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健食品和化妆品许可问题的意见(食药监办许函[2009]294号)

更新时间:2013-02-04 点击:842

发布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09-07-29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食药监办许函[2009]294号
实施日期: 2009-07-29
状       态: 现行
备       注: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保健食品、化妆品许可问题的紧急请示》(甘食药监食〔2009〕230号)收悉。经研究,提出意见如下:

  关于化妆品生产企业许可的有关问题,请你局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健康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卫生条件审核规范》以及《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切实履行化妆品行政许可管理职能。

  关于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有关问题,在《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出台之前,请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卫生部等七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要求开展工作。有关保健食品监管的各项规定与《食品安全法》不抵触的,可以继续适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二○○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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