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粮食行业协会关于印发《“燕赵好粮油”产品遴选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粮协发〔2020〕12号)

来源: 河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更新时间:2020-07-29 点击:1095

发布单位:河北省粮食行业协会
发布日期: 2020-07-28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冀粮协发〔2020〕12号
实施日期: 2020-07-28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粮食行业协会,各会员单位:

    现将《“燕赵好粮油”产品遴选及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粮食行业协会


    2020年7月28日

    河北省“燕赵好粮油”产品遴选及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 粮食和储备局关于深入实施“优质粮食工程”的意见》(财建〔2019〕287号)、《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优质粮食工程”各子项实施指南的通知》(国粮规〔2019〕183号)及《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省级“好粮油”产品遴选工作的通知》(国粮办规〔2020〕175号)要求,切实做好“燕赵好粮油”产品遴选及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燕赵好粮油”产品,是指符合“燕赵好粮油”产品检验指标,有地域特色、有品牌影响力、消费者认同度高的产品。

    第三条  产品遴选遵循科学、公平、公开、公正、自愿的原则,实行一品一报。

    第四条  河北省粮食行业协会为遴选实施主体,负责“燕赵好粮油”产品遴选的组织和实施工作。河北省粮油质量检测中心提供技术支持,包括提供检测标准和技术指导等服务。

    各市可根据工作需要确定适合的社团组织为遴选实施主体。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产品范围:小麦粉、挂面、大米、食用植物油,杂粮杂豆、食用玉米等。

    第六条  申报条件

    (一)申报企业注册地、生产地在河北省辖区内,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

    (二)申报产品主要原料产地应当为河北省辖区内,产品正式投放市场三年以上,具有一定的市场占有率、较高的知名度和品牌辐射力;

    (三)在国内注册商标两年以上,注册商标有效、注册范围涵盖申报产品;

    (四)产品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组织生产,具备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五)产品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市场销售量、知名度居省内同类产品前列,在本省粮食经济中占有重要位置;

    (六)有稳定的销售渠道和完善的售后服务,消费者满意程度高。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能申报“燕赵好粮油”产品:

    (一)使用国(境)外商标的;

    (二)近三年内产品被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抽查为不合格的;

    (三)近三年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四)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三章  产品遴选程序

    第八条  申报企业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燕赵好粮油”产品申报书》;

    (二)有检验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6个月内的申报产品检测报告;

    (三)申报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等资质证明材料;

    (四)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商标注册证书、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9001)、食品安全管理体系(ISO22000);

    (五)企业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企业信用等级证明,近两年度企业财务报表。

    第九条  按照属地原则逐级申报。

    县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将符合条件的企业材料和汇总表上报市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或委托的社团组织);

    没有县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的,可直接向市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或委托的社团组织)申报;

    市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或委托的社团组织),对各县和企业申报的材料进行市级审核,出具推荐意见报河北省粮食行业协会。各地遴选推荐产品要注重产品品质、地域文化和传统特色,并对产品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

    第十条  河北省粮食行业协会组织有关专家对各地推荐的“燕赵好粮油”产品进行省级评审。专家组成员应包含粮油品质、营养、安全、质检、加工等方面的专家。省级评审可采取书面审核、现场考察、产品抽检等方式,对申报产品原料来源、生产过程控制、产品质量、质量管理体系、销售服务体系和追溯制度等进行评审,出具评审建议。

    第十一条  河北省粮食行业协会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综合考虑产品质量、品牌效应、产品销售量、市场占有率、地方特色等,研究确定“燕赵好粮油”产品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产品经公示无异议的,由河北省粮食行业协会授予“燕赵好粮油”产品称号。

    第十三条  遴选结果运用。

    (一)列入“燕赵好粮油”产品名录;

    (二)对入选“燕赵好粮油”名录的产品在公共媒体上进行宣传;

    (三)择优向中国粮油学会推荐申报“中国好粮油”产品。

    第四章  产品管理

    第十四条  “燕赵好粮油”产品遴选每年组织评审一次,有效期2年。

    第十五条  “燕赵好粮油”产品实行动态管理。河北省粮食行业协会将每年开展1-2次“燕赵好粮油”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定期发布测评报告。各地按照属地原则,定期对“燕赵好粮油”产品进行监督管理,督促企业严格执行相关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燕赵好粮油”产品称号,且企业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燕赵好粮油”产品。

    (一)企业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情况;

    (二)抽检不符合“燕赵好粮油”标准的;

    (三)企业发生产品质量问题和安全生产事故的;

    (四)企业生产经营出现问题,不能继续履行企业责任的;

    (五)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五章  标志管理

    第十七条  “燕赵好粮油”标志由河北省粮食行业协会设计、注册,并对使用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被评为“燕赵好粮油”的产品,有效期内可以在“燕赵好粮油”产品包装、说明书及公共媒体宣传中使用“燕赵好粮油”标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粮食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燕赵好粮油”产品申报书

    “燕赵好粮油”产品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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