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印发《无马流感区标准》等16个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规范的通知(农医发〔2009〕4号)

来源: 农业农村部 更新时间:2009-03-03 点击:509

发布单位:农业部
发布日期: 2009-03-03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农医发〔2009〕4号
实施日期: 2009-02-23
状       态: 现行
备       注:

 

  为实施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规范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活动,有效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病,提高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水平,促进对外贸易,根据《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号)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无马流感区标准》等16个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无马流感区标准》等16个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规范

  目  录

  无马流感区标准... 3

  无亨德拉病区标准... 5

  无狂犬病区标准... 6

  无马鼻肺炎区标准... 8

  无西尼罗河热区标准... 9

  无伊氏锥虫病(苏拉病)区标准... 10

  无马梨浆虫病区标准... 11

  无日本脑炎区标准... 12

  无马脑脊髓炎(东方和西方)区标准... 14

  无马病毒性动脉炎区标准... 15

  无尼帕病毒病区标准... 17

  无水泡性口炎区标准... 18

  无非洲马瘟区标准... 20

  无马鼻疽区标准... 22

  无马传染性贫血病区标准... 23

  无马媾疫区标准... 25

  无马流感区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无马流感(EI)区的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无马流感区的建立和评估。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无疫区标准  通则》(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 农医发[2007]3文)

  《动物及动物产品流通控制规范》(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 农医发[2007]3文)

  3 缩略语和定义

  EI 马流感(Equine Influenza)

  EIV 马流感病毒(Equine Influenza Virus)

  4 感染期

  EI的感染期为21d。

  5 免疫无EI区

  5.1 建立免疫无EI区的基本条件符合《无疫区标准  通则》的要求;

  5.2 过去12个月内没有发生过EI临床病例;

  5.3 过去12个月内,对马属动物进行监测,没有发现EIV感染;

  5.4 无EI区及缓冲区内易感动物均实施免疫接种,开展有效的免疫效果监测;

  5.5 引入马属动物符合《动物及动物产品流通控制规范》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

  5.5.1 装运之日无EI临床症状;

  5.5.2 装运前21d,在官方报告无EI的养殖场隔离饲养,且饲养期间无EI病例报告。

  6 非免疫无EI区

  6.1 符合5.1、5.2和5.3要求;

  6.2 过去12个月内,没有进行EI免疫接种,该地区在停止免疫接种后,没有引进过免疫接种动物;

  6.3 对马属动物进行监测,过去12个月没有监测出EI抗体或EIV感染;

  6.4 引入的马属动物需按照《动物及动物产品流通控制规范》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

  6.4.1 装运之日无EI临床症状;

  6.4.2 装运前21d,在官方报告无EI的养殖场隔离饲养,且饲养期间无EI病例报告;

  6.4.3 马属动物来源于非免疫无EI区。

  7 免疫无EI区转变为非免疫无EI区时,应在最后一匹马停止免疫接种后12个月,并能提供在这段时间内没有EIV感染的证据。

  8 无EI区的恢复

  8.1 免疫无EI区发生EI后,恢复免疫无EI区的条件:

  对发病马属动物采取隔离、治疗措施,对同群动物强化免疫接种,最后一例病例康复后,12个月再没有疫情发生,易感动物没有病原感染,可恢复免疫无EI区。

  8.2 非免疫无EI区发生EI后,恢复非免疫无EI区的条件:

  对发病马属动物采取隔离、治疗措施,最后一例病例康复后,12个月再没有疫情发生,经监测,易感动物没有病原感染,可申请恢复非免疫无EI区。

  无亨德拉病区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无亨德拉病(HVD)区的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无亨德拉病区的建立和评估。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无疫区标准  通则》(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 农医发[2007]3文)

  《动物及动物产品流通控制规范》(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 农医发[2007]3文)

  3 缩略语和定义

  HVD 亨德拉病(Hendra Virus Disease)

  HeV 亨德拉病毒(Hendra Virus)

  4 潜伏期

  HVD的潜伏期为16d。

  5 无HVD区

  5.1 建立无HVD区的基本条件符合《无疫区标准  通则》的要求;

  5.2 过去12个月内,没有发现HVD临床病例;

  5.3 过去12个月内,对马属动物、猪以及果蝠等野生动物进行监测,没有发现HeV感染;

  5.4 采取了有效的动物卫生措施防止果蝠与马属动物、猪等接触;

