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检总局关于食品添加剂分装有关问题的复函(质检办食监函[2011]1028号)

更新时间:2013-02-04 点击:2436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日期: 2011-09-02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质检办食监函[2011]1028号
实施日期: 2011-09-02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食品添加剂分装有关问题的请示》(粤质监〔2011〕145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企业(包括分装企业)生产食品添加剂,应依法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后方能生产、销售和使用。对食品添加剂企业的生产许可审查应依据《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和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卫生部指定的标准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日

声明:

① 本网站所有原创/整理的文章、图表、数据、资料,版权均为食安通(www.eshian.com)所有,如需转载,须注明“来源:食安通(www.eshian.com)”,

② 本网站转载其他网站、媒体的文章、图表等内容,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赞同其观点或对其真实性负责。如需转载,需保留 “来源:XXX” (非食安通)。如有相关内容侵权,请通知我们,联系电话:010-6219-9800

同类内容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