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辽宁省人民政府 更新时间:2019-03-19 点击:1217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业经2019年2月28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唐一军
2019年3月8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和推进机构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省政府对有关规章进行了清理。现决定:
废止《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等5件省政府规章。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
附件
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
1.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
(1994年3月3日省政府公布,省政府令第39号)
2.辽宁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1998年1月21日省政府公布,省政府令第86号)
3.辽宁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
(2002年10月28日省政府公布,省政府令第148号)
4.辽宁省名牌产品认定和保护办法
(2003年1月12日省政府公布,省政府令第153号)
5.辽宁省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办法
(2004年6月27日省政府公布,省政府令第173号)
声明:
① 本网站所有原创/整理的文章、图表、数据、资料,版权均为食安通(www.eshian.com)所有,如需转载,须注明“来源:食安通(www.eshian.com)”,
② 本网站转载其他网站、媒体的文章、图表等内容,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赞同其观点或对其真实性负责。如需转载,需保留 “来源:XXX” (非食安通)。如有相关内容侵权,请通知我们,联系电话:010-6219-9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