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非法定计量单位限制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通知

来源: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更新时间:2023-03-09 点击:50

发布单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 2023-03-08
失效/废止日期: 2023-04-09
发布文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备       注:

 

为保证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规范非法定计量单位的使用和管理,推动科技进步和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市场监管总局组织起草了《非法定计量单位限制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3年4月9日前反馈市场监管总局。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www.moj.gov.cn、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samr.gov.cn),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3.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jlsglc@samr.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非法定计量单位限制使用管理办法》反馈意见”字样。

4.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56号,市场监管总局计量司,邮编100088。请在信封注明“《非法定计量单位限制使用管理办法》反馈意见”字样。

市场监管总局

2023年3月8日

附件下载

   《非法定计量单位限制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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