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关于开展2018年动物防疫“双随机”执法检查的通知

来源: 青海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更新时间:2018-08-10 点击:1176

发布单位: 青海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发布日期: 2018-07-24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州动监所:

  为了进一步规范动物饲养、屠宰和诊疗等生产经营行为,提高动物防疫水平和能力,依据《青海省农牧厅“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青农法[2018]76号)和《青海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暂行办法》(青动卫证[2017]4号)的要求和今年确定的目标任务,定于8月上旬组织对动物规模养殖场、动物定点屠宰场和动物诊疗场所等分别进行一次“双随机”执法检查。现就具体执法检查活动安排如下:

  一、抽查时间

  1、动物诊疗场所检查时间为8月6日至8月17日;

  2、动物规模养殖场所检查时间为8月6日至8月24日;

  3、动物定点屠宰场所检查时间为9月3日至9月14日。

  二、抽查对象

  1、动物诊疗场所抽取要求:从青海省动物卫生监督所网站公布的动物诊疗机构名录中随机抽取10家,包括10家聘用的执业兽医。

  2、动物规模养殖场所抽取要求:从青海省动物卫生监督所网站公布的西宁、海东市动物规模养殖场随机抽取50家,其中西宁市抽取20家,海东市抽取30家。

  3、动物定点屠宰场所抽取要求:从青海省动物卫生监督所网站公布的动物定点屠宰场名录中随机抽取10家。

  4、执法人员抽取要求:从青海省动物卫生监督所网站公布的执法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15名。

  三、抽查内容

  (一)动物诊疗场所抽查内容

  1、是否在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执业范围内从事诊疗活动;

  2、是否在显著位置公示《动物诊疗许可证》、兽医师执业证书、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经营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

  3、是否建立执行兽医处方内部管理制度,是否规范使用兽医处方笺;

  4、是否按规定处理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和医院废弃物等。

  (二)执业兽医抽查内容

  1、是否注册并在注册机关核定的执业范围从事活动;

  2、变更受聘的动物诊疗机构是否重新办理注册或备案;

  3、是否存在不使用病历册、处方笺的行为,或者使用不规范的病历册、处方笺;

  4、是否存在未在方笺、病历册上签名的行为;

  5、是否存在未经亲自诊断、治疗,开具处方药、填写诊断文书等的行为;

  6、是否存在违法使用兽药行为;

  7、是否按规定时间向注册机构报告年度执业活动情况。

  (三)动物规模养殖场所抽查内容

  1、是否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2、是否落实强制免疫接种制度;

  3、是否落实场区、车间消毒制度;

  4、是否落实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制度;

  5、是否落实动物出场、入场检疫制度;

  6、是否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如实报告上年本场防疫工作情况和无害化处理工作情况。

  (四)动物定点屠宰场所抽查内容

  1、入场动物产地检疫和佩戴耳标情况;

  2、出场动物产品出具两证两章情况;

  3、场区净道、污道分设运行情况;

  4、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情况;

  5、是否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如实报告上年本场防疫工作情况和无害化处理工作情况。

  四、抽取方式

  请各市、州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人8月2日到西宁市东湖宾馆(西宁市城西区同仁路2号)报到,参加双随机检查名单抽取活动。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工作人员认真做好抽取过程记录,相关人员在抽查结果登记表和抽查记录上签字。

  五、工作要求

  (一)做好集中培训。开展本次执法抽查活动前对执法人员开展集中培训和教育,被抽取的执法人员于8月6日到西宁市小岛宾馆(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35号)报到,7日进行集中培训,8日开始诊疗机构和规模养殖场执法检查活动;检查动物定点屠宰场所的执法人员于9月3日到省动监所报到并开始执法检查活动。

  (二)遵守执法纪律。执法人员在开展双随机执法检查全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工作纪律,严格履行程序,做好问题证据收集,做到依法行政、廉洁执法;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情形,按照属地管辖原则,按程序及时移送相关部门查处。

  (三)执法检查要求。执法人员开展随机抽查工作后一个星期内完成检查报告并上交省动物卫生监督所汇总后将本次的检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在青海省动物卫生监督网(www.qhdj.org.cn)进行公开。

  本次双随机执法活动用车由我所统一租赁使用,住宿费、差旅费按规定由各单位报销。

  青海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2018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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