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内农牧办发〔2018〕114号)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更新时间:2018-05-02 点击:1241

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发布日期: 2018-04-28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内农牧办发〔2018〕114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盟市农牧业局(农机、农垦、渔业主管局),厅机关各有关部门,厅属各有关单位: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中国游客在朝鲜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重要批示精神切实加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内安委明电〔2018〕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加强安全生产防范重大事故视频会议精神的通知》(内安委办明电〔2018〕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2018年“五一”节期间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内安委办明电〔2018〕4号)要求,就进一步做好农牧业领域农机、渔业、农药、兽药、饲料、大型沼气工程等安全生产工作和厅系统实验室危化品、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

  各级农牧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将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自治区关于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上来,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批示和李纪恒书记、布小林主席指示精神,坚决克服麻痹松懈思想,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主要领导要亲力亲为,着力解决安全生产领域突出问题;分管领导要靠前指挥,深入基层和企业一线检查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各级责任、各类部署和各项措施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强化对各类监管对象的安全监管,加强隐患排查和防范工作,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切实落实防范措施,全力保障农牧业领域生产安全

  各级农牧业主管部门要深刻吸取近年来各地区发生的事故灾难教训,突出重点地区、重点单位、重点环节,深入开展农药、农机、渔业、饲料、兽药行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加强大型沼气工程、实验室危化品和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农药主管部门要做好农药安全监管和用药安全指导工作,督导生产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促进经营者加强用药安全技术指导,减少高毒高残留农药使用;提升农民科学用药水平,大力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化学农药及生物农药,避免过量用药,严守农药使用安全间隔期。农机主管部门及其安全监理机构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确保各项安全监管措施落到实处;加强农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普及安全知识,提高防范意识;积极组织开展农机安全生产大检查,严厉打击无牌行驶、无证驾驶、违法载人等违法行为,消除农机事故隐患;全面做好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渔业主管部门要切实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加大监管力度,加强灾害性天气预报,保障渔业生产设备、工具的安全性能,保障渔船消防、救生设备配备标准、质量安全和规范使用,杜绝渔业生产中的违法行为。发现隐患要立即整改,一时不能完成整改的要严格落实针对性安全防范措施,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要坚决停产停工停用。

  三、进一步强化应急值守,确保及时有效应对处置事故险情

  各级农牧业主管部门要做好应急值守工作,严格落实预测、预报、预警、监测机制,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在岗带班制度、24小时安全值班制度和事故报告制度,严禁出现缺岗、脱岗现象。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各盟市农牧业主管部门要第一时间向自治区农牧业厅报告。各行业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要加强值班备勤和应急物资储备,一旦发生险情,确保响应到位、及时处置,把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各盟市农牧业主管部门要迅速将此文件精神传达至各旗县区农牧业主管部门及各相关企业。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中国游客在朝鲜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重要批示精神切实加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内安委明电〔2018〕3号)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2018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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