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的落实意见(鲁工信法规〔2019〕241号)

来源: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更新时间:2020-04-09 点击:1059

发布单位: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发布日期: 2019-12-31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鲁工信法规〔2019〕241号
实施日期: 2019-12-31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厅机关各有关处室:

 

  按照《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通告》(工信部政函〔2019〕383号)以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字〔2019〕230号)的要求,现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在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青岛、烟台片区内贯彻落实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部以及省政府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落实清单管理制度

  厅机关各有关处室要严格按照中央层面设定的“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清单(2019版,523项)确定的改革方式、改革举措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抓好落实。同时,认真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证照分离”改革试点贯彻落实措施》,积极回应企业关切。

  二、规范行政许可改革

  (一)做好企业登记信息接收与许可信息推送。企业登记机关将在登记注册中统一标识自由贸易试验区企业,通过省统一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向许可审批机关推送企业登记信息。厅各有关处室应当及时接收企业登记机关推送的企业登记信息,并将对应的许可结果信息及时推送至企业登记机关。办公室(信息技术服务室)应及时做好信息服务工作。

  (二)落实行政许可改革要求。积极采取切实措施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降低办事成本。地方承接后可更加便捷高效办理的,积极推进依法依规将审批权限下放或委托给济南、青岛、烟台自贸试验片区有关主管部门。有总量控制要求的事项,厅有关处室需半年公布一次总量控制条件和存量情况。厅有关处室在实施中要严格遵守国务院确定的分类改革原则和要求,鼓励实施创新举措,不得降低标准,严禁搞变通。对于非涉密事项,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实现在省政务服务平台“一网通办”,并做到“最多跑一次”。

  (三)强化涉企经营信息归集共享。厅机关各有关处室要将企业经营许可、执法检查、行政处罚等信息及时归集至政务服务平台、山东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实现涉及企业经营的政府信息集中共享。办公室(信息技术服务室)应及时做好信息服务工作,提升信息化支撑保障能力。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厅机关各有关处室,济南、青岛、烟台三市各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坚持放管结合、并重,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加强审批与监管的衔接,健全监管规则和标准,坚决纠正“不批不管”、“只批不管”、“严批宽管”等问题。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跨部门联合监管和“互联网+监管”,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对高风险行业和领域实行重点监管。要加强信用监管,依法查处虚假承诺、违规经营等行为并记入信用记录,实行失信联合惩戒。要强化社会监督,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市场秩序治理。要增强监管威慑力,对严重违法经营的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员,依法撤销、吊销有关证照,实施市场禁入措施。

  四、抓好政策落实

  厅机关各有关处室要按职责落实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措施,开展针对性培训,加强与工业和信息化部相关司局、国家国防科工局的沟通协调,指导支持济南、青岛、烟台三市妥善解决改革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济南、青岛、烟台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要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改革落实到位。未参与本次试点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要按照鲁政字〔2019〕230号文件要求,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在全省全面推开做好准备。

  附: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证照分离”改革试点贯彻落实措施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19年1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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