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通知(苏市监办〔2019〕3号)

来源: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19-03-29 点击:1512

发布单位: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9-01-04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苏市监办〔2019〕3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在全省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18〕137号)要求,现就我省市场监管(工商)部门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工作通知如下:

  一、改革事项与改革方式

  本次“证照分离”改革,市场监管(工商)部门共涉及8项改革事项(不含药品、化妆品及医疗器械类事项)、三种改革方式。具体事项为:

  1.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改革方式为“优化准入服务”;

  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改革方式为“优化准入服务”;

  3.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改革方式为“优化准入服务”;

  4.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改革方式为“实行告知承诺”;

  5.小餐饮、小食杂的经营许可,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

  其中,小餐饮经营的改革方式为“审批改为备案”,小食杂经营的改革方式为“实行告知承诺”,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的改革方式为“优化准入服务”;

  6.食品生产许可(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改革方式为“优化准入服务”;

  7.食品销售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已合并为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销售类别中,预包装食品销售许可的改革方式为“实行告知承诺”。餐饮服务许可的改革方式为“优化准入服务”;

  8.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除外),改革方式为“优化准入服务”。

  二、落实配套管理措施

  此次“证照分离”改革自11月10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实施。为保证改革工作顺利开展,省市场监管局已就上述改革事项逐项落实了具体管理措施(详见附件)。其中,就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预包装食品销售许可(含小食杂经营)等事项,省局前期已分别印发《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有关事项通知的实施意见》(苏市监办〔2018〕7号)《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贯彻落实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实行告知承诺改革有关事项的实施意见(暂行)》(苏市监办〔2018〕47号)《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加快推进食品经营许可改革工作的通知》(苏市监办〔2018〕53号)《关于试点推行预包装食品“告知承诺制”有关事项的函》(苏食药监食通便函〔2018〕44号),此次“证照分离”改革仍按上述文件执行。改革中涉及药品、化妆品及医疗器械类的改革事项配套管理措施由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另行制定并下发。

  三、有关要求

  (一)加快信息共享。“证照分离”改革后,各地市场监管(工商)部门要积极推广网上业务办理,压缩审批时限,加强部门间信息沟通,充分利用江苏省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及省政务办电子证照库的平台资源优势,推动在线共享、获取核验营业执照、相关电子证照等材料,推广市场监管(工商)部门“证照联办”工作,更大范围、更深层次实现市场主体相关信息的归集共享和业务协同,积极有效化解群众办事“堵点”。

  (二)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各地市场监管(工商)部门应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进一步完善“证照分离”改革管理措施。加强和改进日常监管,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不断提高监管效能。

  (三)加强检查推进。各地要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充分调动推进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鼓励和支持创新开展工作。及时收集整理改革中取得的经验,加强宣传,积极引导,及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以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

  附件:1.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照分离”优化服务改革措施

  2.关于食品餐饮许可“证照分离”改革措施

  3.关于优化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许可“证照分离”改革措施

  4.关于优化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照分离”改革措施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月4日

  附件1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照分离”优化服务改革措施

  根据省政府关于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有关工作要求,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许可事项实施优化准入服务,措施如下:

  一、提升许可服务质量

  减少企业申报材料,法规规范没有要求的材料一律不要求申请单位提交,能够在线获取营业执照及其他政府部门许可证明材料的,一律不再要求申请单位提交。制定受理环节工作标准,规范行政许可受理、审查、发证行为。科学压缩审批时间,推行即办件“当场办结”、普通件“一日受理”、“一月发证”制度。全面实行无纸化受理,全程推行网上办理,100%实现“网上办、快递送、不见面”。

  二、规范许可评审行为

  推进许可鉴定评审方式改革,按照《江苏省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办法(试行)》,严格评审机构、评审人员条件,规范评审的具体时限、程序,严肃评审纪律。继续通过竞争性购买技术服务方式产生鉴定评审机构,不收取企业任何费用,其所需经费纳入财政资金承担,减轻企业负担。建立有进有出动态管理的评审人员专家队伍,科学派遣使用,规范评审行为。加强特种设备鉴定评审报告审查力度,组织评审质量抽查,不规范评审、评审结果不实的重新组织评审,切实提高许可质量。

