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更新时间:2023-04-11 点击:56
各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村局,省农药检定所、省水产科学研究所、省兽药饲料监察所:
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2023年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通知》(农质发〔2023〕3号)、《关于开展重点品种质量安全专项监测(风险监测)的通知》(农质测函〔2023〕3号)和《关于开展2023年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的通知》(农办质〔2023〕8号)的要求,为确保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三类监测任务的顺利完成,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例行监测(风险监测)
(一)时间及地点
4月、10月各组织开展一次,抽样时间分别为4月中旬和10月中旬。监测地点为长沙市和每次随机确定的1个地级市。抽样点位包括生产基地、养殖基地、屠宰场、运输车、水产品暂养池、批发市场等,其中,批发市场优先选择农业农村部定点批发市场,运输车优先选择进入定点批发市场的运输车,生产基地、养殖场和屠宰场由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推荐备选,备选数量为实际抽样数量的两倍以上,由抽样人员随机确定。
(二)监测品种和数量
1.蔬菜(含食用菌):监测种类为叶菜类(叶用莴苣、蕹菜、芹菜、芫荽、菠菜、大白菜、普通白菜)、芸薹属类(结球甘蓝、花椰菜、青花菜、菜薹)、瓜类(黄瓜、苦瓜、丝瓜、西葫芦)、茄果类(番茄、茄子、辣椒)、豆类(豇豆、菜豆)、鳞茎类(韭菜、洋葱、葱、大蒜)、水生蔬菜(莲藕)、根茎类和薯芋类(萝卜、胡萝卜、马铃薯、山药、生姜),食用菌监测香菇、平菇、双孢蘑菇、金针菇、秀珍菇、黑木耳(含毛木耳)、茶树菇、杏鲍菇、草菇,均为鲜品。每次抽样115个(含食用菌9个),两市州分别抽样约58个。
2.水果:监测葡萄、香蕉、西瓜和桃,每次抽样18个,两市州分别抽样9个。
3.茶叶:监测绿茶,每次抽检6个,两市州分别抽样3个。
4.畜禽产品:监测猪肉、猪肝、牛肉、羊肉、禽肉(鸡肉、鸭肉和乌骨鸡肉)、禽蛋(鸡蛋和鸭蛋),抽检数量按照3:1:1:1:2:2比例分配,禽肉中鸡肉和鸭肉比例为2:1,禽蛋中鸡蛋和鸭蛋比例为7:1。每次抽检81个,两市州分别抽样约41个,每次至少抽检1个乌骨鸡肉。
5.水产品:监测对虾、罗非鱼、大黄鱼、鲆类(含大菱鲆和牙鲆)、大口黑鲈、草鱼、鲤鱼、鲫鱼、鲢鱼、鳙鱼、乌鳢、鳊鱼、鳜鱼和鲶鱼等。每次抽检39个,两市州分别抽样约20个。
(三)监测内容
监测参数、检测方法及判定原则详见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2023年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通知》。
(四)监测机构及联系方式
种植业产品:农业农村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成都),胡莉(13982238020);畜禽产品:农业农村部兽药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夏曦(13693695460);水产品:广东农科监测科技有限公司,陆莹(13711064573)。
二、专项监测(风险监测)
(一)时间及地点
在产品成熟期随机抽样,具体时间另行通知,抽样地点为主产县市区。
(二)监测品种和数量
针对近年网上曝光质量安全问题的品种、用药量大的品种、部分重要农兽药残留参数开展专项监测,在我省监测百合30个、猕猴桃35个、水产品中小龙虾、黄鳝、甲鱼、牛蛙分别监测20个、25个、25个和35个,在生产基地和市场环节抽样比例原则上为1:1,每个生产基地抽样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个,同一品种限抽1次。
(三)监测要求
抽样按照《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实施细则(2021年)》要求执行,监测参数详见农业农村部《关于开展重点品种质量安全专项监测(风险监测)的通知》。
(四)监测机构及联系方式
我省专项检测工作由农业农村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成都)承担,联系人:胡莉(13982238020)。
三、监督抽查
(一)豇豆农药残留专项监督抽查
1.抽样时间及地点:在豇豆成熟期抽样,具体时间另行通知,抽样地点随机抽取。
2.监测数量及要求:监测数量180个,原则上同一豇豆种植户抽取样品总量不超过两个。抽取确定上市产品,抽样单上须注明“抽样产品为确定上市产品”字样。
(二)其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1.重点品种:种植业产品为韭菜、芹菜,畜禽产品为牛肉、羊肉、鸡蛋、乌骨鸡肉,养殖水产品为大口黑鲈、乌鳢、鳊鱼、大黄鱼。除以上10个重点品种外,慈菇、芒果、鸽子蛋、牛蛙、黄鳝等问题较多的小宗品种也纳入监督抽查范围。其中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和名特优新农产品抽样量要占总抽样量的10%。
2.重点参数:禁止使用的农药及蔬菜、水果等特定农产品中禁用农药,畜禽产品、养殖水产品中禁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产蛋期不得使用的兽药、停止使用的兽药。
3.抽样时间:按照农产品生产季节特点分批安排抽样,10月31号前全部完成。
4.监测数量及要求:监测蔬菜20个、畜禽产品50个、养殖水产品40个,原则上每个县区抽取样品总量不超过20个,同一生产者抽取样品总量不超过2个。
(三)监测内容
各类产品的抽样、检测、判定、复检、异议处理等按照《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主要程序与方法》执行。监测参数、检测方法及判定原则详见农业农村部《关于开展2023年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的通知》。
(四)监测机构及联系方式
种植业产品(含豇豆)、畜禽产品:农业农村部热带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张利强(13876801958);养殖水产品:农业农村部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上海),王媛(13916267029)。
四、有关要求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加强沟通衔接,积极主动配合任务承担单位,按要求提供区域内监测对象主体名录,及时联系监测对象,确保按时保质完成相关任务。
(二)风险监测工作(含例行监测和专项检测)由抽检市州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检测部门配合。抽样应具有代表性,如实记录样品产地来源,能记录到哪级就记录到哪级,尽可能详尽,确实无法掌握来源信息的,原则上不予抽取,如标注来源不详,视为来自本抽样地,纳入评价质量安全总体状况。
(三)监督抽查工作由三个省级检验检测中心和抽检市州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或执法人员配合,把握好生产季节特点和时间节点。各地农业农村部门提供豇豆生产主体名录、重点监管主体名录和执法人员名录,按照“双随机”原则确定抽样对象和承担抽样任务的执法人员,确保程序合法合规。
在工作过程中遇到问题,可与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联系沟通,联系人:杨韶红(13687380849)。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3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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