  5.5 引入动物符合《动物及动物产品流通控制规范》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

  5.5.1 装运之日,无HVD临床症状;

  5.5.2 装运前16d,一直在官方报告无HVD的养殖场饲养,且饲养期间无HVD病例报告。

  6 无HVD区的恢复

  发生HVD后,实施扑杀政策,对最后一例病例扑杀后,6个月再没有疫情发生,经监测,易感动物没有病原感染,可申请恢复无HVD区。

  无狂犬病区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无狂犬病区的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无狂犬病区的建立和评估。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无疫区标准  通则》(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 农医发[2007]3文)

  《动物及动物产品流通控制规范》(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 农医发[2007]3文)

  3 潜伏期

  狂犬病的潜伏期为6个月。

  4 无狂犬病区

  4.1 建立无狂犬病区的基本条件符合《无疫区标准  通则》的要求;

  4.2 过去24个月内,没有发现马属动物、犬、猫、猪等动物的狂犬病临床病例;

  4.3 过去24个月内,对马属动物、犬、猫、猪等动物进行了监测,没有发现狂犬病病毒感染;

  4.4 引入易感动物符合《动物及动物产品流通控制规范》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

  4.4.1 从无狂犬病国家或地区引入家养哺乳动物和限制条件下饲养的野生哺乳动物:

  4.4.1.1 装运之日无狂犬病临床症状;

  4.4.1.2 自出生或装运前6个月内一直在无狂犬病国家或地区饲养。

  4.4.2 从无狂犬病国家或地区引入非限制条件下饲养的野生哺乳动物:

  4.4.2.1 装运之日无狂犬病临床症状;

  4.4.2.2 在与狂犬病感染国家或地区有相当距离的无狂犬病国家或地区捕获,距离应视输出动物种类及感染国家或地区的动物种类而定。

  4.4.3 从狂犬病感染国家或地区引入犬和猫:

  4.4.3.1 装运前48h内无狂犬病临床症状;

  4.4.3.2 使用国家规定的狂犬病疫苗进行免疫:

  a)装运6月龄至12月龄之间的动物,动物必须进行初次免疫接种,初次免疫接种时间为至少是3个月龄;

  b)年龄为一年以上的动物,在装运前1年内进行了加强免疫;

  4.4.3.3 免疫接种的动物具有免疫标识;

  4.4.3.4 装运前3个月到24个月之间,进行抗体检测,结果为阳性,且中和抗体效价不低于0.5IU/ml,或;

  4.4.3.5 未接种过狂犬病疫苗,或不符合上述4.4.3.2,4.4.3.3和4.4.3.4各项条件时,在隔离场进行隔离观察6个月。

  4.4.4 从狂犬病感染国家引入家养反刍动物、马属动物和猪:

  4.4.4.1 装运之日无狂犬病临床症状;

  4.4.4.2 装运前6个月,一直在至少12个月内没有报告发生过狂犬病病例的饲养场饲养。

  4.4.5 从狂犬病感染国家或地区引入实验室饲养的啮齿动物和兔类动物,及限制条件下饲养的兔类动物或野生哺乳动物(灵长类动物除外):

  4.4.5.1 装运之日无狂犬病临床症状;

  4.4.5.2 自出生或装运前12个月,一直在至少12个月内没有报告有狂犬病病例的养殖场饲养。

  4.4.6 从狂犬病感染国家或地区引入非限制条件下饲养的非食肉或非灵长目野生哺乳动物:

  4.4.6.1 装运之日无狂犬病临床症状;

  4.4.6.2 装运前隔离饲养6个月。

  4.4.7 从狂犬病感染国家或地区引进犬冷冻精液时,供精动物精液采集后15d无狂犬病临床症状。

  5 无狂犬病区的恢复

  发生狂犬病后,实施扑杀政策,对最后一例病例扑杀后,6个月再没有疫情发生,经监测,易感动物没有病原感染,可申请恢复无狂犬病区。

  无马鼻肺炎区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无马鼻肺炎(ER)区的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无马鼻肺炎区的建立和评估。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无疫区标准  通则》(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 农医发[2007]3文)

  《动物及动物产品流通控制规范》(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 农医发[2007]3文)

  3 缩略语和定义

  ER    马鼻肺炎(Equine Rhinopneumonitis)

  EHV  马疱疹病毒(Equine Herpesvirus)

