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哥伦比亚口蹄疫传入我国的公告(2018年第158号)

来源: 海关总署 更新时间:2018-11-02 点击:1240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发布日期: 2018-10-30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2018年第158号
实施日期: 2018-10-30
状       态: 现行
备       注:

  2018年10月11日,哥伦比亚官方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紧急通报,该国塞萨尔省(Cesar)发生1起O型口蹄疫疫情,疫点位于此前我国认可的口蹄疫免疫无疫区内。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哥伦比亚输入偶蹄动物及其相关产品,停止签发从哥伦比亚输入偶蹄动物及其相关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启运的来自哥伦比亚的偶蹄动物及其相关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启运的来自哥伦比亚的偶蹄动物及其相关产品要加强检疫,经检疫合格后方可放行。

  三、禁止寄递或旅客携带来自哥伦比亚的偶蹄动物及其相关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四、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进境船舶、航空器和铁路列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哥伦比亚的偶蹄动物及其相关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且在我国境内停留或者运行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启封动用。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做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五、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哥伦比亚的偶蹄动物及其相关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七、各级海关、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内容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18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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