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政策性粮食库存大清查试点统计数据分解登统工作的通知(皖粮调网函〔2018〕99号)

来源: 安徽省粮食局 更新时间:2018-10-08 点击:1154

发布单位:安徽省粮食局
发布日期: 2018-09-30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皖粮调网函〔2018〕99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淮北、芜湖市及所辖县区粮食局:

  为做好试点市政策性粮食库存统计数据分解登统工作,根据《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做好政策性粮食库存大清查试点分解登统和检查表格填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粮办发〔2018〕292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实际储存库点进行分解登统

  此次我省粮食库存检查范围包括中央储备粮、最低收购价粮、地方储备粮(含省、市、县三级储备粮,下同)、地方政策性粮以及存储政策性粮食企业的商品粮。试点市、县粮食局及相关承储企业负责将地方储备粮、地方政策性粮以及承储政策性粮食的地方企业商品粮9月末库存统计数据分解登统至实际承储库点,填报《政策性粮食承储企业库存大清查试点分解登统表》(附件1)。试点分解登统表的地方储备粮、地方政策性粮合计数必须和9月份统计报表期末库存数完全一致,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二、对登统表进行逐级审核上报

  10月10日前,试点县粮食局负责对各企业上报的试点分解登统表进行审核、汇总,并报送给市粮食局;10月12日前,试点市粮食局负责对各县报送的分解登统表以及市直企业的分解登统表进行审核、汇总,报送省粮食局。10月13日前,省粮食局负责将试点市报送的分解登统表进行审核、汇总。市县纸质分解登统表经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加盖公章,同时报送电子版。

  三、对登统表进行整合

  10月15日前,省粮食局会同中储粮安徽分公司对分解登统数据进行审核、合并,并将国家粮食局或外省分送我省的库点名单及库存数量并入,整合形成《政策性粮食承储企业库存大清查试点合并登统表》(附件2),并根据省市普查分工要求分解至相关单位作为普查工作依据。

  各有关单位在根据上述要求做好分解登统工作的同时,要严格按照《统计法》和国粮办发〔2018〕252号文件要求,以2018年9月末统计结报日为时点,在前期预分解登统表的基础上,填报《粮食库存大清查政策性粮食承储企业粮食库存分解登统表》和《粮食库存大清查政策性粮食承储企业货位明细表》。

  附件:1. 政策性粮食承储企业库存大清查试点分解登统表

  2. 政策性粮食承储企业库存大清查试点合并登统表

  安徽省粮食局

  2018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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