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和《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的通知(农牧发〔2019〕2号)

来源: 农业农村部 更新时间:2019-01-07 点击:7760

发布单位:农业农村部
发布日期: 2019-01-02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农牧发〔2019〕2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

  为进一步强化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切实落实国务院关于禁止用餐厨剩余物饲喂生猪等有关要求,规范实施生猪及生猪产品检疫工作,我部对《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和《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进行了修订。非洲猪瘟应急响应期间,农业农村部对检疫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各地要高度重视生猪及生猪产品检疫工作,探索并逐步建立检测出证制度,不断提升检疫工作水平。要确保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队伍稳定,人员充足,专人专岗,切实有效履行检疫职责。

  现将上述检疫规程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生猪产地检疫规程〉和〈生猪屠宰检疫规程〉的通知》(农牧发〔2018〕9号)中附件《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和《农业部关于印发〈跨省调运种禽产地检疫规程〉及〈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的通知》(农医发〔2010〕33号)中附件2《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同时废止。

  附件:1. 生猪产地检疫规程

  2.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

  3. 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

  农业农村部

  2019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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