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粤市监规字〔2020〕3号)

来源: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20-04-08 点击:1048

发布单位: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0-04-04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粤市监规字〔2020〕3号
实施日期: 2020-04-04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9〕405号),结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落实“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25号)要求,做好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等13项涉企经营许可分类改革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要求

    (一)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广东自贸试验区)内,对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由审批改为备案;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2个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对广告发布登记、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食品经营许可(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外)、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重要工业产品(除食品相关产品外)生产许可证核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和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许可9个事项优化审批服务。(具体要求见附件1);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事项优化审批服务。(具体要求见附件3)

    (二)在广东自贸试验区外,对相关事项按照以下原则执行:一是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广告发布登记、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食品经营许可(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外)、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重要工业产品(除食品相关产品外)生产许可证核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和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许可10个事项,参照附件1有关要求执行;二是对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事项,参照附件1的食品经营许可(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外)有关要求执行;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事项,按照附件2有关要求执行;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事项,按照附件3有关要求执行。

    二、做好管理方式转变和衔接工作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落实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非禁即入”要求,清单之外,一律不得违规限制企业进入特定行业,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自主开展经营。

    对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不得继续实施审批管理,应纳入“多证合一”管理,修改相关办事指南并向社会公布。已受理的申请要依法终止审批程序。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要在办事指南中依法准确完整列出可量化可操作、不含兜底条款的经营许可具体条件,明确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的后果,一次性告知企业,并提供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对企业自愿作出承诺并按照要求提交材料的,要当场作出审批决定;目前已受理未办结的申请,允许企业自愿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审批方式办理。

    三、其他要求

    各单位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本级及下级负责实施的具体事项,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采取更大力度改革举措,相关情况应及时向省局报告。

    要做好政策解读、人员培训、系统改造等工作,确保按时高质量实施改革试点工作。要注意总结贯彻落实过程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对推进改革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和情况,及时上报省局。

    附件1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落实“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

    附件2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广东自贸试验区外)

    附件3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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