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 更新时间:2018-05-02 点击:2120
各州、市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落实好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7〕135号)及环境保护部《关于在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过程中加强环境监管的通知》(环水体〔2017〕120号)精神和要求,在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过程中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切实做好涉及环境保护部门职责相关工作,现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坚持源头预防,严格落实畜禽规模养殖环评制度
(一)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加强协调,指导州、市农业部门依法组织开展畜牧业发展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统筹畜牧业发展和环境保护要求,基于环境承载力确定养殖规模、布局以及养殖小区、养殖密集区、散养户畜禽粪污的集中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置措施。
(二)严格畜禽养殖项目环境准入。对年出栏生猪5000头(其他畜禽种类折合猪的养殖规模)及以上,或涉及环境敏感区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畜禽养殖项目,不符合规划环评要求的,环保部门一律不得受理和审批。同时加强其他畜禽养殖项目的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强化日常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规划环评要求、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严肃查处并责令改正。
二、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严格落实污染监管制度
(一)加强建设项目环评监督检查。各地环保部门应对新建或改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现有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加强检查,对未依法执行环评和环保“三同时”制度的畜禽养殖场(小区)依法予以查处。
(二)加强畜禽养殖业环境监察。各地环保部门应按照《畜禽养殖场(小区)环境监察工作指南》(试行)(环办〔2010〕84号,以下简称《指南》)有关要求,重点对畜禽养殖企业环境管理制度建设情况、畜禽产污情况、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粪污资源化利用措施落实情况、排污许可证制度执行情况等方面开展监察,并做好监察记录。对于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但位于环境敏感区或造成环境污染的小型畜禽养殖场(小区)可参照《指南》开展环境监察。
(三)加大畜禽养殖禁养区巡查力度。各地环保部门应联合农牧管理部门加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人口集中区域等禁养区巡查力度。确保饮水水源保护一级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核心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人口集中区域等禁养区内无新建或改扩建养殖场;确保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除核心景区外其他区域等禁养区内养殖场不排放污染物。
三、强化督促检查,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一)落实污染防治责任。各地要大力宣传并督促指导畜禽规模养殖场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切实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规模养殖场要根据养殖规模,落实污染防治要求,及时对畜禽粪便、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防止恶臭,加强畜禽粪污贮存设施管理,做到防雨、防渗、防溢要求,加大粪污现场管理,确保粪污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
(二)督促落实自行监测要求。畜禽规模养殖场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自行监测设备,制定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并保持原始监测记录。纳入重点排污单位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应配置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测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三)强化信息公开。纳入重点排污单位以及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应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紧密衔接水环境管理,完善水体达标方案
已按《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编制水体达标方案的地区,应将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目标任务要求及时补充纳入年度实施方案并加快实施,确保水质稳定达标。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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