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关于定点市场清查和认定结果的通报(农市发〔2018〕6号)

来源: 农业农村部 更新时间:2018-11-30 点击:1340

发布单位:农业农村部
发布日期: 2018-11-21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农市发〔2018〕6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业农村、农牧、农村经济)、畜牧兽医、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各有关定点市场:

  为进一步加强定点市场管理,发挥定点市场在带动产销、搞活流通、保障供应和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等方面的示范带动作用,根据《农业部定点市场管理办法》规定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产品批发市场调查和定点市场复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农办市〔2018〕11号)要求,我部对2013年确定的农业农村部定点市场进行了一次全面复查。依据复查结果和各级农业农村部门的推荐意见,认定北京新发地农产品批发市场等745家市场为农业农村部定点市场,取消北京城北回龙观农产品批发市场等194家市场的农业农村部定点市场资格。

  各定点市场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对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充分发挥农业农村部定点市场在创新交易方式、提高流通效率、促进农民增收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依法经营并自觉接受所在地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配合和协助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农产品产销对接;加强市场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批发市场现代化升级改造,全面提升市场的综合服务功能和辐射带动能力;加快推进市场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市场信息收集发布平台,完善信息收集和报送制度,及时反映市场流通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发挥信息引导生产、流通和消费的积极作用;规范市场运作,强化运行管理,发展电子结算、电子商务、连锁经营等新型流通方式,提高流通效率;严格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切实有效开展农药、兽药残留检测,确保上市交易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各省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市场的指导和扶持。根据市场建设和发展需要,指导定点市场编制改扩建规划,协调推动制定和实施有利于定点市场发展和规范运营的政策措施;积极争取协调国家政策性投资、贷款,支持定点市场的建设和发展;加强对定点市场的信息服务,促进定点市场间信息沟通和交流,提升定点市场提高应对市场变化的能力;帮助定点市场与贫困地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现代农业产业园等建立产销联系,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定点市场管理人员业务培训、农产品产销对接等活动。

  被取消定点资格的市场,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不得再使用农业部定点市场、农业农村部定点市场名称。所在地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近期要对辖区内取消定点资格市场的牌匾、宣传标志使用等情况进行一次集中清理和检查。

  附件:1.农业农村部定点市场名单

  2.取消农业农村部定点市场资格的市场名单

  农业农村部

  2018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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