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潮粮干燥和春季安全储粮工作的通知(黑粮办发〔2018〕15号)

来源: 黑龙江省粮食局办公室 更新时间:2018-03-12 点击:1385

发布单位:黑龙江省粮食局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8-03-08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黑粮办发〔2018〕15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地)、县(市)粮食局,省农垦总局粮食局:

  为做好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潮粮干燥和安全储粮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做好潮粮干燥收尾工作,为安全储粮奠定基础。截至2月末,全省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共收购入库潮粮902万吨,已烘干806万吨,占89%,尚有97万吨潮粮待烘干,涉及9个市(地)。个别企业库存潮粮数量较大,超过10万吨的企业有3户,2万至10万吨的企业有4户。近期,全省降雪偏多,随着气温逐渐回升,冰雪消融,库存潮粮整理不及时,容易出现坏粮事故,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督促和指导所属企业做好潮粮干燥收尾工作,切实把潮粮干燥任务和责任落到实处。特别是库存潮粮数量大的企业,要根据烘干能力和剩余烘干时间倒排工期,确保按时完成烘干任务,保证烘干后的粮食水分均匀且达到安全水分标准,为安全储粮奠定基础。

  二、切实加强管理,确保库存粮食储存安全。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督促和指导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照《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粮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粮油安全储存守则》等有关要求,严把粮食入仓质量关,认真落实安全储粮责任,加强仓储日常管理,确保储粮安全。一是严把粮食入仓质量关。入仓粮食水分含量要控制在安全水分以下,杂质含量应严格控制在1.0%以内。对水分、杂质含量超标的粮食,应经过干燥、清理,达到要求后,方可入仓转入常年储存型态,确保库存粮食能够安全度夏度汛。二是层层落实安全储粮责任。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履行好在地监管责任,加强对所属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监督管理,督促和指导企业严格落实保粮措施,确保储粮安全。按照“谁储粮、谁负责”“谁坏粮、谁担责”要求,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担负起安全储粮的主体责任;企业法人是安全储粮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储粮工作全面负责;要把安全储粮责任真正落实到每个企业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仓储部门负责人、保管员,切实做到严防死守、常抓不懈。同时,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出现坏粮事故,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三是采用科学储粮技术。库存粮食整理入仓进入常年储存的固定型态时,要安装能够正常使用的机械通风系统,以便及时对储粮进行机械通风,均衡粮温、排除积热;要安装电子检温系统,能够快速、准确监测和掌握粮情变化;加强储粮害虫防治,提倡使用防护剂,减少或不使用熏蒸剂。四是加强粮情检测。严格落实“三级”保粮制度,加强“三温”检查,特别是春季,早晚温差大,是结露、结顶高发期,各地要指导企业增加检查频次,突出加强露天储粮等重点型态监控,准确掌握粮情,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处理。五是建立安全储粮事故报告制度。如发生安全储粮事故,要按《粮油仓储管理办法》规定程序,立即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储粮直属库报告事故情况、发生原因和处理情况。

  三、加强领导,强化工作落实。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潮粮干燥和安全储粮工作,实行一把手负总责,主管领导亲自抓,层层落实潮粮干燥任务和安全储粮责任。针对我省库存数量大、露天储粮数量多、点多面广、储存年限长、储粮型态复杂,安全储粮压力大、责任重、隐患多的严峻形势,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全力以赴,真正把潮粮干燥和安全储粮工作抓实落靠,确保储粮安全。

  黑龙江省粮食局办公室

  2018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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