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更新时间:2020-01-23 点击:1302
各市(州)农业农村局、贵安新区农林水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发〔2019〕17号)、《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19〕30号),根据农业农村部《全国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要求,我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贵州省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1月14日
贵州省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
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是农产品种植养殖生产者自我质量控制、自我管理、自我承诺农产品安全合格上市的一种新型农产品质量安全治理制度。根据农业农村部印发的《全国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四个最严”指示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发〔2019〕17号)、《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19〕30号)有关要求,落实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中开展整治食品安全问题联合行动整治措施,进一步创新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制度体系,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制度,督促种植养殖生产者落实主体责任、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探索构建以合格证管理为核心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新模式,形成自律国律相结合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新格局,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治理能力和水平,为推动我省农村产业革命、农业高质量发展、促进乡村振兴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全省推进、因地制宜。按照全国“一盘棋”要求,将全省所有市县纳入试行范围,统一合格证基本样式,统一试行品类,统一监督管理,实现在全国范围内通查通识。各地根据试行情况,进一步探索行之有效的推进办法。
(二)坚持部门协作、形成合力。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合格证开具和出具工作,同时与市场监管部门做好协调配合,逐步实现合格证制度与市场准入有效衔接。
(三)坚持产管并举、强化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牵头抓总,按照“管产业管安全”“管主体管安全”的原则,各产业部门协同推进,加强贯彻落实。
三、试行范围
(一)试行区域:全省范围。
(二)试行主体: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列入试行范围,其农产品上市时要出具合格证。鼓励小农户参与试行。
(三)试行品类:蔬菜(含食用菌、辣椒)、水果、畜禽、禽蛋、养殖水产品。
四、开具要求
合格证是指食用农产品生产者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农产品质量安全国家强制性标准,在严格执行现有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的基础上,对所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自行开具并出具的质量安全合格承诺证,各地要督促辖区内全部试行主体对所有批次食用农产品开具并出具合格证。
(一)基本样式。我省采用全国统一合格证基本样式(附件1),大小尺寸自定,内容应至少包含: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重量)、种植养殖生产者信息(名称、产地、联系方式)、开具日期、承诺声明等;若开展自检或委托检测的,也可以在合格证上标示;表现形式主要有:二联复写、张贴、打印在包装表面、打印、手写等。合格证应本着节俭、实用、易保存的原则进行制作。
(二)承诺内容。种植养殖生产者承诺不使用禁限用农药兽药及非法添加物,遵守农药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规定,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符合农药兽药残留食品安全国家强制性标准,对产品质量安全以及合格证真实性负责。
(三)开具方式。种植养殖生产者自行开具,一式两联,一联出具给交易对象,一联留存一年备查。
(四)开具单元。有包装的食用农产品应以包装为单元开具,张贴、悬挂或印刷在包装材料表面。散装食用农产品应以运输车辆或收购批次为单元,实行一车一证或一批一证,随附同车或同批次交易时使用。
五、实施步骤
(一)迅速部署启动。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市级农业农村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实施方案,召开动员部署会议,推动县、乡两级抓好组织发动、指导服务等工作。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结合本地农产品生产情况制定推进方案,明确任务分工、时间表、路线图,建立工作台账,实行月调度、季报告工作机制。涉及试行品类的省级以上重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十大蔬菜生产基地县、十大蔬菜育苗基地、上海外延蔬菜基地、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基地、“校农结合”基地的生产主体,要于2020年1月31日前全面自行开具合格证;市县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贵州省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要于3月31日前全面自行开具合格证;播州区、印江县、罗甸县、凤冈县、长顺县、习水县、江口县、雷山县、毕节市七星关区等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和开阳县、平塘县、湄潭县、赤水市、余庆县、绥阳县、道真县、石阡县、思南县、独山县、三都县、瓮安县、福泉县、荔波县、金沙县、息烽县、修文县、清镇市等已启动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的试行主体要于5月31前全面自行开具合格证;其余试行主体要于2020年6月30日前全面自行开具合格证。
