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青海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更新时间:2018-07-26 点击:1324
西宁市农牧和扶贫开发局、海东市农发委、各州农牧局:
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生猪屠宰标准化创建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8﹞26号)要求,为提升畜禽屠宰标准化水平,提高肉食品质量安全保障能力,结合实际,我厅研究制定了《青海省畜禽屠宰标准化创建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示范厂创建申请表
2、示范厂创建自评报告提纲
3、示范厂创建验收申请表
青海省农牧厅
2018年7月18日
青海省畜禽屠宰标准化创建实施方案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紧密围绕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按照《全国农业现代化规划》(国发﹝2016﹞58号)关于“推进屠宰标准化创建”的要求,加快推进畜禽屠宰行业提质增效、转型升级。以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为着力点,按照质量管理制度化、厂区环境整洁化、设施设备标准化、生产经营规范化、检测检验科学化、排放处理无害化的总体要求,创建一批畜禽屠宰标准化示范厂,进一步带动各地屠宰厂标准化建设,提升标准化水平,为全面实施畜禽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创造条件、奠定基础,制定本方案。
一、创建标准
(一)申报企业基本条件。一是依法取得畜禽定点屠宰证书、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环保合格证明文件;二是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无违法行为记录;三是近两年来未发生肉品质量安全事件或安全生产事故,未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和人畜共患病疫情;四是上年度生猪屠宰量2万头以上;牛屠宰量3000头以上;羊屠宰量3万只以上。
(二)标准化创建内容。申报创建示范厂的屠宰企业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生猪屠宰标准化建设规范》、《牛羊屠宰标准化建设规范》(另发)要求,加强从畜禽进厂到产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安全控制,达到以下要求。
1、质量管理制度化。一是管理制度健全,制定屠宰全过程质量管理制度,建立牲畜入厂查验登记、待宰静养、肉品品质检验、瘦肉精等风险物质检测、屠宰加工过程质控、产品出厂、无害化处理、人员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制度。有效开展内控制度实施效果评价,并采取相应的纠偏措施。二是制度落实到位,所屠宰的畜禽主要来自屠宰厂自有养殖场或签约养殖场,严格落实畜禽入厂到产品出厂各项管理制度,加强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三是追溯记录可查,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完备的记录制度和追溯体系,及时、规范、真实、准确地记录各项制度落实情况,确保从畜禽进厂到产品出厂各环节有效追溯。
2、厂区环境整洁化。一是选址合理,选址和布局符合动物防疫要求,远离受污染水体和污染场所。二是建设规范,屠宰车间布局与建设应当符合生产工艺流程和卫生要求。三是门面整洁,厂区干净,道路和场地硬化,绿化到位。四是环境卫生,生产区与非生产区划分明显,清洁区与非清洁区严格分隔,人流物流互不干扰,垃圾、废弃物存放与处理符合相关要求,厂区定期除虫灭害、清洁消毒。
3、设施设备标准化。一是布局合理,设有待宰、隔离、急宰、无害化处理等场所,厂区和车间的设计布局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空间和面积满足生产要求。二是设施完善,配备给排水、清洗消毒、温度控制、通风、照明、仓储等基础设施,以及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生产设施、检疫检验设施、无害化处理设施、安全生产设施,做到合理安装、运转正常。信息化体系健全,建立视频监控系统,安装在线视频监控设备,并与县级以上监管部门联网运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实现电子出证。三是设备达标,配备符合标准的生产设备,并按工艺流程有序排列,避免造成交叉污染。
4、生产经营规范化。一是工艺合理,屠宰生产线各环节运行协调顺畅,屠宰全过程屠体、胴体、肉品和副产品不着地。二是操作规范,严格按照相关规程规范开展屠宰操作和肉品品质检验操作。屠宰过程符合肉品质量和卫生管理要求,实施有效的微生物污染、化学污染和物理污染控制。三是品牌经营,创建自有肉类品牌,具备分割包装等深加工能力,配有专用的肉品运输车辆,具有完善的产品销售渠道和肉品配送体系。四是消毒彻底,屠宰、检验过程中使用的器具、设备,严格按照标准规定进行清洗消毒。
5、检测检验科学化。一是装备齐全,建有一定规模的检测检验实验室,配备常用检测检验设施设备,使用药剂安全储存、定期更新,具备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理化、生化及兽药残留检测检验能力。二是体系健全,推行屠宰环节肉品质量安全风险管理,根据屠宰环节肉品质量安全风险状况开展检测检验。具备完善得以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措施为核心的肉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按照国家规定开展“瘦肉精”、水分含量等相关项目检测。三是人员合格,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且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6、排放处理无害化。一是流向科学,屠宰副产品及废弃物流向不对产品和周围环境造成污染。二是排放达标,污水、废气等污染物排放指标符合环境要求。三是处理无害化,严格按标准对污物、废弃物、病害牲畜及病害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理方法规范,防治散步病原、污染环境。
