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山西省人民政府 更新时间:2021-03-29 点击:949
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2021年山西省人民政府规章项目计划》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就做好规章制定工作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西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按照省委“四为四高两同步”总体思路和要求,紧紧围绕转型发展蹚新路历史使命,按照系统思维、急用先行原则,增强立法的针对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为“十四五”转型出雏型良好开局提供法治保障。
二、落实工作责任
对列入计划的正式项目,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要负总责,带头抓部署、抓协调、抓督办,推动高质量按时完成起草任务。不能按时完成起草任务的,起草部门要向省人民政府做出书面说明;不符合要求的草案送审稿,由省司法厅退回起草部门重新研究。对列入预备审议的项目,起草部门要聚焦重点难点,及早部署摸底调研、问题梳理、数据收集、资料整理等基础工作,积极组织开展起草工作,及时将规章草案送审稿及其说明等材料报送省司法厅。对列入调研论证的项目,责任部门要提前开展立法调研,做好立法前评估,形成阶段性成果,于2021年10月底前向省司法厅报送调研论证报告。
三、严格审查把关
坚持科学立法。深入实地调查研究,扎实掌握省情实际和立法需解决的具体问题,遵循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研究提出有效措施,建立长效机制,切实体现山西转型发展时代特色。坚持民主立法。规章草案要充分征求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意见,充分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意见建议。涉及重大利益调整的,应当组织有关机关、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召开座谈会、协调会、论证会等,统筹兼顾各方面利益诉求,切实做好规章草案审查工作。坚持依法立法。起草、审查规章草案要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相关规定,由起草部门内设法制机构审核把关,经本部门集体审议通过并由主要负责人签署后按时报送省司法厅审查,确保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精神。
四、加强组织协调
各有关部门要着眼全省转型发展大局,着力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提高政府规章立法质量,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立法事项,起草单位要加强沟通协调,争取形成一致意见;各有关部门对规章草案涉及的管理体制、权限责任、主要措施等有不同意见的,应积极配合省司法厅做好立法协调,把重大分歧意见解决在提请省人民政府审议之前;经充分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省司法厅要列明各方理由,提出倾向性意见,及时报省人民政府决定。省司法厅要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跟踪了解立法计划落实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年度立法任务圆满完成。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3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1年山西省人民政府规章项目计划
一、正式规章项目(12项)
1. 山西省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办法 (责任单位:省司法厅)
2. 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责任单位:省人防办)
3. 山西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责任单位:省粮食和储备局)
4. 山西省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 (责任单位:省应急厅)
5. 山西省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修订) (责任单位:省应急厅)
6. 废止山西省契税实施办法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7. 山西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管办法 (责任单位:省医保局)
8. 山西省养犬管理办法 (责任单位:省公安厅)
9. 山西省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规定 (责任单位:省公安厅)
10. 山西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实施办法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
11. 山西省收费公路节假日免费通行补偿办法 (责任单位:省交通厅)
12. 打包修订5件政府规章。
二、预备审议项目(10项)
1. 山西省政务数据安全管理办法 (责任单位:省审批服务管理局)
2. 山西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实施细则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
3. 山西省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4. 山西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暂行办法 (责任单位:省交通厅)
5. 山西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办法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
6. 山西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 (责任单位:省气象局)
7. 山西省实施《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办法 (责任单位:省残联)
8. 山西省地下文物保护管理办法 (责任单位:省文物局)
9. 山西省体育竞赛监督管理办法(修订) (责任单位:省体育局)
10. 山西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实施办法 (责任单位:省林草局)。
三、调研论证项目(6项)
1. 深入调研我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和拆分结合管理工作,研究论证是否需要立法、如何推进立法。 (责任单位:省交通厅)
2. 配合我省工伤保险制度改革,对《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情
况进行调研,研究是否需要以政府规章形式出台我省的实施办法。(责任单位:省人社厅)
3. 着眼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总结我省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工作经验,为开展相关立法做好前期准备。 (责任单位:省司法厅)
4. 开展“小切口”立法调研,从加强社会安全管理角度出发,研究论证电动自行车管理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责任单位:省公安厅)
5. 总结我省政务服务工作经验,以政务数据资源共享、12345政务服务热线运行管理等为主题探索立法必要性和可行性。(责任单位:省审批服务管理局)
6. 紧跟卫星导航定位和航空航天技术发展趋势,紧扣我省实际需要,研究论证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网、遥感影像管理等是否需要通过立法加以规范。 (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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