责任。

  联系人:马海军 电话:0451-88313163

  邮 箱:18686860048@163.com

  附件:1.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基本情况统计表》

  2. 《入场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基本信息表》

  3. 《黑龙江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销售凭证》

  4. 《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书》

  5.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日常检查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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