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总局关于取消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2号)

来源: 质检总局 更新时间:2018-01-10 点击:1837

发布单位:质检总局
发布日期: 2018-01-03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2018年第2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2017年12月27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八十六号主席令,公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取消了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审批事项。根据这一决定,为做好相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7年12月28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申请。对2017年12月28日前已经受理但尚未完成的,依照《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等规定终止办理。

  二、取消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对制造、修理、销售、进口和使用计量器具,以及计量检定等相关计量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特此公告。

  质检总局

  2018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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