  EHV-1马疱疹病毒1型

  EHV-4马疱疹病毒4型

  4 潜伏期

  ER的潜伏期为4个月。

  5 无ER区

  5.1 建立无ER区的基本条件符合《无疫区标准  通则》的要求;

  5.2 过去12个月内,没有发现马属动物的ER临床病例;

  5.3 在过去12个月内,对马属动物进行监测,没有发现马属动物EHV-1或EHV-4感染;

  5.4 引入马属动物符合《动物及动物产品流通控制规范》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

  5.4.1 装运之日无ER临床症状;

  5.4.2 装运前4个月,在官方报告无ER的养殖场饲养,且饲养期间无ER病例报告。

  6 无ER区的恢复

  发生ER后,对发病马属动物采取隔离、治疗措施,最后一例病例康复后,6个月再没有疫情发生,经监测,易感动物没有病原感染,可申请恢复无ER区。

  无西尼罗河热区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无西尼罗河热(WNF)区的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无西尼罗河热区的建立和评估。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无疫区标准  通则》(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 农医发[2007]3文)

  《动物及动物产品流通控制规范》(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 农医发[2007]3文)

  3 缩略语和定义

  WNF 西尼罗河热(West Nile Fever)

  WNV 西尼罗河热病毒(West Nile Virus)

  4 潜伏期

  WNF的潜伏期为15d。

  5 无WNF区

  5.1 建立无WNF区的基本条件符合《无疫区标准  通则》的要求;

  5.2 过去12个月内,没有发现WNF的临床病例;

  5.3 过去12个月内,对马属动物进行监测,没有发现马属动物的WNV感染;

  5.4 过去的12个月内,对鸟类、蚊等传播媒介进行监测,没有发现WNV感染;

  5.5. 采取有效的卫生措施防止传播媒介与马属动物直接接触;

  5.6 引入马属动物符合《动物及动物产品流通控制规范》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

  5.6.1 装运之日,无WNF临床症状;

  5.6.2 装运前15d,在官方报告无WNF的养殖场隔离饲养,且饲养期间无WNF病例报告。

  6 无WNF区的恢复

  发生WNF后,实施扑杀政策,对最后一例病例扑杀后,6个月再没有疫情发生,经监测,易感动物没有病原感染,可申请恢复无WNF区。

  无伊氏锥虫病(苏拉病)区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马属动物无伊氏锥虫病(苏拉病)区的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马属动物无伊氏锥虫病区的建立和评估。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无疫区标准  通则》(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 农医发[2007]3文)

  《动物及动物产品流通控制规范》(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 农医发[2007]3文)

  3潜伏期

  伊氏锥虫病的潜伏期为60d。

  4 无伊氏锥虫病(苏拉病)区

  4.1 建立无苏拉病区的基本条件符合《无疫区标准  通则》的要求;

  4.2 在过去12个月内 ,没有发现马属动物和相关易感动物(包括骆驼、猪、牛、羊等)苏拉病的临床病例;

  4.3 在过去12个月内,对马属动物开展监测,没有发现伊氏锥虫感染;

  4.4 对相关易感动物(包括骆驼、猪、牛、羊等)和虻等传播媒介进行监测;

  4.4.1 在过去的12个月内,没有发现伊氏锥虫病原;或

  4.4.2 采取有效的卫生措施防止传播媒介与易感动物直接接触。

  4.5 引入易感动物符合《动物及动物产品流通控制规范》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

  4.5.1 装运之日,无苏拉病临床症状;

  4.5.2 装运前60d,在官方报告无苏拉病的养殖场隔离饲养,且饲养期间无苏拉病的病例报告,经实验室诊断,血液中应不含伊氏锥虫。

  5 无苏拉病区的恢复

  发生苏拉病后,实施扑杀政策,对最后一例病例扑杀后,6个月再没有疫情发生,经监测,易感动物血液中不含伊氏锥虫病原,可申请恢复无苏拉病区。

  无马梨浆虫病区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马属动物无梨浆虫病(EP)区的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马属动物无梨浆虫病区的建立和评估。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无疫区标准  通则》(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 农医发[2007]3文)

  《动物及动物产品流通控制规范》(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 农医发[2007]3文)

  3 缩略语和定义

  EP 梨浆虫病(Equine Piroplasmosis)

  4 潜伏期

  EP的潜伏期为30d。

  5 无EP区

  5.1 建立无EP区的基本条件符合《无疫区标准  通则》的要求;

  5.2 采取了有效的措施防止蜱与马属动物接触;

