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2018年全省农业法治工作要点的通知(皖农法〔2018〕42号)

来源: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更新时间:2018-04-02 点击:1506

发布单位: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18-03-30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皖农法〔2018〕42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农委,阜阳市畜牧兽医局,广德、宿松县农委,委属各单位,省农机局:

  根据省法制办和农业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关于2018年法治工作安排意见,结合全省农业法治工作实际,我委制定了《2018年全省农业法治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2018年3月30日

  2018年全省农业法治工作要点

  2018年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农村改革40周年。全省农业法治工作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法治政府建设的新部署、新举措、新要求,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关于三农工作的总体部署,认真履职,扎实工作,奋力开创农业法治建设工作新局面,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

  一、加强农业立法,完善农业地方法规体系

  1.完善省级农业法规。认真落实省人大常委会2018年立法计划和2018年省政府规章制定计划,如期完成《安徽省蚕种管理条例》《安徽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修改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的全面修订任务,做好《安徽省农药管理办法》的废止及《安徽省种畜禽管理办法》的修改准备工作。按照省人大常委会5年立法规划,及时开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安徽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安徽省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条例》等立法调研,为启动立法做好准备。(责任单位:委法规处、科教处、特色农业管理站、环境总站、委属相关单位)

  2.推进市级农业立法。根据设区的市行使立法权的实际,推动《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学习宣传贯彻工作,采取培训、座谈、经验交流等多种形式,指导市级农业部门加强农业地方立法研究,组织专题调研,推动设区的市做好涉农地方立法工作。(责任单位:委法规处、委属相关单位)

  3.做好涉农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反馈工作。根据农业部门职责,准确把握上位法要求,注重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突出“放管服”改革、排除限制竞争、信用建设、环境保护等政策导向,认真做好相关涉农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征求意见反馈工作,维护法制统一。(责任单位:委法规处、办公室、委属相关单位)

  二、加大普法力度,提高法治宣传教育实效

  4.加强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学法。全面落实党组中心组集体学法和机关公务员集中学法制度,确保领导班子年度集体学法不少于2次,机关工作人员集中学法不少于1次。不定期组织开展农业法治讲座、农业法治论坛、农业法治研讨、以案释法等活动,推进农业系统学法用法制度化。(责任单位:委机关党委、办公室、人事处、法规处、委属各单位)

  5.推进法律“进企业、进乡村”。以农民专业合作社董事长、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法人代表、家庭农场主和职业农民培训为载体,加强农业普法宣传,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增强守法意识。利用农资打假、农资下乡活动和服务热线、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推进法律进乡村,提高广大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责任单位:委科教处、产业化处、经管处、合作处、渔业局、畜牧兽医局、质监处、委属相关单位)

  6.开展守法经营主体创建活动。配合民主法治村创建活动的开展,重点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围绕农业投入品使用、生产加工、品牌创建、产品包装、市场营销等,开展守法农业经营主体创建活动,推进依法治农,实现质量兴农。(责任单位:委产业化处、合作处、市场信息处、质监处、委属相关单位)

  三、提升执法能力,强化农业行政执法监督

  7.强化农业执法人员培训。建立省、市、县三级培训机制,实行省培训执法骨干、市培训县级执法队伍、县培训基层执法人员的方式,加强全省农业综合执法队伍培训。9月下旬,举办全省农业综合执法骨干培训班,不断提升农业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和执法能力。(责任单位:委法规处)

  8.创建农业综合执法示范窗口。按照“有机构、有编制、有人员、有场所、有设备、有经费”和执法规范、成效显著等要求,探索完善农业综合执法体制,积极争创全国农业综合执法示范窗口,为推进农业综合执法规范化打造示范样板。(责任单位:委法规处、委属相关执法单位)

  9.推进农业执法行为规范化。修订发布农作物种子、农药、农产品和畜产品质量安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健全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规范行政处罚裁量行为。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进一步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责任单位:委法规处、办公室、委属相关执法单位)

