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34号(关于进口乌兹别克斯坦红辣椒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来源: 海关总署 更新时间:2019-08-14 点击:1130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 2019-08-13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34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家植物检验检疫局关于乌兹别克斯坦红辣椒输华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乌兹别克斯坦红辣椒进口。乌兹别克斯坦输华红辣椒应符合《进口乌兹别克斯坦红辣椒检验检疫要求》(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 进口乌兹别克斯坦红辣椒检验检疫要求

  海关总署

  2019年8月13日

  附件

进口乌兹别克斯坦红辣椒检验检疫要求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家植物检验检疫局关于乌兹别克斯坦红辣椒输华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口产品

  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种植和加工的用于食用的红辣椒(Cápsicum ánnuum)。

  三、生产设施要求

  乌兹别克斯坦输华红辣椒的农场、加工包装厂及储藏库应经中方审核认可并注册登记。

  四、植物检疫要求

  (一)进口乌兹别克斯坦红辣椒应符合中国植物检疫有关法律法规,由乌方检疫合格。

  (二)进口乌兹别克斯坦红辣椒不得带有下列检疫性有害生物:移去长针线虫Longidorus elongatus (de Man) Thorne & Swanger、大丽轮枝菌Verticillium dahliae Klebahn、芸苔油壶菌Olpidium brassicae (Woronin) P.A. Dang.、番茄斑萎病毒Tomato spotted wilt tospovirus。

  (三)进口乌兹别克斯坦红辣椒不得带有活虫、土壤,不得混有杂草种子、植物残体和砂砾等杂质。

  五、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每批进口乌兹别克斯坦红辣椒须随附乌方出具的官方植物检疫证书,并在附加声明栏中注明:“该植物检疫证书所证明的红辣椒符合中乌双方于2019年7月18日在北京、塔什干签署的关于乌兹别克斯坦红辣椒输华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的规定。”

  六、食品安全要求

  进口乌兹别克斯坦红辣椒应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七、包装要求

  进口乌兹别克斯坦红辣椒必须用干净、卫生、透气、新的材料包装。每个包装箱上应用英文标注红辣椒的品名、产地(区、市或县)、国家、农场及其注册号、加工包装厂及其注册号等可追溯信息。每一包装需用中文标出“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

  八、其他

  获得注册登记的乌兹别克斯坦红辣椒企业名单、植物检疫证书样本,请访问海关总署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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