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进境粮谷检验检疫取样工作的通知(鲁检动函〔2010〕398号)

来源: 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更新时间:2017-11-10 点击:1207

发布单位: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发布日期: 2010-08-03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鲁检动函〔2010〕398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备       注:

各分支检验检疫局,本局技术中心:

  为认真贯彻落实2010年7月14日省局规范法定业务座谈会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进境粮谷检验检疫取样工作,提高全省系统依法行政水平,确保检验检疫工作质量,现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取样依据

  检验检疫人员在现场检验检疫时,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取样。凡是用集装箱装运进境粮谷的,应按照总局《关于印发<进境集装箱装运粮谷现场检验检疫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质检动〔2007〕162号)的规定要求进行取样工作;凡是用船舶装运进境粮谷的,应按照《检验检疫工作手册》(植检分册)的相关要求进行取样工作。取样后,检验检疫人员应立即对样品加施检验检疫封识和标识。

  二、样品暂存

  船舶装运进境粮谷的取样量大,取样工作持续时间长,为了工作方便,可指定检验检疫样品的暂存仓库,临时存放扦取的检验检疫样品并做好暂存记录。暂存仓库不能远离卸货码头,仓库大小应与取样的数量相适应并确保检验检疫样品的安全,检验检疫人员应定时对暂存仓库进行检查。当整船卸毕,检验检疫人员应及时将扦取的样品一次性送交实验室。没有暂存仓库时,检验检疫人员应在当天将样品送交实验室。

  三、样品送交

  检验检疫人员送交样品时,应填写送样单,交实验室样品管理人员,实验室应指定专职或兼职的样品管理员负责对样品的管理和送样单的审核工作,在接收样品时,应对封识和标识的完好性进行检查,对送样单进行审核,对接收的样品做好登记。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省局动植处联系。

  二O一O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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