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更新时间:2018-04-12 点击:1533
各市、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加强地方标准改革和管理,根据《浙江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浙江省设区的市地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和《国家标准委关于做好地方标准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标委地方〔2018〕9号)有关要求,决定开展地方标准规范集中复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集中复审对象
集中复审工作的对象包括:现行市、县(市、区)地方标准规范;已经立项、正在制定过程中的市、县(市、区)地方标准规范制修订计划项目(如无特别说明,以下所称市、县(市、区)地方标准规范包含制修订计划项目)。
二、集中复审分工
1.各市局要组织协调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市地方标准规范的集中复审工作,并加强对所辖县(市、区)地方标准规范的管理,负责组织所辖县(市、区)地方标准规范的集中复审和备案工作。
2.各市、县(市、区)局应分别会同所在市、县(市、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标技委或相关专家对市、县(市、区)地方标准规范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形成《地方标准规范集中复审意见汇总表》(见附件),公布复审结论并作相应处理。
三、集中复审内容和结论
(一)市地方标准规范集中复审结论分为废止和转化。
1.废止:已有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省级地方标准,且标准规范内容已被涵盖或替代;涉及的主要技术已被淘汰或技术内容已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水平;可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原则上,2015年以前(含)下达的计划项目应废止。
2.转化:技术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水平,并满足行业和市场发展需求;对需要修订的地方标准规范,按有关规定修订后再转化。
(二)县(市、区)地方标准规范集中复审结论分为废止、修订和继续有效。
1.废止:已有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且标准规范内容已被涵盖或替代;涉及的主要技术已被淘汰或技术内容已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水平;可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原则上,2015年以前(含)下达的计划项目应废止。
2.修订: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已经修订;同类标准规范的内容需要整合;技术指标须根据当前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水平进行调整。
3.继续有效:技术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水平,并满足行业和市场发展需求。继续有效的标准规范应更改年代号。
四、集中复审结论处理
(一)市地方标准规范集中复审结论处理。
各市局要对市地方标准规范集中复审结论作出处理:对拟废止的市地方标准规范上网公示30天后无异议的公告废止;对需转化的市地方标准规范,按《浙江省设区的市地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转化为设区的市地方标准后予以公告。
(二)县(市、区)地方标准规范集中复审结论处理。
各县(市、区)局要对县(市、区)地方标准规范集中复审结论作出处理:对拟废止的县(市、区)地方标准规范上网公示30天后无异议的公告废止;对需要修订的县(市、区)地方标准规范,按照修订程序组织修订;对继续有效的县(市、区)地方标准规范,按规定更改年代号后重新公告。各县(市、区)局要将地方标准规范集中复审意见汇总表》和地方标准规范的批准发布文件、标准规范文本及其编制说明等备案材料报市局。
五、其他要求
(一)各市局要做好所辖县(市、区)地方标准规范的备案工作,并将县(市、区)地方标准规范的备案材料抄送省局。
(二)请各市局于2018年6月15日前将市、县(市、区)地方标准规范的集中复审情况总结、《地方标准规范集中复审意见汇总表》和设区的市地方标准的发布文件、标准文本及其编制说明等备案材料以书面形式一式两份函报送省局(含电子文本)。省局将设区的市地方标准备案材料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联系人:沈斌莉、贾后林;联系电话:0571-85120671?;传真:0571-85024623;邮箱:anitasbl@163.com。
附件:《地方标准规范集中复审意见汇总表》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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