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海关总署 更新时间:2018-11-29 点击:1989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7号)配套执行的《海关认证企业标准》(含通用标准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单项标准)予以发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8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海关认证企业标准说明
2.海关认证企业标准(高级认证—通用标准)
3.海关认证企业标准(一般认证—通用标准)
4.海关认证企业标准(高级认证—进出口收发货人)
5.海关认证企业标准(一般认证—进出口收发货人)
6.海关认证企业标准(高级认证—报关企业)
7.海关认证企业标准(一般认证—报关企业)
8.海关认证企业标准(高级认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9.海关认证企业标准(一般认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海关总署
2018年11月22日
声明:
① 本网站所有原创/整理的文章、图表、数据、资料,版权均为食安通(www.eshian.com)所有,如需转载,须注明“来源:食安通(www.eshian.com)”,
② 本网站转载其他网站、媒体的文章、图表等内容,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赞同其观点或对其真实性负责。如需转载,需保留 “来源:XXX” (非食安通)。如有相关内容侵权,请通知我们,联系电话:010-6219-9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