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20-07-28 点击:960
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冷藏冷冻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加强对冷藏冷冻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我局制定了《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从事冷藏冷冻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备案通告》,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从众意见,请结合工作实际提出意见建议,所提意见建议应当具体明确,并附相关法律法规依据或阐述工作实际需要等充分理由。于8月10日前反馈到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流通安全监督管理处邮箱。
联系人:胡松龄
联系电话:0451-87979682
联系邮箱:sljc090512@163.com
附件: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从事冷藏冷冻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备案通告(征求意见稿)
2020年7月27日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从事冷藏冷冻食品贮存业务的
非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备案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冷藏冷冻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公告》,现对我省从事冷藏冷冻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备案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备案范围
在黑龙江省内从事冷藏冷冻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简称“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通告发布前已取得营业执照的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自通告发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
二、备案机关
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场所所在地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三、备案有效期
备案有效期与营业执照有效期一致。
四、备案办理
从事冷藏冷冻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直接向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场所所在地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书面备案。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需如实填报冷藏冷冻库名称、地址、贮存能力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方式等信息,并按照要求提交冷藏冷冻贮存场所布局图、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所提交资料真实性承诺书,委托他人办理的,还要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等相关材料文件。
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完成备案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备案信息在属地政府网站和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同时进行公布,供公众查询。
五、变更与注销
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到原备案部门办理变更;停止服务的,应当到原备案部门注销备案信息。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依法终止,或者被吊销、注销营业执照的,原备案部门注销备案信息,并在属地政府网站和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公布。
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将对从事冷藏冷冻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备案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未按照规定备案将依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进行行政处罚。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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