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关于切实做好流通领域检疫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

来源: 青海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更新时间:2018-08-10 点击:1176

发布单位:青海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发布日期: 2018-08-08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州动物卫生监督所,各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

  8月1日辽宁省沈阳市发生一起非洲猪瘟疫情,这是我国境内首次发现。根据8月7日全国非洲猪瘟防治工作紧急视频会议精神,为严防非洲猪瘟疫情传入我省,切实做好流通领域检疫监管工作,现就有关要求紧急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防范非洲猪瘟工作的重要性。

  非洲猪瘟是由非洲猪瘟病毒所引起的具有很高传播率和致死率的猪传染病,其强毒株所致死亡率高达100%,被我国列为一类动物疫病。当前针对该病没有有效的预防免疫手段,且疫病传播途径十分复杂,给防范工作带来很大压力。各地要充分认识防范非洲猪瘟疫情的紧迫感,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依法落实各项检疫监管措施,高度警惕疫情传入风险,全力以赴做好防范工作。

  二、暂停调入产自辽宁省的生猪及其产品。

  各地要严格落实《动物防疫法》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从即日起暂停受理产自辽宁省的生猪及其产品检疫备案和检疫审批工作,并通知辖区生猪定点屠宰场和冷鲜肉经营者暂停调运经营产自辽宁省的生猪及其产品。

  三、严格依法落实动物、动物产品调运规定。

  根据《青海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各地要严格落实动物、动物产品调运申报备案工作,保证调运动物、动物产品来自非疫区,来自合法的养殖场、屠宰加工厂;进一步加强指定公路通道检查管理,各公路检查站要严格做好报检、抽检和车辆消毒工作,对未经指定公路通道运输的经营者,各地要配合公路检查站加强教育工作,对违法者进行依法查处。

  四、加强动物调运风险管理工作。

  各地要认真落实调运动物落地观察等措施,对调运动物安全质量主动开展评价工作;要积极与产地动监机构联系,必要时派员深入产地开展调查和疫病风险评估工作;各地要密切关注网站调入动物信息,对异常信息要及时进行核实;省上将依法组织开展不定期调入动物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及时发布风险警示信息。

  五、认真做好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工作。

  各地要认真履职,尽心尽责做好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工作,贯彻执行畜牧兽医执法“六条禁令”和“五不得”规定,做好病死、病害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疑似情况立即报告当地农牧局。对履职尽责不力的,任何单位和个人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动物疫情的,影响疫病防治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

  六、组织开展动物防疫专项执法检查。

  各地要切实加强生猪及其产品的检疫监管,立即组织对辖区内的生猪饲养场、生猪屠宰场、冷鲜肉批发市场开展一次专项执法检查,监督指导养殖场(户)落实各项防疫措施,落实主体责任,对涉嫌违法行为要坚决立案查处。

  各地务必提高警惕,严加防范,要坚持24小时领导带班和专人值班,安排专人负责,按照省农牧厅的要求做好工作报告。

  青海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2018年8月8日 

声明:

① 本网站所有原创/整理的文章、图表、数据、资料,版权均为食安通(www.eshian.com)所有,如需转载,须注明“来源:食安通(www.eshian.com)”,

② 本网站转载其他网站、媒体的文章、图表等内容,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赞同其观点或对其真实性负责。如需转载,需保留 “来源:XXX” (非食安通)。如有相关内容侵权,请通知我们,联系电话:010-6219-9800

同类内容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