  5.3 在过去12个月内,没有发现EP的临床病例;

  5.4 在过去12个月内,对马属动物进行监测,没有发现EP感染;

  5.5 采取有效的卫生措施防止传播媒介与马属动物直接接触;

  5.6 引入马属动物符合《动物及动物产品流通控制规范》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

  5.6.1 装运之日及装运前30d,无EP临床症状;

  5.6.2 装运前30d,在官方报告无EP的养殖场隔离饲养,且饲养期间无EP病例报告,并经马梨浆虫病(马巴贝虫和驽巴贝虫)诊断试验,结果为阴性;

  5.6.3 装运前30d,对动物进行驱蜱处理。

  6 无EP区的恢复

  发生EP后,实施扑杀政策,对最后一例病例扑杀后,6个月再没有疫情发生,经监测,

  易感动物血液中不含EP病原,可申请恢复无EP区。

  无日本脑炎区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无日本脑炎(JE)区的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无日本脑炎区的建立和评估。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无疫区标准  通则》(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 农医发[2007]3文)

  《动物及动物产品流通控制规范》(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 农医发[2007]3文)

  3 缩略语和定义

  JE 日本脑炎(Japanese Encephalitis)

  JEV 日本脑炎病毒(Japanese Encephalitis Virus)

  4 潜伏期

  JE的潜伏期为21d。

  5 免疫无JE区

  5.1 建立免疫无JE区的基本条件符合《无疫区标准  通则》的要求;

  5.2 在过去12个月内,没有发现JE临床病例;

  5.3 在过去12个月内,对易感动物进行监测,没有发现JEV感染;

  5.4 采取有效的卫生措施防止蚊等传播媒介、野生易感动物和其他易感动物与马属动物直接接触;

  5.5 对易感动物实施免疫接种,开展有效的免疫效果监测;

  5.6 引入易感动物符合《动物及动物产品流通控制规范》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

  5.6.1 装运之日无JE临床症状;

  5.6.2 在隔离饲养期间和运输期间,具备有避免被昆虫叮咬的措施;

  5.6.3 装运前21d,在官方报告无JE的养殖场隔离饲养,且饲养期间无JE病例报告,或

  月之间已件要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装运前7d与装运前12个月之间进行过JE免疫接种。

  6 非免疫无JE区

  6.1 符合5.1、5.2、5.3和5.4条的要求;

  6.2 在过去12个月内没有对易感动物进行JE免疫接种;

  6.3 该地区在停止免疫接种后,没有引进过JE免疫接种动物;

  6.4 引入的易感动物需按照《动物及动物产品流通控制规范》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

  6.4.1 装运之日无JE临床症状;

  6.4.2 装运前21d,在官方报告无JE的养殖场隔离饲养,且饲养期间无JE病例报告;

  6.4.3 在隔离饲养期间和运输期间,具备有避免被昆虫叮咬的措施;

  月之间已件要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66.4.4 装运前12个月没有进行过JE免疫接种。

  7 免疫无JE区转变为非免疫无JE区时,应在最后一头易感动物停止免疫接种后12个月,并能提供在这段时间内没有JEV感染的证据。

  8 无JE区的恢复

  8.1 免疫无JE区发生JE后,恢复免疫无JE区的条件:

  对发病马属动物采取隔离、治疗措施,对同群动物强化免疫接种,最后一例病例康复后,6个月再没有疫情发生,经监测,易感动物没有病原感染,可申请恢复免疫无JE区。

  8.2 非免疫无JE区发生JE后,恢复非免疫无JE区的条件:

  对发病马属动物采取隔离、治疗措施,最后一例病例康复后,6个月再没有疫情发生,经监测,易感动物没有病原感染,可申请恢复非免疫无JE区。

  无马脑脊髓炎(东方和西方)区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无马脑脊髓炎[东方和西方,EEE(WEE)]区的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无马脑脊髓炎(东方和西方)区的建立和评估。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随后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无疫区标准  通则》(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 农医发[2007]3文)

  《动物及动物产品流通控制规范》(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 农医发[2007]3文)

  3 缩略语和定义

  EEE(WEE) 马脑脊髓炎(东方和西方)(Equine Encephalomyelitis,Eastern and Western)

  EEEV(WEEV) 马脑脊髓炎(东方和西方)病毒(Equine Encephalomyelitis Virus,Eastern and Western)

  4 潜伏期

  EEE(WEE)的感染期为14d。

  5 无EEE(WEE)区

  5.1 建立无EEE(WEE)区的基本条件符合《无疫区标准  通则》的要求;