(二)建立主体名录。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统计梳理本辖区种植养殖生产者信息,建立各产业种植养殖生产者名录数据库,填写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名录(附件2),主体名录数据库定期更新,确保试行范围规定的主体全覆盖,市级农业农村部门于2020年3月31日前汇总后报省农业农村厅。
(三)加强培训指导。省农业农村厅开展合格证制度培训,组织宣讲团队授课,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加强合格证制度的宣传培训。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村“两委”和村级协管员作用,将合格证制度告知书、明白纸发放给辖区内所有种植养殖生产者,做好对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开具主体的指导服务,推动合格证制度全面试行。要针对生产主体组织开展合格证分类、分期大培训,实现试行主体全覆盖,确保合格证填写规范、信息完整、真实有效,并指导试行主体建立合格证开具台账。
(四)强化监督检查。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将开具并出具合格证纳入日常巡查检查内容,既要检查种植养殖生产者是否按要求开具并出具合格证,也要核查合格证的真实性,严防虚假开具合格证、承诺与抽检结果不符等行为;对试行主体巡查检查要年度全覆盖,有条件的地方实现电子化记录;充分发挥乡镇监管站和村两委的作用,建立健全村级协管员队伍,在村级层面指导督促生产者开好合格证。对于虚假开具合格证的,要纳入信用管理;对于承诺合格而抽检不合格的农产品,要依法严肃查处,同时帮助种植养殖生产者查找原因、整改问题。要以试行合格证制度为契机,做好与市场监管部门的工作衔接,推动落实《食品安全法》索证索票要求,既要索取许可证,也要索取合格证。
(五)集中宣传引导。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开展合格证制度宣传,特别是在生产基地、农村主要路口等显著位置制作宣传展板、张贴宣传彩图,做到醒目易懂。要在电视、媒体制作播放合格证宣传片,实时报道合格证制度试行工作进展情况,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营造全社会共同落实合格证制度的共治氛围。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合格证制度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也是“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中整治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的重要举措,省农业农村厅成立分管负责同志任组长,厅法规处、政策与改革处、发展规划处、计划财务处、乡村产业发展处、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种植业管理处、兽医管理处、渔业渔政管理处,省农安站、绿发中心等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合格证制度试行推进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高度重视试行工作,切实提高思想认识,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研究部署,参照成立领导小组,2020年1月23日前要制定并印发本市(州)实施方案,建立试行工作责任制,保障工作抓紧落实。
(二)加强保障支持。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将合格证制度试行纳入年度重点工作,加大经费投入,加强工作力量,强化人员保障,积极争取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要进一步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技术服务、农产品认证等相关人员的业务能力水平,逐步构建职业化检查员队伍,确保合格证真实开具、有效使用;要强化乡镇监管站建设,配齐快速检测设备和技术人员,为合格证监管查验工作提供支撑。
(三)落实挂钩机制。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对开具并出具合格证的主体,在组织展示展销、参评各类品牌和奖项、项目安排上优先予以支持。
(四)加强工作考核。合格证试行工作将作为重点内容纳入食品安全考核评议、市级政府质量工作考核。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建立考评机制,推动合格证制度试行纳入考核,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确保试行措施落实到位,责任落实到人。
(五)加强总结提升。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在试行过程中,要注意跟进基层试行情况,分析总结经验成效、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建议,不断完善合格证制度,分别于2020年3月31日、5月10日、8月10日、12月10日前形成书面报告报送至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并抄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合格证推进情况调度表(附件3,盖章扫描件、word版)按月填报报送。
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联系人:唐会周,电话:0851-85282712,电子邮箱:gzncpjg@163.com。
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联系人:王忻昱、贺剑,电话:0851-85283759,电子邮箱:sncpjgz@163.com。
附件:
1.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基本样式.doc
附件2: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名录.xlsx
3.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推进情况调度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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