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在林草生态保护修复区域做好禁牧休牧工作的意见(晋林办生〔2020〕77号)

来源: 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 更新时间:2020-08-12 点击:810

发布单位: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
发布日期: 2020-08-11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晋林办生〔2020〕77号
实施日期: 2020-08-11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林业局):

    为加快推进全省林草生态保护修复和高质量发展,切实巩固国土绿化成果,进一步在林草生态保护修复区域做好禁牧休牧工作,推进林牧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森林法》《草原法》《山西省促进雁门关农牧交错带发展条例》《关于加强吕梁山区生态保护和修复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决定》《山西省封山禁牧办法》等法律法规,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林草生态保护修复区域禁牧休牧的重要意义

    做好林草生态保护修复区域禁牧休牧工作,是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实践,是认真落实省委“四为四高两同步”总体思路和要求的重要举措,也是切实保护全省林草资源、有力推动林草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近年来,我省以实施“两山”生态保护修复重大工程为引领,大力推进林草生态建设,林草资源显著增加,生态环境明显改善,但总体上缺林少绿、生态脆弱、生态承载能力不足等现状还未根本扭转,特别在林草生态保护修复区域内,违规放牧行为时有发生、屡禁不止,导致新造林、未成林、幼林和林下植被遭到破坏,林草生态保护修复区域内的禁牧休牧工作亟待加强。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要深刻认识到做好林草生态保护修复区域禁牧休牧工作的重大意义,加强组织领导、搞好统筹协调、抓好政策落实,切实担负起林草资源保护重大责任。

    二、加强统筹规划,推动林牧分区发展

    (一)合理制定发展规划。县级林草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本级党委政府支持,协调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林草生态建设等相关规划,按照宜林则林、宜牧则牧的原则,科学划定林草生态建设和畜牧业发展区域,推动林牧分区发展、协调发展,确保林草资源得到有效保护。

    (二)划定禁牧、休牧和轮牧区域。县级林草主管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划,在林业和草原用地内科学划定禁牧区、休牧区和轮牧区,要将新造林地、未成林地、幼林地、封山育林区、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以及生态脆弱区的森林和草原划定为禁牧区,严禁放养牲畜和破坏封禁设施;在天然草原、高山草甸等区域科学合理划定禁牧、休牧和轮牧区域,依据草畜平衡原则,科学确定载畜量,认真落实草原禁牧、休牧、划区轮牧制度。

    (三)明确禁牧、休牧和轮牧要求。县级林草主管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禁牧、休牧和轮牧要求,在禁牧、休牧区主要路段、村口路口、人畜活动频繁等地段设立警示标志、标牌和界桩等设施,明确禁止放牧的区域、期限。对养殖户、放牧人员要进行宣传教育和重点监督,联合乡村两级签订告知书,明确相关责任和处罚措施,确保禁牧、休牧和轮牧政策落到实处。

    三、加强资源管护,巩固国土绿化成果

    (一)加强新造林管护。县级林草主管部门要加强国土绿化工程的质量监管和检查验收,严格落实施工单位的管护责任,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补植补造,杜绝验收前突击补植,确保林木成活保存。工程验收合格且合同执行完毕后,要与实施单位履行管护责任移交手续,查清林木成活保存底数,建立完善动态管理档案,将新造林纳入重点管护范围。

    (二)加强未成林管护。县级林草主管部门要统筹天然林保护、生态公益林保护、生态护林员、省级未成林管护等工程项目,对区域内的未成林进行重点管护。要结合年度造林和林地变更,及时掌握未成林资源消长情况,确保将所有未成林全部纳入管护范围、落实到林地“一张图”,实现未成林精准管护、全域覆盖。

    (三)加强有林地管护。在有林地违规放牧,对天然更新、二代林培育破坏性很大,影响森林可持续经营和生态系统稳定性。各地要引起高度重视,在重点林区的林缘周边、重要路口等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围栏等设施,防止牲畜上山入林;对重点区域、珍贵树种的天然更新二代林采取单株保护措施,保护天然更新二代林生存空间,维护生物多样性。

    (四)加强草地资源管护。县级林草主管部门建立健全草地资源管护工作制度,科学设置草原管护人员岗位,明确草地资源管护工作职责,认真落实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轮牧制度,严厉打击破坏草原设施等违法行为,主动了解掌握牧户牲畜数量和超载情况,采取有力措施,确保草地资源安全,可持续利用。

    四、强化队伍建设,提高林草资源管护成效

    (一)提高管护人员水平。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要加强管护人员培训与日常管理,明确管护区域、管护责任和奖惩办法,建立完善以结果为导向的管护目标考核责任制,不断提升管护能力。要不断创新管护形式,探索组建管护公司、管护合作社等方式,提高管护组织化、专业化程度;用足用好国家生态护林员政策,推动管护持续化科学化,切实提高管护成效。

    (二)加强执法能力建设。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要优化整合现有执法力量,加强林草资源监督机构和基层林政执法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林业站和护林员在执法前沿早发现、早处理、早报告的快速反应能力。全面实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资格管理制度和培训制度,不断提升执法人员法治意识和执法能力。坚持惩处与教育相结合,优化执法方式,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共同提升。

    (三)严格依法执法。吕梁山区、雁门关地区县级林草主管部门要按照《关于加强吕梁山区生态保护和修复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决定》《山西省促进雁门关农牧交错带发展条例》相关规定,对在禁牧、休牧的范围和期限内放牧的,责令停止放牧、给予警告,并对牲畜所有者处以每个羊单位10元标准进行处罚,发现一起处罚一起,并适时发布处罚案例,营造舆论氛围。其他区域县级林草主管部门要依据《森林法》、《草原法》、《山西省封山禁牧办法》等法律法规,对破坏林草资源的行为进行依法惩处。各级林草主管部门加强与公安机关建立紧密衔接机制,推动联合执法,加大对禁牧区、休牧期违规放牧、损毁封禁设施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做到依规执法、违规必究、滥牧必罚。

    五、强化政策保障,推动林草资源高标准保护

    (一)加强部门协调。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推动本级政府制定出台禁牧、休牧和轮牧实施意见,会同发改、财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不断研究完善禁牧、休牧和轮牧工作的支持政策,形成分工明确、部门联动,责任到位、合力推进的良好氛围,推动林草资源实现有效保护。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推动本级政府将新造林保存率、未成林管护合格率、人工造林成林率以及林草资源消长情况纳入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对下一级政府和部门逐年进行考核评价,加强考核结果运用,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三)注重宣传引导。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要对《森林法》《草原法》《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吕梁山区生态保护和修复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决定》《山西省促进雁门关农牧交错带发展条例》中涉及禁牧、休牧和轮牧规定,进行重点宣传解读;及时公布举报电话,发动群众监督,营造全社会参与林草资源保护发展的良好氛围。

    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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