  5.2 过去24个月内,没有发现EEE(WEE)的临床病例;

  5.3 对马属动物进行监测,过去12个月没有监测出EEEV(WEEV)感染;

  5.4 对昆虫等传播媒介进行监测,在过去的12个月内,通过监测未发现EEEV(WEEV)病原;

  5.5 采取有效的卫生措施防止传播媒介与马属动物的接触;

  5.6 引入马属动物符合《动物及动物产品流通控制规范》要求,在装运之日及装运前3个月,无EEE(WEE)临床症状;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5.6.1 装运前3个月,一直在官方报告无EEE(WEE)的养殖场饲养,且饲养期间无EEE(WEE)病例报告;

  5.6.2 装运前隔离观察21d,隔离期间及运往装运地过程中,有防止媒介昆虫叮咬措施;

  5.6.3 装运前15d至1年内进行过免疫接种。

  6 无EEE(WEE)区的恢复

  发生EEE(WEE)后,实施扑杀政策,对最后一例病例扑杀后,6个月再没有疫情发生,经监测,易感动物没有病原感染,可申请恢复无EEE(WEE)区。

  无马病毒性动脉炎区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无马病毒性动脉炎(EVA)区的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无马病毒性动脉炎区的建立和评估。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无疫区标准  通则》(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 农医发[2007]3文)

  《动物及动物产品流通控制规范》(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 农医发[2007]3文)

  3 缩略语和定义

  EVA 马病毒性动脉炎(Equine Viral Arteritis)

  EVAV 马病毒性动脉炎病毒(Equine Viral Arteritis Virus)

  4 感染期

  除种公马外,马病毒性动脉炎(EVA)感染期为28d。

  5 无EVA区

  5.1 建立无EVA区的基本条件符合《无疫区标准  通则》的要求;

  5.2 过去12个月没有发生过EVA临床病例;

  5.3 过去12个月内,对马属动物进行监测,没有发现EVAV感染;

  5.4 引入马属动物符合《动物及动物产品流通控制规范》要求;

  5.4.1 引入未去势种公马,除必须在装运之日及装运前28d,无EVA临床症状外,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5.4.1.1 在装运前28d进行隔离,在装运前28d采集血清样品进行EVA检测,检测结果为阴性;

  5.4.1.2 在装运前28d内,间隔至少14d,进行两次血清样品的EVA抗体检测,结果表明抗体滴度稳定或下降;

  5.4.1.3 对6~9月龄的马在装运前28d的隔离期间内至少间隔14d采集血清样品进行EVA抗体检测,结果表明抗体滴度稳定或下降,而后进行EVA免疫接种,并定期免疫;或

  5.4.1.4 在装运前的28d进行隔离期间,进行EVA抗体检测,如果结果阴性,应立即进行EVA免疫接种,接种后21d内与其他马匹保持隔离,并定期免疫;

  5.4.1.5 EVA抗体检测结果呈阳性者:采取下列两种措施之一:

  a)在装运前12个月内,选择两匹母马进行试验性交配,并在交配之日及此后的28d内两次采集母马血清样品,进行EVA抗体检测,结果阴性;或

  b)在装运前28d,采集精液进行病毒检测,结果阴性。

  5.4.2 引入未去势雄性马属动物以外的马属动物,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5.4.2.1 在装运前28d内,在无EVA临床症状的饲养场饲养,且在装运之日无EVA临床症状以外,在装运前28d,采集血液样品进行抗体检测,结果阴性;

  5.4.2.2 在装运前28d进行隔离,无EVA临床症状,采集血清样品进行检测,结果阴性;或在装运前28d,间隔至少14d进行两次血清样品检测,结果表明抗体滴度稳定或下降;

  5.4.2.3 对6~9月龄马属动物,在装运前28d进行隔离,间隔至少14d采集两份血清样品进行EVA抗体检测,结果表明抗体滴度稳定或下降,而后进行EVA免疫接种,并定期免疫。

  5.4.3  引入精液时,其供精马应满足下列条件:

  5.4.3.1 采精前28d,在无EVA临床症状饲养场饲养;

  5.4.3.2 采精之日无EVA临床症状;

