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更新时间:2020-11-06 点击:568
2020年7月3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小餐饮管理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决定从规范小餐饮经营行为、促进小餐饮健康发展角度出发,围绕小餐饮由许可管理改为备案管理后亟需跟进的一系列管理、服务举措,在强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小餐饮提供指导与服务、进行有效监管,保证小餐饮食品安全,保障经营场所安全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为更好地宣传贯彻决定,本刊特邀几位参与决定制定的嘉宾为您作全方位的解读。
特邀嘉宾:
赵建阳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
吕小鹏 省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
夏正芳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
田 丰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总监
问:近年来,小餐饮食品安全等问题持续受到全社会关注。请简要介绍决定的立法背景?
田丰:小餐饮在方便群众生活、传承饮食文化、促进就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由于其固有的“小、多、散、乱、低”的特点(经营规模小、数量多、分布散、管理乱、从业门槛低),容易出现经营不规范、安全隐患多等问题。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明确将包括小餐饮在内的“三小”食品管理授权地方进行立法。我省于2016年出台了《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解决了其中“两小”的法律规范问题。随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对小餐饮经营已由许可改为备案管理,为了及时填补法律制度空白,加强对小餐饮的依法管理,实现对“三小”的管理全覆盖,开展小餐饮立法十分必要也非常迫切。做好小餐饮立法,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小餐饮经营活动,推动小餐饮的综合监管和服务促进,更好地发挥小餐饮在方便群众生活、促进创业就业等方面的作用。
问:根据国家和省关于“证照分离”改革的规定,对小餐饮经营由许可改为备案管理。小餐饮取消许可,实行备案管理后,决定对其规定了哪些监管措施?
赵建阳:小餐饮以其经济实惠、方便快捷的独特优势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欢迎,但由于经营条件简单、从业门槛低等原因,导致市场主体良莠不齐,各种不规范、不文明的经营行为时有发生。与此同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带来的监管方式的改变,给原本就是难点的小餐饮监管带来了新挑战。对此,决定作出几个方面的规定:一是通过完善小餐饮备案制度,实现对小餐饮的有效监管。决定首先明确了小餐饮的定义,是指具有合法的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六十平方米以下、经营规模较小、经营条件简单,从事餐饮服务的食品经营者,但是不包括单位食堂和餐饮连锁企业分支机构。小餐饮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对小餐饮实行备案管理,小餐饮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小餐饮信息公示卡。要求小餐饮应当在就餐区醒目位置悬挂小餐饮信息公示卡、公示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二是明晰部门职责,构建监管协作机制,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决定明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小餐饮食品经营活动的监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住房和城乡建设(燃气、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公用等)、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公安、应急、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小餐饮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为防止对小餐饮的重复检查造成负担,决定要求对小餐饮实施监督检查涉及多个部门或者多个检查事项的,应当通过联合执法、综合执法等方式进行。三是规范小餐饮网络经营。为做好我省小餐饮管理由许可改为备案后与现有网络经营法律法规的对接,满足小餐饮从事网络餐饮服务的需要,规范小餐饮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决定第八条、第九条明确,持有小餐饮信息公示卡并标注网络经营的小餐饮,可以从事网络餐饮服务。从事网络经营的,应当在网站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小餐饮信息公示卡,遵守网络餐饮服务的相关规定。同时,决定对集中交易市场和网络第三方平台的管理责任作出了规定。
问:与动辄花费数百上千元的大型餐饮店相比,许多小巷子里的馄饨店、锅贴店、面馆令城市平添几许烟火气,更是老百姓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保证小餐饮食品安全、强化小餐饮主体责任方面,决定作了哪些规范?
吕小鹏:保证食品安全是小餐饮管理的重中之重,也是决定的主要立法目的。实践中,小餐饮的食品安全问题,一部分是由于经营场所简陋、卫生设施不完善等先天条件不足的客观原因所致,更多的由于从业人员食品安全责任意识淡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缺失等主观原因造成。为此,决定对食品安全监管进行系统设计,将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落到实处。一是改善经营条件,决定规定小餐饮应当保持环境卫生整洁、配备有效的加工、冷藏、洗涤、消毒、防尘、防蝇、防鼠等设施,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分开存放,避免交叉污染,同时对从业人员健康证明、进货查验制度、食品包装材料、餐具饮具、用水标准等作出了一系列具体规定。二是明确禁止性行为,决定在上位法规定禁止性行为的基础上,针对小餐饮自身特点,增加了小餐饮不得使用法律、法规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不得经营生食类食品、自制裱花类蛋糕、自制以生鲜乳为原料的饮品等规定。三是实行自查制度,决定要求小餐饮应当按照规定对经营场所安全和食品安全进行自查,形成自查记录,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在自查中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并如实记录。同时,倡导小餐饮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
问:小餐饮经营场所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一旦发生安全事故,轻则造成财产损失、重则造成群死群伤,后果不堪设想,决定在这方面有哪些规定?
夏正芳:保障经营场所安全最主要的是保障燃气使用安全,目前我省各市都在推进餐饮行业“瓶改气”工作,但小餐饮由于条件所限,推行使用管道燃气难度过大,使用瓶装燃气的比例较高,这对小餐饮保障燃气使用安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此,决定规定小餐饮使用燃气应当遵守国家和省燃气安全使用有关规定,使用合格的气源、燃烧器具、减压阀和连接管,掌握事故应急处置操作技能;按照规定配备灭火器材,设置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并确保完好有效,定期做好油烟管道清理等安全隐患排除工作。决定还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燃气、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公用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燃气经营企业按照规定对小餐饮的燃气设施进行入户免费安全检查。同时,决定在小餐饮实行自查制度的规定中,要求其对经营场所的安全进行自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问:小餐饮油烟、噪声扰民等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处理起来也是非常棘手,难度很大,决定对此有哪些规定?
夏正芳:小餐饮在方便人民群众的同时,确实对人们的日常生活带来了一些影响,例如油烟、噪声、异味、废气、污水排放、餐厨废弃物处理、燃气安全使用等问题。对此,决定规定小餐饮经营场所选址应当符合大气、噪声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防止油烟、异味、废气、噪声等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并与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场所和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除了对经营场所选址作出要求以外,决定还要求小餐饮应当配备净化油烟、处理污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遵守油烟排放、污水排放、垃圾分类和餐厨废弃物处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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