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巴基斯坦鲜食樱桃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11号)

来源: 海关总署 更新时间:2022-11-16 点击:71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 2022-11-15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11号
实施日期: 2022-11-15
状       态: 现行
备       注: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国家食品安全与研究部有关巴基斯坦鲜食樱桃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巴基斯坦鲜食樱桃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四)《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国家食品安全与研究部关于巴基斯坦鲜食樱桃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

巴基斯坦鲜食樱桃Prunus avium L.(以下简称“樱桃”)。

三、允许的产地

巴基斯坦樱桃产地。

四、果园和包装厂注册

输华樱桃果园、包装厂、冷藏库及相关的处理设施均须在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国家食品安全与研究部的植物保护局(以下称巴方)审核备案,并由巴方将名单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批准注册。注册信息应包括名称、地址、产地及标识代码等。注册名单应在每年出口季节前,由巴方向中方提供。

五、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1.番石榴果实蝇Bactrocera correcta

2.灰圆盾蚧属Diaspidiotus prunorum

3.霍氏长盾蚧Mercetaspis halli

4.樱桃瘤蚜Myzus cerasi

5.醋栗褐蚧Eulecanium tiliae

6.桃大黑蚜Pterochloroides persicae

7.葡萄藤猝倒病菌Eutypa lata

8.嗜果小点霉Stigmina carpophila

9.大丽轮枝菌Verticillium dahliae

10.美澳型核果褐腐病菌Monilinia fructicola

六、出口前要求

(一)果园管理。

1.输华果园应建立并实施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以确保生产过程的可追溯性。维持果园卫生条件,及时清理落果、收获时剔除烂果等;执行有害生物综合防治措施(IPM),包括有害生物监测、化学或生物防治以及农事操作等控制措施。

2.巴方需针对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开展果园监测。果园有害生物监测与防治应在技术人员指导下完成,技术人员需接受巴方或其授权机构的培训。

3.针对番石榴果实蝇,输华果园须采取田间综合管理措施,包括开展监测诱捕,使用化学防治或生物防治等方法,以降低有害生物密度。监测时间应从樱桃坐果开始,直到樱桃采摘结束。出口果园内诱捕器设置的密度为每公顷至少1个,每2周检查一次诱捕器。一旦监测到番石榴果实蝇,需立即进行有效防治。

4.针对介壳虫和蚜虫,输华果园须从开花至收获期监测,每周监测一次,重点调查枝干、茎、叶和果实是否有这些有害生物。如樱桃果实上发现任何一种介壳虫或蚜虫,应立即采取措施,如化学和生物防治措施,控制有害生物的发生。

5.针对真菌,输华果园须从开花至收获期进行监测,每15天监测一次,重点调查茎、叶和果实是否有霉变等症状。如樱桃果实上发现任何一种真菌,巴方应立即采取措施,如化学和生物防治措施,控制有害生物的发生。

6.输华果园必须保留有害生物的监测和防治记录,并应要求向中方提供。防治记录必须包括在生长季节内使用的所有化学药剂的名称、活性成分、施用日期、药剂浓度及使用量等详细信息。

(二)包装厂管理。

1.输华樱桃的加工、包装、储藏和装运过程,需在巴方或其授权人员的检疫监管下进行。包装厂及冷库需具备良好的卫生条件,并具有防止有害生物再感染措施(如防虫网等)。

2.在加工过程中,樱桃须经水洗、挑拣、分级,剔除有缺陷的果实,以保证不带昆虫、螨类、烂果及枝、叶、根和土壤。使用杀菌剂浸泡樱桃果实,控制果实的侵染性病害。

3.包装好的樱桃应立即入库,并单独存放。装运过程应当做好对水果和运输工具的防护,避免受到有害生物的再次感染。

(三)包装要求。

1.樱桃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未使用过,符合中国有关植物检疫要求。包装箱如有通气孔,应使用防尘网或带有微孔的包装袋以防害虫进入(最大孔径1.6 mm)。如使用木质包装,须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ISPM 15)的要求。

2.每个包装箱上应用英文标注水果名称、国家、产地(区、市或县)、果园和包装厂名称或其注册号等信息。每个包装箱和托盘须以中文或英文标注“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或“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四)检疫处理要求。

所有输华樱桃必须采取冷处理,冷处理指标要求如下:

温度要求 处理时间
0.56ºC或以下 18天
1.11ºC或以下 20天
1.67ºC或以下 22天

(五)出口前检疫。

冷处理需在巴方授权人员的监管下,按照出口前冷处理操作程序(见附件1)或出口运输途中冷处理操作程序(见附件2)实施。

1.贸易开展后的两年内,巴方或其授权人员应按2%的比例对输华樱桃实施出口检验检疫,并对其中可疑果进行剖果检查。如果未发现检疫问题,抽样比例降低到1%。

2.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整批货物不得出口中国。巴方应查明原因,并采取纠正措施。同时,保存查获记录,应要求提供给中方。

(六)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1.经检疫合格的,巴方应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注明果园和包装厂名称或注册号,并在附加声明中注明:“This consignment of cherries complies with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Export of Fresh Cherries from Pakistan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any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该批货物符合巴基斯坦鲜食樱桃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2.对于实施出口前冷处理的樱桃,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上注明检疫处理方式、处理温度、持续时间及处理设施名称或编号等信息。对于实施运输途中冷处理的,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上标注“Cold treatment in transit”(途中冷处理),并注明冷处理的温度、处理时间、集装箱号码及封识号码等。

七、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樱桃到达中国进境口岸时,中国海关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检验检疫。

(一)有关证书和标识核查。

1.核查进口水果是否获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第六条第(六)款规定。

3.核查包装箱上的标识是否符合第六条第(三)款规定。

4.对于出口前实施冷处理的货物,检查巴方签字确认的冷处理报告以及果温探针校正记录;对于运输途中实施冷处理的货物,检查冷处理报告、果温探针校正记录等。

(二)进境检验检疫。

1.输华樱桃应从中方允许进口水果的口岸进境。

2.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对输华樱桃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三)不合格处理。

1.如发现樱桃来自未经批准的果园、包装厂或冷处理设施,则该批货物不准进境。

2.如冷处理被认定无效,则该批货物将被采取到岸冷处理(如确认为冷藏集装箱,且仍可在本集装箱内进行)、退回、销毁等措施。

3.如发现中方关注的任何检疫性有害生物,该批货物将作退回、销毁或除害处理。中方将立即通知巴方,并视情况暂停本出口季相关果园、包装厂的樱桃输华资格。巴方应开展调查,查明原因并采取相应改进措施。中方将根据对巴方所采取改进措施的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取消暂停措施。

4.如发现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则该批货物作退回、销毁或除害处理。中方将立即向巴方通报,巴方应开展调查,查明原因并采取相应改进措施。

八、符合性审查

贸易开始前,在巴方的协助下,中方可对巴基斯坦输华樱桃产区进行实地考察或远程视频检查,确保其符合本检疫要求中的相关规定。

九、回顾性审查

中方将根据疫情动态或口岸截获记录开展进一步风险评估,并与巴方协商,以适时调整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或相应检疫风险控制措施。

特此公告。

附件:1.出口前冷处理操作程序.doc

2.出口运输途中冷处理操作程序.doc

海关总署

2022年11月15日

公告正文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巴基斯坦鲜食樱桃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巴基斯坦鲜食樱桃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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