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更新时间:2023-03-02 点击:83
有关市农业农村局: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试行工作的通知》(农办质〔2021〕16号)和自治区有关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制度体系,督促指导种植养殖生产者落实主体责任,全面推行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结合我区实际,我厅制定了《2023年广西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达标市创建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3年2月16日
2023年广西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达标市创建方案
为督促指导种植养殖生产者落实主体责任,全面推行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确保2023年广西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达标市创建工作有序开展,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央和国家有关会议精神,创新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制度体系,推行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督促种植养殖生产者落实主体责任,构建以合格证为核心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新模式,形成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生产者自律相结合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新格局,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治理能力和水平。
二、创建目标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自治区农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桂财农〔2022〕117号),在全区范围内创建4个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达标市,力争全区范围内开具使用合格证的覆盖率达到100%。
(一)达标市100%建立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机制。
(二)达标市的农业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100%开具合格证。
(三)达标市辖区内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生产主体100%推行电子合格证。
(四)达标市辖区内养殖业主体100%推行电子合格证。
(五)达标市辖区内县级以上龙头企业主体100%推行电子合格证。
(六)达标市收购农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收购商)对其收购的农产品进行混装或者分装后销售的,应100%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三、建设内容
(一)完善合格证主体名录
名录包括农产品生产者名称、地址、类型、生产品种、销售区域等信息,确保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收购商等主体(以下简称名录主体)100%全覆盖,鼓励将养殖大户、小散农户纳入名录,鼓励创建电子名录。
(二)创建合格证示范点
1.辖区内每个县(涉农,2021年已经建设的县除外)创建示范点不少于5个。
2.示范点要涵盖种植业、畜牧产品、水产品等品类,包括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收购商等不同生产主体和乡镇农产品质量监管服务机构。示范点不能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站和网格化监管示范乡镇上重复建设。
3.示范点要在明显位置悬挂“广西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示范点”门牌;将新版承诺达标合格证(参考样式见附件1)、禁限用物质目录(参考附件2)、农产品生产主体质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见附件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实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的通告》(桂农厅通告〔2020〕4号)等内容上墙公示,并遵照执行;设置有农兽药残留检测室,推广实施胶体金免疫快速检测技术,并设有相对固定的检测技术人员;有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所需要的打印设备以及所需要的纸张等耗材;要留存开具的合格证档案或记录。
4.示范点要开展“生产有记录、过程有标准、管理有制度、上市有检测、质量可追溯”等建设内容。生产有记录指要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录农业投入品使用、农事工艺、检测记录等;过程有标准指农产品生产过程要遵循或者制定相关的标准或生产技术规程,鼓励开展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良好农业规范(GAP)等农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有制度指要建立生产管理、农业投入品使用、质量控制等制度;上市有检测指在农产品上市前要开展快速检测或者定量检测;质量可追溯指农产品上市时要附有承诺达标合格证。
(三)推广电子合格证
辖区内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主体、县级以上龙头企业、养殖业主体100%开具电子合格证。建设覆盖小农户的村级或乡镇级自助式电子合格证打印系统,探索推进电子合格证与市场验证系统相衔接。
(四)完善巡查与监测制度
1.将合格证开具、查验纳入日常巡查检查内容。辖区所有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要将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的推行纳入监管服务范围,既要督促和指导生产者科学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也要检查是否按要求开具合格证。
2.严格执行农业生产巡查制度。加强对开证主体的日常巡查检查,对名录主体的巡查要达到全覆盖,落实每年至少巡查4次的要求(检查记录表可参考附件4),重点检查主体是否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农产品生产主体质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试行)》,是否按照要求持续规范开具合格证。要查看名录主体留存的合格证开证记录,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虚假开具合格证、承诺与抽检结果不符的名录主体,追根溯源,依法严肃查处。
3.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力度。制定年度监测方案,名录内主体100%纳入监测范围。加强农产品生产自控巡查,建设主产区村级或依托企业的农兽药残留快速检测室,加大检测力度,建立检测档案,鼓励检测上市前的农产品。
(五)加强大数据整合和信息互联互通
充分利用现有的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等开具电子合格证,加强大数据资源整合和信息互联互通。
(六)加大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推行力度
1.提高合格证覆盖率。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要求,辖区名录主体要规范开具合格证,在品种和批次上尽快实现全覆盖,形成常态化机制。
2.将合格证制度与其他工作协同推进。将合格证与参加各类展示展销会,参评各类品牌、奖项,以及项目支持挂钩。将合格证制度纳入食品安全等考核内容,落实监管部门工作责任。
(七)开展宣传和培训指导
辖区内县(市、区)要通过在农贸市场、大型超市和生产基地等明显位置悬挂横幅、标语等方式,加大合格证制度的宣传力度。发放合格证制度告知书、明白纸至辖区内所有农产品生产者和市场经营者,做好开具主体的指导服务。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培训,确保合格证填写规范、查验有据。
(八)实施达标合格农产品亮证行动
贯彻落实好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农产品“三品一标”四大行动的通知》及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自治区教育厅《关于推行承诺达标合格证与市场准入衔接机制的通告》要求,实施达标合格农产品亮证行动,农产品批发市场、大型商场、集团购买和校园食堂采购,要实施入市或进货查验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鼓励在大型商场、连锁超市、综合农贸市场、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单位创建进货查验合格证示范点。辖区内每个县(涉农)创建2个以上进货查验合格证示范点。
四、资金用途
项目建设经费已由自治区财政于2022年12月下达,每个项目市补助资金100—180万元。项目资金可用于合格证制度的推广、宣传、培训、调研;配备合格证印制专用设备,采购标签、便携式速测仪及试剂等耗材。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及建设数量见附件5。
五、工作要求
(一)按时推进项目实施。3月份,细化完成工作方案;6月前,完成项目招投标;8月份,组织中期检查;12月份,完成创建。
(二)落实工作责任。有关市农业农村局要把项目建设工作列入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内容,确保建设工作有人抓、有人管。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建设工作按要求按时限推进。
(三)加强指导和验收。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将不定期派出工作指导组检查指导、开展项目中期评估,并组织专家进行考核验收。鼓励有关市利用本级资金开展创建活动,进一步落实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四)规范资金管理。根据《自治区农业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农业生产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桂农业发〔2017〕112号)要求,有关市要严格按照项目资金管理要求,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资金,确保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联系人:尤凤至,联系电话:0771-2182794。技术服务联系人:黄琼瑶,联系电话:13517889566。
附件:1.新版承诺达标合格证参考样式
2.禁限用物质目录
3.农产品生产主体质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试行)
4.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查记录表
5.2023年广西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达标市创建名单
桂农厅办发〔2023〕20号 附件1-5.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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