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工商局关于落实省政府废止《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管理和保护办法》决定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工商标〔2018〕121号)

来源: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更新时间:2018-05-15 点击:2121

发布单位: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8-05-07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闽工商标〔2018〕121号
实施日期: 2018-05-07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县(区)工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99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管理和保护办法>的决定》,已经2018年4月25日福建省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2018年4月27日公布并施行。为贯彻落实省政府第199号令精神,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坚决落实省政府第199号令精神,准确把握新时代商标监管工作的重点与方向

  自2007年4月省政府第98号令《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管理和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颁布以来,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积极作为,努力推进商标品牌战略的实施,规范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福建省著名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办法》的实施,对提升市场主体商标品牌意识、推动经济转型升级、促进地方经济快速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为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职能转变的要求,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工商总局要求,省政府决定废止《办法》,各地要坚决贯彻落实省政府第199号令精神;要深刻认识废止《办法》是顺应新时期市场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的需要,努力转变商标监管工作思路,进一步厘清政府与市场关系,通过发挥市场经济规律特别是竞争规律对品牌价值的认定和评判作用,减少对品牌建设的直接行政干预;要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和地方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不断创新工作思路,更加注重公共服务,着力构建统一的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通过持续、创新、深入地实施商标品牌战略,推动我省品牌经济健康快速发展。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99号精神,省工商局决定废止《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程序及其监督规定》(闽工商标〔2007〕265号)和《福建省工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著名商标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工商标〔2017〕34号)文件。

  二、加强宣传解释和协调工作,对出现的问题及时反馈

  各地要第一时间向当地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汇报省政府第199号令精神,并做好沟通、解释工作,对涉及当地绩效考核、政策资金扶持等内容的规范性文件,应及时提出调整意见;要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将省政府第199号令精神通知到所有的福建省著名商标权利人,并做好相关宣传、指导工作。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以书面形式向省工商局商标分局反馈。

  三、强化监管、规范使用,切实保护商标权利人的权益

  为保障省政府第199号令与市场主体权益的有序对接,根据省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纪要的要求,“省工商局、省法制办就市场主体的广告宣传、产品包装等使用‘福建省著名商标’字样提出处理意见”,我局现对已有的福建省著名商标权利人使用“福建省著名商标”字样或标志提出如下意见:

  1、自2018年6月1日起,福建省著名商标权利人不得在商品或者服务的说明书、交易文书、广告宣传、展览、业务函件以及其他业务活动中使用“福建省著名商标”的字样或标志。

  2、将“福建省著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包装、装潢的,在2018年5月1日前已进入流通领域的,允许该商品包装、装潢使用到2018年12月31日。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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