  5.4.3.3 对6~9月龄马采集两份血清样品进行EVA检测,结果表明抗体滴度稳定或下降,而后进行EVA免疫接种,并定期重复免疫;或

  5.4.3.4 采集血清样品进行EVA检测,结果阴性,而后立即进行EVA免疫接种,免疫后与其他马属动物隔离饲养21d,加强免疫;或

  5.4.3.5 采精前14d,采集血清样品进行EVA检测,并在采血之日起至采血结束后的14d内与其他马属动物进行隔离饲养;或

  5.4.3.6 采集血清样品进行EVA检测,EVA检测阳性结果者,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a)采精前12月内,选择两匹母马进行试验性交配,并在交配之日及此后28d时两次采集母马血清样品,进行EVA检测,结果阴性;或

  b)在精液采集前12月内,精液中不含病毒。

  6 无EVA区的恢复

  对发病马属动物采取隔离、治疗措施,最后一例病例康复后,6个月再没有疫情发生,经监测,易感动物没有病原感染,可申请恢复无EVA区。

  无尼帕病毒病区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无尼帕病毒病(NVD)区的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无尼帕病毒病区的建立和评估。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无疫区标准  通则》(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 农医发[2007]3文)

  《动物及动物产品流通控制规范》(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 农医发[2007]3文)

  3 缩略语和定义

  NVD 尼帕病毒病(Nipah Virus Disease)

  NiV尼帕病毒病病毒(Nipah Virus)

  4 潜伏期

  NVD的潜伏期为14d。

  5 无NVD区

  5.1 建立无NVD区的基本条件符合《无疫区标准  通则》的要求;

  5.2 在过去至少12个月内,没有发现马、猪、犬等易感动物NVD临床病例;

  5.3 在过去至少6个月内,对马属动物和猪等易感动物进行监测,未监测到NiV或特异性抗体。

  5.4 在过去的6个月内,对蚊、果蝠等传播媒介进行监测,没有发现NiV感染:

  5.5 采取有效的卫生措施防止传播媒介与易感动物直接接触;

  5.6 引入动物符合《动物及动物产品流通控制规范》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

  5.6.1 装运之日无NVD临床症状;

  5.6.2 装运前14d,在官方报告无NVD的养殖场饲养,且饲养期间无NVD病例报告;或

  5.6.3 装运前隔离观察14d,隔离期间及运往装运地过程中,防止接触野猪和果蝠。

  6 无NVD区的恢复

  发生NVD后,实施扑杀政策,对最后一例病例扑杀后,6个月再没有疫情发生,经监测,易感动物没有病原感染,可申请恢复无NVD区。

  无水泡性口炎区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无水泡性口炎(VS)区的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无水泡性口炎的建立和评估。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无疫区标准  通则》(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 农医发[2007]3文)

  《动物及动物产品流通控制规范》(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 农医发[2007]3文)

  3 缩略语和定义

  VS  水泡性口炎(Vesicular Stomatitis)

  VSV 水泡性口炎病毒(Vesicular Stomatitis Virus)

  4 潜伏期

  VS 的潜伏期为21d。

  5 无VS 区

  5.1 建立无VS区的基本条件符合《无疫区标准  通则》的要求;

  5.2 过去24个月内,没有发现VS的临床病例;

  5.3 过去12个月内,对马、猪、牛、羊等易感动物进行VSV监测,没有发现VSV感染;

  5.4 过去的12个月内,对易感野生动物进行监测,没有发现VSV病原:

  5.5 采取有效的卫生措施防止易感野生动物与其他易感动物接触;

  5.6 引入动物符合《动物及动物产品流通控制规范》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

  5.6.1 从无VS国家或地区引入易感动物:

  5.6.1.1 装运之日无VS临床症状;

  5.6.1.2 自出生或至少过去21d内在无VS国家或地区饲养。

  5.6.2 从无VS国家或地区引入野生易感动物:

  5.6.2.1 装运之日无VS临床症状;

  5.6.2.2 如果无VS国家或地区与VS感染国家或地区具有共同边界,则:

  a ) 装运前隔离观察30d,并在隔离开始至少21d后经VS诊断试验,没有发生 VSV感染;

  b) 在隔离期间及运往装运地的过程中,避免媒介昆虫叮咬。

  5.6.3 从VS感染国家(地区)或VS状况不清楚的国家(地区)引入家养易感动物:

  5.6.3.1 装运之日无VS临床症状;

  5.6.3.2 自出生或至少过去21d内一直在官方报告无VS病例的饲养场饲养,且饲养期间无VS病例报告;或

  5.6.3.3 装运前隔离观察30d,并在隔离开始至少21d后经VS诊断试验,没有发生 VSV感染;