  三、深化许可改革力度

  试行特种设备许可4到期续期换证申请免评审,对于取证期间没有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企业承诺生产条件、工艺、管理制度等许可条件没有发生实质变化的,免予现场许可评审,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构建有效的双重预防体系,提升检查工作科学性、有效性。一是根据我省特种设备风险情况确定当年检查重点,督促各地开展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二是进一步探索创新监督抽查工作的实效性和有效性,以“双随机、一公开”、购买服务等形式对全省特种设备生产获证单位进行监督抽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三是完善后处理机制,通过网络公告形式通报存在问题较严重的单位,增强透明性,发挥公众监督作用。督促各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认真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对存在问题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查,督促全面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附件2

  关于食品餐饮许可“证照分离”改革措施

  为进一步简政放权,创新政府管理方式,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快推进食品经营许可改革工作的通知》(国市监食经〔2018〕213号)要求和省局《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苏市监〔2018〕1号)精神,特提出以下《食品经营许可(餐饮服务类)》“证照分离”改革措施:

  一、优化准入服务

  一是压缩许可时限。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食品经营许可的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二是推广“证照联办”。2018年12月10日起,全省范围推广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证照联办”。按照“一次申请、同步受理、合并审查、一窗发放”的办理流程,实行统一受理证照办理申请、统一告知所需全部材料、统一流转审批、统一发放证照。

  三是优化许可管理。餐饮服务经营者申请在就餐场所销售预包装食品,不需在食品经营许可证标注销售类经营项目。新发放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取消“日常监督管理人员”项。

  四是网上业务办理。实施食品经营者登录市场监管局官网“江苏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系统”网上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自建食品经营许可管理系统的南京、南通等地,要实行系统互联,网上办理。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经营(餐饮服务类)监管,深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工作,按照原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印发《关于加强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地区食品经营(餐饮服务类)准入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苏食药监食餐〔2018〕92号),强化对食品经营(餐饮服务类)许可准入的事中事后监管。

  三、施行小餐饮备案和监督管理

  根据《省政府关于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17〕159号)要求,原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于2018年4月18日印发《微型餐饮备案和监督管理指导意见》(苏食药监食餐〔2018〕62号,以下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明确了微型餐饮定义、备案部门、备案条件、程序、备案材料、备案有效期及备案后的监督管理等方面内容,特别是明确微型餐饮备案和监督管理要结合信用管理,发挥事中事后监管和信用管理作用,并规定了微型餐饮备案所需要符合的食品安全条件、食品安全承诺书等申请相关文书模板、备案部门处理文书,确保备案部门工作中有据可依、有标可循。此次改革针对的小餐饮为经营场所固定且使用面积60平方米以下(含60平方米)、从业人员较少、经营品种风险较低、符合食品安全基本条件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即《指导意见》中的微型餐饮。小餐饮备案相关事项,沿用《指导意见》中的实施方案,在全省范围对小餐饮实行备案管理。

  附件3

  关于优化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许可“证照分离”改革措施

  为进一步完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以下简称特殊食品)生产许可申报流程、精简审批材料、缩短审批时限、优化准入服务,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在全省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现制定如下措施:

  一、优化准入服务,压缩审批时限

  一是规范行政审批流程。按照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有关许可的法律法规和省政务办的要求,进一步规范特殊食品生产许可的工作程序和审批时限,取消不必要的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

  二是精简行政审批材料。精简不必要的申报材料,取消生产场所房屋、土地产权证明、租赁协议复印件。取消三批产品外检测报告,只需要提供一份报告。洁净厂房的检测报告仅在首次提供,无需每次都提供一年内的检测报告。取消环评、消防等前置许可项目。

  三是缩短行政审批时间。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工作要求,严格压缩食品生产许可时限1/3。对同剂型同工艺的产品,企业声称生产条件无变化,免于现场核查,企业材料审查合格后,直接进入审批环节。需要现场核查的企业,只要满足相关许可判定标准,不影响产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先发证后整改。

  二、全程在线审批,过程公开透明

  一是公开许可工作指南。按照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有关许可的法律法规和省政务办的要求,在江苏政务服务网公示特殊食品生产许可的工作程序、工作流程和办事指南,提供每项材料的样例,明确相关申报要求。

