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压缩国境口岸卫生许可审批时限的公告(2018年第173号)

来源: 海关总署 更新时间:2018-11-21 点击:1494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 2018-11-21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2018年第173号
实施日期: 2019-01-01
状       态: 现行
备       注:

  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证照分离”改革的决策部署,释放企业创新创业活力,推进营商环境法制化、国际化、便利化,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要求,决定将项目编码26003的许可事项“口岸卫生许可证核发”审批时限压缩至13个工作日,各主管海关应当自受理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申请之日起13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此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过渡期内审批时限不变。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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