  5.6.3.4 在隔离期间及运往装运地的过程中,避免媒介昆虫叮咬。

  5.6.4 从VS感染国家(地区)或VS状况不清楚的国家(地区)引入易感野生动物:

  5.6.4.1 装运之日无VS临床症状;

  5.6.4.2 装运在隔离检疫场隔离观察30d,并在隔离开始至少21d后经VS诊断试验,没有发生 VSV感染;

  5.6.4.3 在隔离期间及运往装运地的过程中,避免媒介昆虫叮咬。

  5.6.5 从无VS国家或地区引入反刍动物、猪和马的体内胚胎时,应满足下列条件:

  5.6.5.1 采集胚胎时供体母畜在无VS国家或地区饲养场饲养;

  5.6.5.2 胚胎采集、加工和存贮符合OIE法典关于胚胎采集、加工和存贮的要求。

  5.6.6 从VS感染国家(地区)或VS状况不清楚的国家(地区)引进反刍动物、猪和马的体内胚胎时,应满足下列条件:

  5.6.6.1 供体母畜:

  a)至少在采集前的21d及采集过程中,饲养场没有VS病例的报告;

  b)在胚胎采集前的21d进行VS诊断,没有发生VSV感染;

  5.6.6.2 胚胎的采集、加工和存贮符合OIE法典关于胚胎采集、加工和存贮的要求。

  6  无VS区的恢复

  发生VS后,实施扑杀政策,对最后一例病例扑杀后,6个月再没有疫情发生,经监测,易感动物没有病原感染,可申请恢复无VS区。

  无非洲马瘟区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无非洲马瘟(AHS)区的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无非洲马瘟区的建立和评估。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无疫区标准  通则》(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 农医发[2007]3文)

  《动物及动物产品流通控制规范》(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 农医发[2007]3文)

  3 缩略语和定义

  AHS 非洲马瘟(African Horse Sickness)

  AHSV 非洲马瘟病毒(African Horse Sickness Virus)

  4 潜伏期

  AHS 的感染期为40d。

  5 无AHS 区

  5.1 建立无AHS 区的基本条件符合《无疫区标准  通则》的要求;

  5.2 过去24个月内,没有发现AHS的临床病例;

  5.3 过去24个月内,接壤的周边国家或地区为无AHS 区;

  5.4 过去12个月内,未对家养马属动物和其他马属动物实施AHS免疫接种;

  5.5 过去12个月内,对马属动物进行监测,没有发现AHSV感染;

  5.6 引入马属动物符合《动物及动物产品流通控制规范》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

  5.6.1 来源于无AHS国家;

  5.6.2 装运之日无AHS临床症状;

  5.6.3 过去40d没进行过免疫;

  5.6.4 出生之日起或装运前至少40d在无AHS国家饲养;

  5.6.5 不经过感染国家(地区)转运;或

  5.6.6 如经过感染国家(地区)转运时有防止与库蠓接触的措施。

  5.6.7 引入马属动物精液或胚胎(卵)时,供精(卵)动物除满足5.6条款要求以外,采精或胚胎(卵)之日以及此前的60d,马属动物没有进行过免疫。

  6 无AHS 区的恢复

  发生AHS后,实施扑杀政策,对最后一例病例扑杀后,6个月再没有疫情发生,经监测,易感动物没有病原感染,可申请恢复无AHS区。

  无马鼻疽区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无马鼻疽区的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无马鼻疽区的建立和评估。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无疫区标准  通则》(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 农医发[2007]3文)

  《动物及动物产品流通控制规范》(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 农医发[2007]3文)

  3 潜伏期

  马鼻疽的潜伏期为6个月。

  4 无马鼻疽区

  4.1 建立无马鼻疽区的基本条件符合《无疫区标准  通则》的要求;

  4.2 过去36个月内,没有发现马鼻疽临床病例。

  4.3对马属动物进行监测,过去6个月内,没有发现马鼻疽临床病例和病原感染;

  4.4 对骆驼、熊、狼和狗等易感动物进行监测:

  4.4.1 在过去的6个月内,通过监测未发现病原;或

  4.4.2 采取有效的卫生措施防止骆驼、熊、狼和狗等其他易感动物与马属动物直接接触;

  4.5 引入马属动物应符合《动物及动物产品流通控制规范》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

  4.5.1 装运之日无马鼻疽临床症状;