  二是实现全程网上审批。继续优化食品生产许可系统,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系统试运行稳定情况,适时取消相关纸质材料的见面提交申请,实现特殊食品生产许可全程电子化,申请人在线自行打印受理通知书,真正实现“网上报、网上审、不见面”,进一步提升特殊食品生产许可服务效能。

  三是公开行政审批信息。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限,适时公布审批人员、审批进度及办理结果,申请人可适时在线查询申请事项的审批人员、审批进度及审批结果,实现阳光审批。对已经许可的生产企业许可情况及时在省局网站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三、严把准入关口,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一是严格实施生产许可。建立健全特殊食品生产许可的相关制度,规范审查检查程序。严格按照受理、资料审查、现场审查、审批的程序进行。在现场审查中,组织专家、检查员按照特殊食品相关许可审查的要求进行严格审查,严把许可准入关。

  二是强化日常监督检查。按照属地原则,落实日常监管责任,按照年度监管工作要求,加强对各地日常监管工作的检查,主要是对监管人员是否定期赴现场检查、是否严格监管、是否认真填报检查事项进行监督检查。省局每年也按照一定比例开展飞行检查,指导督促各地落实属地监管责任。

  三是实施分类分级监管。以信用评价等信息为基础,建立健全企业诚信档案,依据监管对象信用等级、生产经营状况、违法违规行为等,将监管对象分为不同类别,实行分类监管。对违法违规、失信企业和高风险企业要根据情况适当增加检查频次,实行重点管理。

  附件4

  关于优化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照分离”改革措施

  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在全省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食品生产监管工作实际,现就优化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照分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制定措施如下:

  一、优化准入服务,压缩许可时限

  一是明确工作程序、工作流程和办事指南。按照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有关许可的法律法规和省政务办的要求在江苏政务服务网公示了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工作程序、工作流程和办事指南,并提供了每项材料的样例,明确了相关申报要求。

  二是压缩许可时限。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要求,将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法定许可时限从原来的20个工作日压缩1/3,并将现场核查的技术审评时间也压缩了3个工作日。

  三是精简审批材料。按照统一部署,在江苏省食品生产许可信息系统中实现在线获取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不需企业重复提交。

  四是督查食品生产许可下放效果。运用食品生产许可质量跟踪监督等方式对承接许可的下级机关进行调研和督查,发现接不住、管不好的,督促整改,并通报当地政府。

  对于我省食品小作坊登记工作,推行营业执照、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联办制度。推广网上业务办理,压缩登记时限,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工作。公示登记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依据《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卫生规范》,制定《江苏省食品小作坊日常监督检查表》,加强食品小作坊事中事后监管。具体登记工作由县级市(区、县)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实施。

  二、明确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为了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加强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事中事后监管,原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于2018年5月28日下发《关于加强“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地区食品生产企业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苏食药监食生〔2018〕94号),对改革试点地区加强食品生产企业事中事后监管提出了具体要求。主要有:一是明确试点地区加强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事中事后监管的责任主体。二是明确了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种类。主要有日常监督检查、食品生产许可质量跟踪监督、飞行检查等监督检查类别。三是明确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其他配套措施。主要有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制度、食品生产企业安全信息公示栏制度、食品生产企业黑名单制度。优化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照分离”在全省推开后,请各设区市在加强食品生产企业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中按照《关于加强“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地区食品生产企业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苏食药监食生〔2018〕94号)有关要求一并执行。

  三、信息化精准监管,提高许可和事中事后监管的方便性、快捷性和可追溯性

  一是全省食品生产许可申报企业和许可机关使用全省食品生产许可信息系统分别进行食品生产许可材料的申报和审批。方便企业在线提交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实现了“不见面”审批,有利于企业快速提交许可申请;同时也有利于全省食品生产许可审批机关快捷审批、许可审批节点公开、许可信息统一归档收集上报总局及社会公示,实现了许可全过程的公开及可追溯要求。

  二是全省食品生产监管机构使用食品生产监督检查信息系统进行监督检查,涵盖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日常监督检查、食品生产许可质量跟踪监督、飞行检查和体系检查等各种监督检查。该系统的使用为全省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提供了信息化手段,有利于全省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数据的收集、统计、分析和统一运用,为全省食品生产监管提供决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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