  10.强化执法人员管理。贯彻落实《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和《农业部农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严格规范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和持证上岗,加强执法人员思想教育和考核工作。结合农业执法的实际需要,探索建立新申领执法证件人员委托培训、省统一考试、发证机制,创新农业执法人员管理制度。(责任单位:委法规处)

  11.加强执法监督。开展农业综合执法督查活动,及时发现农业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做到有错必究。加强个案监督,严肃纠正违法执法和行政不作为行为。推进农业执法信息平台建设,及时掌握农业执法案件办理动态,加强适时监督。实行农业行政执法评估制度。继续组织开展全省农业执法案卷评查活动。(责任单位:委法规处、委属相关执法单位)

  四、加强协调指导,深入推进农业依法行政

  12.完善合法性审查制度机制。认真落实省政府关于规范合法性审查的相关规定,健全完善各级农业部门重大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制度,规范执行合法性审查流程,重大疑难事项实行农业专家库成员和法律顾问联合会审制度,开展合法性审查案例定期研讨、评讲活动,不断提升农业系统合法性审查能力和水平。落实规范性文件提前介入机制,健全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责任单位:委法规处、委属各单位)

  13.落实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从2018年起,各级农业部门要根据权责清单,按照《安徽省农业委员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暂行规定》要求,严格落实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凡是不予行政许可或实施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强制的执法决定,都要进行法制审核,对未经法制审核的不得作出决定。(责任单位:委法规处、委属相关单位)

  14.加强公平竞争审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要求,全面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各级农业部门制定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都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确保农业行政行为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任单位:委法规处、办公室、市场信息处、委属相关单位)

  15.强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照行政权力清单,完善省市县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扩大随机抽检对象名录库,充实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确保执法监管全覆盖。科学合理地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及时向本级商事制度改革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年度抽检计划,及时公开监管信息,形成监管合力。(责任单位:委法规处、委属相关单位)

  16.规范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息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认真落实《安徽省农业委员会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方案》,根据权责清单目录,严格按照公示内容要求,规范做好农业行政许可和农业行政处罚信息“双公示”工作。(责任单位:委办公室(审批办)、法规处、委属相关单位)

  17.加强行政复议应诉工作。针对农业行政复议案件增多的趋势,依托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建立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委员会,完善复杂疑难案件集体审理机制,提高案件办理质量和效率。畅通依法化解矛盾纠纷渠道,规范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流程,做到行政复议申请及时分办、审查、办理。加强行政应诉能力建设,依法做好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衔接工作。(责任单位:委法规处、委属相关单位)

  18.推进农业信用体系建设。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系列部署要求,以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诚信建设为抓手,继续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红黑榜”制度;以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产业龙头企业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涉农企业信用档案建设为重点,通过实施第三方评估,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大力推进农业信用体系建设。(责任单位:委法规处、质监处、合作处、产业化处、科教处、特产处、渔业局、畜牧兽医局、植保总站、种子总站、土肥总站、委属相关单位)

  五、强化工作责任,确保年度工作任务落实

  19.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农业部门要认真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切实加强领导,把农业法治建设纳入年度重要工作内容,摆上重要位置,加强工作推动和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责任单位:委办公室、人事处、法规处、机关党委)

  20.强化工作指导。加强调查研究,全面了解农业法治建设推进情况,认真总结农业综合执法的好做法,不断完善工作推进措施,加强典型经验推广。汇编涉农法律法规和农业行政处罚优秀案例,加强对农业法治工作的指导和规范。(责任单位:委法规处、委属相关单位)

  21.加大考核力度。把农业法治建设作为对市级农业部门和委属各单位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对年度法治建设工作的考核内容,细化考核指标,采取日常工作交流和督查调研相结合,年度工作报告和材料佐证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农业法治工作考核,确保年度工作任务落到实处。(责任单位:委法规处、办公室、人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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