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检总局关于修改《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公开征集意见的通知

来源: 质检总局 更新时间:2018-01-18 点击:1654

发布单位:质检总局
发布日期: 2018-01-17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备       注:

  为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对《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有关单位或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18年2月21日前反馈国家质检总局。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陆国家质检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aqsiq.gov.cn),进入主页“互动交流——征集调查——意见征集”栏点击“《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3.电子邮件:faguisi@aqsiq.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字样。

  4.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邮编100088。请在信封注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字样。

  质检总局

  2018年1月17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为了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质检总局对现行规章进行了清理,质检总局决定对《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一、删除第十四条第五项中的";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生产用水卫生检验报告"和"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用水卫生检验报告;"。

  二、删除第十五条第七项。

  三、删除第十六条第六项、第七项。

  此外,对规章的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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