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发布第十五批行政审批服务标准的通知

来源: 农业农村部 更新时间:2021-05-13 点击:530

发布单位:农业农村部
发布日期: 2017-11-29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实施日期: 2017-11-29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牧、农业)厅(局、委):

  按照《农业部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化建设行动方案》《农业部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化建设试点项目实施方案》安排要求,我部编制了《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规范》《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证书核发规范》,现作为农业部第十五批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规范

  2.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证书核发规范

  农业部

  2014年12月24日

  附件1

  NY/XZSP BZ 209.51—2014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规范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业部负责的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审批事项的审批依据、审批程序、审查内容、办理时限、结果公开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审批项目。

  2审批依据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2《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2.3《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

  2.4《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申请材料要求》《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续展登记申请材料要求》《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变更登记申请材料要求》(以下简称《申请材料要求》)。

  3审批程序、审查内容和办理时限

  3.1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畜牧窗口接收材料。

  3.1.1审查内容

  a)申请表内容填写是否准确齐全有效;

  b)按照办事指南审核申报材料的完整性。

  3.1.2办理程序

  3.1.2.1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畜牧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做出是否接收决定。

  3.1.2.2审查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材料接收单,同时将申请材料和材料接收单送交农业部畜牧业司(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审查不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详细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3.1.3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3.2农业部畜牧业司(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形式审查。

  3.2.1审查内容

  a)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许可受理范围;

  b)申请表内容填写是否准确、完整;

  c)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3.2.2办理程序

  农业部畜牧业司(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并告知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畜牧窗口。

  3.2.3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3.3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畜牧窗口受理。

  3.3.1审查内容

  农业部畜牧业司(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受理审查意见。

  3.3.2办理程序

  3.3.2.1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畜牧窗口根据畜牧业司(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受理审查意见做出是否受理决定。

  3.3.2.2审查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同时将办理通知书转畜牧业司(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审查不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详细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3.3.3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3.4农业部畜牧业司(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技术审查。

  3.4.1审查内容

  a)产品是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的要求;

  b)产品质量标准是否科学合理;

  c)产品中文标签是否符合饲料标签标准;

  d)申请材料是否符合《申请材料要求》。

  3.4.2办理程序

  3.4.2.1登记的产品属于我国已经批准生产和使用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审查通过后,向申请人发送样品送检通知单,告知其在规定时限内送交样品至指定的饲料质检机构进行复核检测。

  3.4.2.2登记的产品属于我国尚未允许使用但生产国已批准生产和使用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将申请材料转交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3.4.3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不包含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评审时间和饲料质检机构复核检测时间)。

  3.5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评审。

  3.5.1审查内容

  a)产品的科学性、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和对环境的影响;

  b)试验数据是否全面、真实、科学;

  c)产品质量标准是否科学。

  3.5.2办理程序

  3.5.2.1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收到农业部畜牧业司(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转交的申请材料后,组织专家评审,提出评审意见送交农业部畜牧业司(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

  3.5.2.2评审通过的,由农业部畜牧业司(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向申请人发送样品送检通知单,告知其在规定时限内送交样品至指定的饲料质检机构进行复核检测。

  3.5.3办理时限

  6个月。

  3.6饲料质检机构复核检测。

  3.6.1审查内容

  a)样品检测结果是否与申请人提供的检测数据一致;

  b)质量标准和检测方法是否科学并具有可操作性。

  3.6.2办理程序

  饲料质检机构收到样品和对应的检测报告后,进行产品复核检测,并将检测报告送交农业部畜牧业司(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

  3.6.3办理时限

  3个月。

  3.7农业部畜牧业司(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审查报签。

  3.7.1审查内容

  a)申请事项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b)专家评审程序是否规范、有效;

  c)复核检测报告中检测项目是否齐全,判定依据是否合理,判定结果是否正确;

  d)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送交的评审意见。

  3.7.2办理程序

  3.7.2.1农业部畜牧业司(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提出审批方案,并按规定程序报主管部长审签。

  3.7.2.2予以批准的,印发公告;不予批准的,详细说明理由并将审批决定及申请材料正本及相关材料送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畜牧窗口。

  3.7.3办理时限

  9个工作日。

  3.8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畜牧窗口办结。

  3.8.1审查内容

  a)审批决定与领导签发意见复核;

  b)不予批准理由表述是否准确规范;

  c)批件内容与审批信息是否一致。

  3.8.2办理程序

  3.8.2.1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畜牧窗口对审批决定和批件进行复核。

  3.8.2.2复核通过的,及时予以办结,并将办结通知书按照申请人要求的方式送达;复核未通过的,退回农业部畜牧业司(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重新办理。

  3.8.3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3.9农业部畜牧业司(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制发证书。

  3.9.1审查内容

  进口登记证和审批信息的一致性。

  3.9.2办理程序

  农业部畜牧业司(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在公告签发后,印制《进口登记证》并按照申请人要求的方式送达。

