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质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的通知(内质监计发〔2018〕38号)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更新时间:2018-04-19 点击:1615

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 2018-03-23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内质监计发〔2018〕38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盟市质监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各相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质检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取消或停征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决定的通知》(国质检财函〔2017〕140号)要求,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计量强制检定收费。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切实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我区计量强制检定工作,现就做好我区新时期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提出要求。具体如下:

  一、公开全区各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资质能力

  为方便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使用单位或个人对照查询和申请检定,自治区质监局将在政务网上向社会公示全区依法设置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和计量授权机构的全部资质能力。各盟市质监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公开本行政区域内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和计量授权机构的资质能力,公开内容包括:机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检定项目、测量范围和不确定度等级等。

  二、开展强制检定工作的具体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一条规定,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近进行。全区各级计量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上述规定,加强对辖区内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

  各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按时完成计量检定工作任务。对已具有资质能力的强制检定项目,不得拒绝开展强制检定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专业计量检定机构要在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强制检定工作。

  三、建立健全强检计量器具备案制度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自治区质监局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备案管理实施意见》,请各单位严格按照实施意见执行,做好强检计量器具备案工作。进一步明确强检计量器具使用单位或者个人、计量检定机构、计量行政部门三方的责任:

  (一)强检计量器具使用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任

  承担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送检和用途界定的主体责任。对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可以通过当地旗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并向其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二)计量检定机构的责任

  各级计量检定机构根据自身资质能力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依法受理经当地旗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备案的强制检定业务,要及时安排检定,不得拒收拒检。

  旗县级计量技术机构已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项目,由旗县级计量技术机构承担该项目的强制检定任务;旗县级计量技术机构未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项目,由盟市级计量技术机构承担该项目的强制检定任务;盟市级计量技术机构未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项目,由自治区级计量技术机构承担该项目的强制检定任务。

  (三)计量行政部门的监管责任

  各级计量行政部门要积极做好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备案工作,要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指定承担检定任务的计量检定机构。做好强制检定工作的监督管理,重点对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的使用、备案、检定等各环节开展监督检查,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加强信息化建设与应用

  各盟市质监局要积极推进本地区强检计量器具智能监管信息化平台建设的准备工作,完成平台基础数据调查摸底及建档工作,有条件的盟市参照赤峰市和包头市建成的智能平台设计建设本地区的智能化管理平台。在建设平台时按照《质检总局计量司关于对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管理系统数据规范征求意见并开展相关信息化情况调研的通知》(质检量函[2018]11号)要求,做好调研并及时反馈意见。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能力建设

  1.全区各级计量行政部门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十三五”计量发展规划》中确定的“完善量传溯源体系,提升计量技术保障能力”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产业布局相适应的计量检定能力,满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2.要充分发挥社会技术力量的作用,按照统筹规划、经济合理、方便生产、利于管理的原则,做好对有条件的大型企业开展内部强检的授权工作。

  3.要加强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停用或撤销管理。已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检定机构如需停用或撤销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应向颁发《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的计量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停用或撤销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计量行政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示。

  (二)积极落实经费保障

  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的规定,“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的规定,各级计量行政部门在认真核算的基础上,积极向当地政府和财政部门汇报,申请将本行政区域的计量强制检定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保证计量行政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障相关计量检定机构顺利开展免费计量强制检定工作。

  (三)强化责任担当

  1.各级计量行政部门要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进一步强化对本行政区域内强制检定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主动担起监管责任,督促和监督送检单位和个人全面履行主体责任、所属计量检定机构认真履行检定责任,积极协调解决强制检定工作出现的问题。

  2.要加强计量强制检定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发布信息,做好舆论引导,对拒绝、推诿单位或者个人送检的计量检定机构要严肃问责,确保强制检定工作平稳有序衔接。

  3.要进一步加强计量行政部门的层级监督,区局将把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建设及运行情况,列入对各盟市质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确保基层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建设稳步提升。各盟市也要将所辖旗县(市)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建设及运行情况纳入对各旗县(市)局年度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强化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监督和管理。

  4.各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和计量授权机构要坚决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7]20号要求,全面强化服务观念和效率意识,优化检定工作流程,并在承诺时间内完成检定任务,切实提高服务质量。

  附件:质检总局计量司关于对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管理系统数据规范征求意见并开展相关信息化情况调研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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