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23号)

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 更新时间:2018-11-12 点击:2129

发布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17-11-07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23号
实施日期: 2017-11-07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7年10月2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尹力

  2017年11月7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为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四川省人民政府对“放管服”改革涉及的省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以下5件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一、《四川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与执行标准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7月13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10号发布)。

  二、《四川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5月4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54号发布)。

  三、《四川省城市住宅物业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2月26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19号发布)。

  四、《四川省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2001年8月1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54号发布)。

  五、《四川省放射性污染防治管理办法》(1999年3月4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21号发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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