三、申报程序与确定
(一)生猪屠宰示范厂的申报与确定。符合上述创建条件的屠宰厂,可自愿申请参加示范厂创建(创建申请表见附件1),经县级、市(州)级农牧局逐级上报至省农牧厅。省农牧厅根据本省生猪屠宰产业发展状况和行业清理整顿情况,拟定入围参加示范厂创建的屠宰企业名单。拟定入围的屠宰企业要按照《生猪标准化建设规范》、《生猪标准化创建验收标准》(另发)要求开展相关建设完善工作,准备相关文档、影像等资料,并开展自评。自评合格后,相关屠宰厂撰写示范厂创建自评报告(自评报告提纲见附件2),填写示范厂创建验收申请表(验收申请表见附件3),逐级上报至省农牧厅提交验收。
省农牧厅将组成验收组,按照《生猪标准化创建验收标准》进行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和相关材料报送农业农村部。原则上每个市(州)推荐示范创建的屠宰企业不超过2家。
农业农村部将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必要时开展现场抽查核验,召开专家评审会议拟定示范厂建议名单,在全国畜禽屠宰行业管理网公示无异议后,由农业农村部按程序报批,统一发布示范厂名单。省农牧厅将按照农业农村部确定的证书标牌统一样式,制作并颁发示范厂证书和标牌。
(二)牛羊屠宰示范厂的申报与确定。牛羊屠宰厂示范创建是我厅结合本省畜禽屠宰行业实际,参照农业农村部生猪屠宰厂示范创建活动,在本省范围内开展的试点工作。按以下程序申报确定。符合上述创建条件的牛羊屠宰厂,可自愿申请参加示范厂创建(创建申请表见附件1),经县级、市(州)级农牧局逐级上报至省农牧厅。省农牧厅根据本省牛羊屠宰产业发展状况和行业清理整顿情况,拟定入围参加示范厂创建的屠宰企业名单。
已拟定入围示范厂创建的屠宰企业要按照《牛羊标准化建设规范》、《牛羊标准化创建验收标准》(另发)要求开展相关建设完善工作,准备相关文档、影像等资料,并开展自评。自评合格后,相关屠宰厂撰写示范厂创建自评报告(自评报告提纲见附件2),填写示范厂创建验收申请表(验收申请表见附件3),逐级上报至省农牧厅提交验收。
省农牧厅召开专家评审会议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资料审查通过后组成验收组适时开展现场验收,验收合格的示范创建企业名单在青海省农牧业信息网公示无异议后,由省农牧厅制作并颁发示范厂证书和标牌。
四、组织实施与工作要求
(一)进度安排
1、宣传动员阶段。2018年7月,各地广泛开展宣传活动,为标准化屠宰厂创建工作营造良好氛围。鼓励动员符合要求的屠宰企业开展标准化示范创建工作。
2、创建实施及验收挂牌阶段。2018年8月至2020年6月,符合要求的屠宰企业按程序申请参加示范厂创建,待农业农村部有关建设规范和验收标准发布后开展创建工作,省农牧厅将适时组织验收。生猪屠宰示范厂验收结果报农业农村部审查后,由农业农村部发布名单公示,牛羊屠宰示范厂由省农牧厅发布名单公示。公示无异议后,颁发证书标牌。
3、总结提升阶段。2020年7月起,各级农牧部门总结屠宰标准化创建的经验做法,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标准化屠宰企业示范引领作用,全面提升屠宰行业标准化水平。2020年11月底前,各市(州)农牧局将畜禽屠宰标准化创建总结报告报送我厅兽医局。
(二)任务分工
省农牧厅负责全省畜禽屠宰标准化创建的组织领导,组建屠宰标准化创建验收专家库,并组织现场验收、材料报送等工作;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具体承担屠宰标准化创建的技术指导,配合省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办公室做好《牛羊标准化建设规范》、《牛羊标准化创建验收标准》的制定以及证书标牌制作等工作;各级农牧部门负责辖区内标准化创建屠宰企业的动员筛选和创建过程中的指导服务等工作。
(三)工作要求
各地农牧部门要加强外部沟通和内部协调,积极争取有关部门对屠宰标准化创建工作的支持,协调本部门有关牦牛产业发展、屠宰加工产业化扶持等政策项目,推动屠宰标准化示范创建工作深入开展。在示范厂创建过程中,各地要严格把关、宁少勿滥,充分发挥示范厂的引领带动作用,为全面实施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创造条件、奠定基础。对取得示范厂称号的屠宰企业,要加强后续监管,推进示范厂诚信管理体系建设,实行动态管理,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不符合创建条件的示范厂,要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将取消示范厂称号。
五、结果应用
开展标准化示范创建的屠宰加工企业,我厅将优先考虑在农牧业产业化、牦牛产业发展等有关政策和项目方面予以扶持,并将屠宰标准化建设作为国家级、省级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的重要内容。同时,在今后的畜禽屠宰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分级管理工作当中,将开展标准化创建和取得畜禽屠宰标准化示范厂称号作为屠宰质量安全低风险等级评定的重要指标,对低风险等级的屠宰企业在日常监管工作当中,适当减少监管频次。
联系人:省农牧厅兽医局 王斌
省农牧厅产业化指导处 王雪
联系电话:0971-6125442 6136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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