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6006号建议的答复|关于在杨凌自贸区设立农作物种子进出口审批改革试点的建议

来源: 农业农村部 更新时间:2020-10-24 点击:720

发布单位:农业农村部
发布日期: 2020-10-22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实施日期: 2020-10-22
状       态: 现行
备       注:

 

昝林森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在杨凌自贸区设立农作物种子进出口审批改革试点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种业是国家战略性、基础性核心产业,是农业的芯片,直接关系到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我部历来高度重视种业发展工作。为进一步激发种业市场主体活力,提高种业对外开放水平,我部于2018年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修订种业领域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放宽了外商投资准入条件,除水稻、大豆等优良品种外,允许外商在中方控股(股比不低于51%)前提下投资玉米、小麦种子领域,允许外商控股或独资进入其他作物种子领域;在自贸区范围内,进一步将外商投资玉米、小麦种子领域的中方股比下降至不低于34%。2020年新修订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将外商投资小麦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的中方股比要求统一调整为不低于34%。同时,我部认真落实中办国办《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国家“一带一路”倡议实施,坚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进一步加大种业行政审批改革力度,提出并落实“三减一优”即减材料、减环节、减时限和优化审批服务的具体措施,不断推动完善相关工作。

    一是优化审批服务。根据国务院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将一般申请的审批时限压缩至18个工作日,同时进一步精简审批材料。在农作物种子进口审批方面,将申请材料从9项精简至5项,不再要求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对外制种合同、非转基因证明等材料。在农作物种子出口方面,将申请材料从6项压缩至3项,不再要求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商品种子出口合同复印件等材料。同时对非首次出口农作物种子、对外制种等情况,不再组织专家评审,实行快速审批办理。

    二是推进网上审批。自《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0号)印发后,我部积极推进落实网上在线审批业务办理,建立了种业大数据平台和政务服务平台,加快推行网上申请和审批。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8〕27号)部署要求,我部积极推动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并保持上下衔接。目前,农作物种子进出口审批已具备在线办理网上审批业务的条件,基本实现了一个身份登录、一站式办公。

    三是深化“放管服”改革。为进一步落实国办《关于印发全国“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9号)关于“清理简并多部门、多层级实施的重复审批”的要求,目前我部正在进一步深化农业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拟推动取消“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审批”省级初审环节,进一步简化种子(苗)进出口审批流程,进而加快推进政府行政审批职能转变,营造更加便利高效的营商环境,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今年4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我部将在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从事农作物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权限下放至海南省农业农村部门。此外,我部也研究拟将农作物种子进口审批权限下放至海南省农业农村部门。同时,我部将加强有关行政审批改革试点的成效总结和评估,对实践证明可行的,将在其他自贸区推广。下一步,我部将结合您的建议,进一步落实好种子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措施。一是优化审批事项,继续研究精简审批材料,压缩审批时限。二是推进“一网通办”,做到申请者少跑腿,实现便利高效、服务更优。三是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确保农作物种子进出口审批服务更加便捷高效。

    感谢您对我部工作的关心,希望继续对“三农”工作予以支持。

    农业农村部


    2020年10月15日

 

声明:

① 本网站所有原创/整理的文章、图表、数据、资料,版权均为食安通(www.eshian.com)所有,如需转载,须注明“来源:食安通(www.eshian.com)”,

② 本网站转载其他网站、媒体的文章、图表等内容,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赞同其观点或对其真实性负责。如需转载,需保留 “来源:XXX” (非食安通)。如有相关内容侵权,请通知我们,联系电话:010-6219-9800

同类内容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