  4.5.2 装运前6个月,一直在官方报告无马鼻疽的饲养场饲养,且饲养期间无马鼻疽病例报告;

  4.5.3 装运前30d,经马鼻疽实验室病原学或血清学检测,结果阴性。

  4.6 引入马属动物精液应符合《动物及动物产品流通控制规范》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

  4.6.1 供精马属动物无马鼻疽临床症状;

  4.6.2 供精马属动物经马鼻疽实验室病原学或血清学检测,结果阴性。

  5 无马鼻疽区的恢复

  发生马鼻疽后,实施扑杀政策,对最后一例病例扑杀后,6个月再没有疫情发生,经监测,易感动物没有病原感染,可申请恢复无马鼻疽区。

  无马传染性贫血病区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无马传染性贫血病(EIA)区的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无马传染性贫血病区的建立和评估。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无疫区标准  通则》(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 农医发[2007]3文)

  《动物及动物产品流通控制规范》(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 农医发[2007]3文)

  3 缩略语和定义

  EIA  马传染性贫血病(Equine Infectious Anemia)

  EIAV 马传染性贫血病病毒(Equine Infectious Anemia Virus)

  4 潜伏期

  EIA的潜伏期最长为3个月。

  5 无EIA区

  5.1 建立无EIA的基本条件符合《无疫区标准  通则》的要求;

  5.2 过去24个月内,没有发现马属动物的EIA临床病例;

  5.3 过去12个月内,对马属动物进行监测,没有发现EIAV感染;

  5.4 对吸血马蝇等传播媒介进行监测:

  5.4.1 在过去的12个月内,通过监测未发现EIAV感染;或

  5.4.2 采取有效的卫生措施防止传播媒介与马属动物直接接触;

  5.5 引入马属动物和引入精液的供精马属动物符合《动物及动物产品流通控制规范》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

  5.5.1 装运前48h无EIA临床症状;

  5.5.2 装运前3个月,在无EIA的饲养场饲养,且饲养期间无EIA病例报告;

  5.5.3 装运前30d期间采集的血清样品,经EIA实验室病原学或血清学检测,结果阴性。

  5.6 引入马属动物精液应符合《动物及动物产品流通控制规范》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

  5.6.1 供精马属动物无EIA临床症状;

  5.6.2 供精马属动物在无EIA的饲养场饲养,且饲养期间无EIA病例报告;

  5.6.3 供精马属动物经EIA实验室病原学或血清学检测,结果阴性。

  6 无EIA区的恢复

  发生EIA后,实施扑杀政策,对最后一例病例扑杀后,6个月再没有疫情发生,经监测,易感动物没有病原感染,可申请恢复无EIA区。

  无马媾疫区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无马媾疫区的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无马媾疫区的建立和评估。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无疫区标准  通则》(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 农医发[2007]3文)

  《动物及动物产品流通控制规范》(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 农医发[2007]3文)

  3潜伏期

  马媾疫的潜伏期为6个月。

  4 无马媾疫区

  4.1 建立无马媾疫区的基本条件符合《无疫区标准  通则》的要求;

  4.2 过去24个月内,没有发现马媾疫临床病例;

  4.3 过去12个月内,对马属动物进行监测,没有发现马媾疫锥虫感染;

  4.4 对采采蝇等传播媒介进行监测:

  4.4.1 在过去的12个月内,通过监测未发现病原;或

  4.4.2 采取有效的卫生措施防止传播媒介与马属动物直接接触;

  4.5 引入马属动物符合《动物及动物产品流通控制规范》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

  4.5.1 装运之日无马媾疫临床症状;

  4.5.2 装运前6个月,一直在官方报告无马媾疫的饲养场饲养,且饲养期间无马媾疫病例报告;

  4.5.3 装运前15d,经马媾疫病原学或血清学诊断,结果阴性。

  4.6 引入马属动物精液应符合《动物及动物产品流通控制规范》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

  4.6.1 供精马属动物无马媾疫临床症状;

  4.6.2 供精马属动物在官方报告无马媾疫的饲养场饲养,且饲养期间无马媾疫病例报告;

  4.6.3 供精马属动物经马媾疫病原学或血清学诊断,结果阴性。

  5 无马媾疫区的恢复

  对发病马属动物采取隔离、治疗措施,最后一例病例康复后,6个月再没有疫情发生,经监测,易感动物没有病原感染,可申请恢复无马媾疫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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