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黄芪”等物品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的批复(卫监督函[2007]274号)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更新时间:2013-02-04 点击:3924

发布单位:卫生部
发布日期: 2007-10-12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卫监督函[2007]274号
实施日期: 2007-10-12
状       态: 现行
备       注:

江苏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对“芦荟”、“蜂胶”、“黄芪”和“当归”等可否用作普通食品原料的紧急请示》(苏卫监督〔2007〕5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我部2002年公布的《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附件2)所列物品仅限用于保健食品。未经安全性评价证明其食用安全性的,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生产经营。如需开发《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中的物品用于普通食品生产,应按照《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食品安全性评估并申报批准。对不按规定使用《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所列物品的,应按照《食品卫生法》和《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此复。

  二○○七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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