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校园及周边食品销售监管工作的通知(黑食药监办食通〔2018〕116号)

来源: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18-10-25 点击:1067

发布单位: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8-10-24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黑食药监办食通〔2018〕116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森工总局、省农垦总局工商局:

  为加强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监管,严防严管严控学校食品安全风险,切实保障广大师生食品安全,结合《关于开展全省高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黑食药监规〔2018〕17号)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校园及周边食品销售监管工作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严格规范校园内食品销售行为

  (一)以主体资格为重点,进行全面排查。对高校(大、中专院校)及中、小学校园内的食品经营主体(销售类),如校园内食品超市、食杂店、设立在食堂内的独立食品销售柜台、现场制售等食品销售单位的主体资格,要逐一排查,不疏不漏,不留死角盲区,切实做到底数清、情况明。重点检查是否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实际经营范围、经营地址是否与许可证一致。对无证经营及不符合条件的要督促整改,达到许可条件后,依法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针对在校园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非校办食品销售单位,要实行依法严格审批,不符合食品经营许可条件的,坚决依法取缔。

  (二)以经营行为为重点,开展监督检查。一是检查食品销售单位是否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查看索证索票是否齐全、货票是否对应等问题;销售食用农产品是否按规定索取“产地证明”等合格证明文件,是否如实记录相关信息。二是检查食品销售单位是否存在销售过期食品、假冒伪劣或者“三无”食品、散装食品标签标注不规范、虚假宣传、不按特定贮存条件存放及销售食品、食用农产品等行为。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当场提出整改要求并及时对整改结果进行复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

  二、加强校园周边食品安全监管

  要以校园周边,特别是中、小学周边的食品小超市(小食杂店)为重点场所,加大执法检查力度,重点检查无证经营食品、经营的食品来源不明、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不规范等突出问题。要按照《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规定,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执法协作,依法严厉查处流动摊贩销售和制售不合格食品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清除校园周边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三、加强协作配合和信息反馈

  (一)各地要将加强“校园周边食品安全”监管作为食品销售环节的重中之重,省检察机关也将“校园周边食品安全”纳入到公益诉讼专项活动百日攻坚活动中。各级食药监管部门要按第四季度食品销售监管工作重点要求,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并主动加强与当地教育、城市管理执法、公安等部门的沟通协调,齐抓共管学校食品安全。

  (二)各地要认真总结排查整治工作情况,准确统计数据,真实记录并报告存在问题及原因、对策措施等,对检查行动中好的经验做法也要及时向上级食药监管部门反馈。

  (三)各市(地)食药监管部门要在11月10日前完成校园及周边食品销售单位排查统计工作(即附表上半部分内容),并于此日期前将阶段性工作情况及《全省校园及周边食品销售单位排查监管情况统计表》(附件)报省局食品流通监管处。12月10日前报送整体工作情况及统计表。

  联系人:赵力

  电 话:0451-88313158,15663800523

  邮 箱:sljc090512@163.com

  附件:全省校园及周边食品销售单位排查监管情况统计表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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