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农办牧〔2008〕55号)

来源: 农业农村部 更新时间:2009-02-03 点击:538

发布单位:农业部
发布日期: 2009-02-03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农办牧〔2008〕55号
实施日期: 2008-09-16
状       态: 现行
备       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简称《办法》)将于2008年10月1日实施。《办法》规定:引进种用畜禽遗传资源,申请单位需要提供《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请各地根据我部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通知》要求,尽快按照新样式印制《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自2008年10月1日起,我部将不再受理旧《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有关申请将作退回处理。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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