  3.9.3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4行政审批结果公开

  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畜牧窗口在办结行政许可申请的同时,将审批结果在农业部门户网站公开。农业部畜牧业司(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负责在农业部门户网站公开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公告。

  5文件归档

  农业部畜牧业司(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负责部领导签发稿、农业部公告印发稿、运转单、进口登记证复印件、检测报告原件、申请材料正本等文件整理归档,保存时间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畜牧窗口负责全年办理通知书的整理汇总,并保存一年备查。

  附件2

  NY/XZSP BZ 209.52—2014


  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证书核发规范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业部负责的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证书核发的审批依据、审批程序、审查内容、办理时限、结果公开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证书核发项目。

  2审批依据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2《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2.3《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

  2.4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申报材料要求。

  3审批程序、审查内容和办理时限

  3.1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畜牧窗口接收材料。

  3.1.1审查内容

  a)申请表内容填写是否准确齐全有效;

  b)按照办事指南审核申报材料的完整性。

  3.1.2办理程序

  3.1.2.1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畜牧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做出是否接收决定。

  3.1.2.2审查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材料接收单,同时将申请材料和材料接收单送交农业部畜牧业司(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审查不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详细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3.1.3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3.2农业部畜牧业司(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形式审查。

  3.2.1审查内容

  a)申报事项是否符合本许可受理范围;

  b)申报产品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的要求;

  c)申报材料是否完整、真实、有效。

  3.2.2办理程序

  3.2.2.1农业部畜牧业司(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并告知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畜牧窗口;不予受理的将申报材料退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畜牧窗口。

  3.2.3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3.3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畜牧窗口受理。

  3.3.1审查内容

  农业部畜牧业司(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出具的审查意见。

  3.3.2办理程序

  3.3.2.1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畜牧窗口根据农业部畜牧业司(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的审查意见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3.3.2.2审查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同时将申请材料和办理通知书送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进入技术评审程序;审查不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详细说明理由,并退回申报材料。

  3.3.3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3.4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技术评审。

  3.4.1申报材料评审

  3.4.1.1审查内容

  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和对环境的影响。

  3.4.1.2办理程序

  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会议评审,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提出是否通过技术评审的意见,并将评审意见报农业部畜牧业司(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未通过评审的,将相关申报材料一并报送。

  3.4.2产品质量复核

  3.4.2.1审查内容

  a)产品质量标准是否科学合理、规范;

  b)检测方法是否科学可行;

  c)样品检测结果是否符合设定的标准。

  3.4.2.2办理程序

  申报材料通过技术评审的,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将委托检测单、复核检测样品及产品质量标准等送(寄)至农业部指定的饲料质检机构。

  饲料质检机构收到产品质量标准和样品后进行质量复核,并将产品检测报告、产品质量标准以及相关检测方法复核意见送(寄)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3.4.3综合评审

  3.4.3.1审查内容

  a)质量复核结果;

  b)拟发布的新产品备案标准和产品信息。

  3.4.3.2办理程序

  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依据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审,提出是否核发新产品证书的建议,并将评审结论和相关材料报农业部畜牧业司(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

  3.4.4办理时限

  技术评审9个月,需补充相关试验的,可延长3个月(其中质量复核3个月,需用特殊方法检测的,可以延长1个月)。

  3.5农业部畜牧业司(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审查报签。

  3.5.1审查内容

  a)技术评审的程序是否规范;

  b)技术评审过程中形成的材料是否齐全;

  c)评审意见是否科学、客观、公正。

  3.5.2办理程序

  3.5.2.1农业部畜牧业司(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提出审批方案,并按规定程序报主管部长审签。

  3.5.2.2予以批准的,印发公告;不予批准的,详细说明理由并将审批决定、申请材料正本及相关材料送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畜牧窗口。

  3.5.3办理时限

  9个工作日。

  3.6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畜牧窗口办结。

  3.6.1审查内容

  a1审批决定与领导签发意见复核;

  b)不予批准理由表述是否准确规范;

  c)批件内容与审批信息是否一致。

  3.6.2办理程序

  3.6.2.1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大厅畜牧窗口对审批决定和批件进行复核。

  3.6.2.2复核通过的,及时予以办结,并将办结通知书按申请人要求的方式送达;复核未通过的,退回农业部畜牧业司(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重新办理。

  3.6.3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3.7农业部畜牧业司(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制发证书。

  3.7.1办理程序

  农业部畜牧业司(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在公告签发后印制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产品证书,交(寄)至申请人。

  3.7.2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4行政审批结果公开

  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畜牧窗口在办结行政许可申请的同时,将审批结果在农业部门户网站公开。农业部畜牧业司(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负责在农业部门户网站公开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审定公告。

  5文件归档

  农业部畜牧业司(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负责领导签发稿、运转单、申请材料、评审意见等文件资料的整理归档,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协助做好审批档案整理工作。档案保存时间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畜牧窗口负责全年办理通知书的整理汇总,并保存一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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