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转发关于餐饮服务提供者禁用亚硝酸盐、加强醇基燃料的管理公告的通知(津市场监管餐〔2018〕2号)

来源: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更新时间:2018-02-14 点击:3245

发布单位: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18-02-13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津市场监管餐〔2018〕2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区局:

  现将国家食药监总局《关于餐饮服务提供者禁用亚硝酸盐、加强醇基燃料管理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8年 第18号)转发给你们,请立即要求各市场监管所按照监管网格,将此公告内容发放到每个餐饮服务单位,并结合《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加强2018年元旦春节期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津市场监管餐〔2017〕30号)文件要求,做好节日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附件:《关于餐饮服务提供者禁用亚硝酸盐、加强醇基燃料的管理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8 年第18号)

  2018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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