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农业厅关于印发2018年广西畜牧产品质量安全(含兽药残留监控)监测计划的通知(桂农业发〔2018〕28号)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 更新时间:2018-03-12 点击:1407

发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
发布日期: 2018-03-01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桂农业发〔2018〕28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自治区畜牧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动物卫生监督所:

  根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为贯彻落实全面实施食品安全战略、乡村振兴战略、“农业质量年”活动要求,加强我区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推进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执法工作,我厅决定组织实施2018年广西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现将《2018年广西畜牧产品质量安全(含兽药残留监控)监测计划》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落实责任

  开展畜牧产品监测,是依法开展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内容,是确保不发生重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重要技术支撑和措施。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及任务承担单位要认真落实监测计划,编制工作方案,共同按质按量完成任务。要明确监测工作的分管领导和联络员,落实分解抽样任务,落实承担抽样、检测任务单位和人员责任,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抽样、检测的有关知识和要求。请各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于2018年3月5日前,将负责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领导、承担抽样、检测单位及联系人、结果上报负责人的姓名和联系电话(见附件附表4—1)以及辖区内县级快速检测任务的分解情况(见附件附表4—2),报送到我厅兽医医政药政处,并发电子文档至电子邮箱yzyzch@163.com,监测期内如有人员变动,请及时书面告知。同时,要积极配合有关省部级检测单位做好全国畜牧产品例行监测、监督抽查采样等相关工作。

  二、严格按要求进行抽样检测,确保监测工作质量

  检测单位不得将检测任务委托给其他机构承担,原则上抽样单位也不得将抽样任务委托给其他机构承担,对抽样单位因交通不便等原因确需委托有关单位抽样的需事先征得我厅同意(且需将抽样经费转至委托单位),并在抽样前对承担抽样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抽样方案、抽样技术、抽样品种、抽样单填写和工作纪律等有关内容的培训,确保抽样质量,同时不因委托而放松对抽样工作的质量要求和检查。

  各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广西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样品抽样及接收程序》(桂渔牧发〔2016〕15号)要求,认真做好抽样、送样及检测等各项工作及记录,我厅将把监测工作的质量即畜牧产品抽检任务完成率达100%、畜牧产品样品抽样合格率达100%(样品抽样合格指:所抽样品的品种、重量、份数、抽样程序符合抽样规范,抽样单填写规范可溯源;样品抽样合格率指: 所抽样品合格数/所抽样品总数*100%)、监测不合格产品养殖单位查处率达100%等三项指标纳入自治区食安办对设区市政府2018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指标,对未按质按量完成上述指标的市我厅将如实扣分。

  自治区畜牧产品质量检测中心要做好样品抽检的指导工作,督促各承担单位严格按规范抽样、在规定时间内送样;对各市的抽样、送样工作情况进行统计,不符合要求的样品一律不得接收并做好登记记录(详见附件表格),作为年底设区市政府2018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打分的依据;按规定及时检测、分析汇总和上报监测结果,确保监测结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

  同时,由于在采购县级快速检测试剂卡时供应商可提供免费培训14个市快检技术的服务,请各市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做好相关培训事宜。各单位在抽样过程中,要积极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开展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的重要意义,指导养殖生产经营者推行无公害标准化生产,规范用药用料等生产记录,保障产品质量安全。

  三、各受检单位要主动配合做好抽样工作

  各受检单位要正确认识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的重要性和严肃性,自觉依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主动配合做好抽样工作。如具有执法证件的抽样人员少于2名或 抽样人员未出示执法证件或工作证件的,被抽查人可以拒绝抽样;被抽查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告知拒绝抽样的后果和处理措施;被抽查人仍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现场填写监督抽查拒检确认书(见附件附表18),由抽样人员和见证人共同签字,并及时向当地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情况,对被抽查畜牧产品按规定作为监测不合格查处。

  四、各承担单位及时上报数据,依法规范监测结果的使用

  各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监测计划的时间节点及时在“广西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预警系统”上报数据,并按有关规定严格管理监测数据材料。未经我厅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引用和对外发布监测结果(公开发布的除外)。“广西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预警系统”上报工作存在问题请与自治区畜牧产品质量检测中心业务室刁培渊联系(电话:0771—3130234)。

  五、严格查处阳性样本

  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树立“发现问题是业绩、解决问题是政绩”的理念,以查找问题、治理问题、提升短板为导向,认真严格规范监测工作,积极发现问题,强化监测与执法联动机制,认真溯源和查处阳性样本。各市、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接到阳性样本的通知后,要尽快组织开展执法行动,依法查处,责令整改,消除质量安全隐患,建立长效机制,推进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并将查处情况及时报送我厅兽医医政药政处。各市、县局(委)对确证阳性样本的养殖单位,要认真对照“黑名单”管理办法要求,符合“黑名单”管理情形的,要按程序上报,列入“黑名单”管理。出现阳性样本不依法查处的,我厅将组织工作组追查原因,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在自治区食安办对设区市政府2018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扣分。

  六、加强协调和沟通

  各承担单位要加强工作协调和信息沟通,主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监测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我厅兽医医政药政处联系。联系人:黄树丛、吴晓丹,联系电话:0771—5829791、5829788。

  附件:2018年广西畜牧产品质量安全(含兽药残留监控)监测计划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

  2018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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